第6章 天下国家与制度礼俗(2)
汉承秦制,在行政区划的设置上也沿袭郡县制。确切地说,汉初可以算是郡县制和分封制的混合。郡的数量自秦代开始一直在增加,随着汉武帝开疆拓土,郡的数量增加到110个。而伴随郡的数量的增加,汉代便在郡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些管理性的机构。公元前106年(元封五年)将京畿附近7郡以外全国的郡国分成13个区域。设置刺史部,来督察各郡县的管理,部的名称借用了《禹贡》九州加上《职方》的2个州名,共为冀、兖、青、徐、扬、荆、豫、雍、梁、幽、并11州,其中,将雍州改称凉州,梁州改称益州。另有2个不在《禹贡》范围内的交趾和朔方,分别管辖今天越南北部和内蒙古、陕西的一部分区域。
到了东汉初年,对西汉时期所形成的行政区域的设置又有一些小的调整,比如朔方入并州,交趾改名为交州,加上司隶校尉部(主要管辖近畿的行政区域),共13个监察区。在东汉时期,州的行政权力呈现不断增强的趋势,到东汉末年,州的管理者不仅有省察、举荐和贬黜的权力,还有财政和军事的权力,由此,州就变成了高于郡和县的行政建制。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地形成了军事割据的局面,虽然在区划上依然沿袭州、郡、县的建制,但具体的划分则十分混乱,而且滥设州郡,有的地方,每州只统辖一两个郡,每郡只统辖一两个县,这样州和郡县之间的行政层级难以区分。隋唐时期,州和郡的建制经常变动,十分复杂。隋朝建立后,于583年(开皇三年)废除郡的建制,直接以州来统辖县,以州领县。607年(大业三年)又改州为郡。唐初又改郡为州,恢复了州县制。
唐代州一级行政区划中还有府。实质上,府的设置更类似于将一些重要的州突出出来,比如首都和皇帝居住、巡视过的一些州,都会被升作府。而实际上州和府在行政上是同级的。这种趋势的发展是越来越多的州都设置了府,凸显其重要性。
唐代前期国势强盛,其管辖的疆土面积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对新扩展的土地的管理和一些归附的少数民族区域的管理,唐朝政府仿效汉代西域都护府的建制,设立了都护府,采取羁縻府州的制度。羁縻府州是由唐朝政府任命当地少数族首领为都督刺史,颁发印信,可以世袭。各边地共设置了800余个羁縻府州,分别由若干边州都督府和都护府统辖。这种保护当地的秩序风俗的管理方式,成为传统中国以相对自治的方式管理边疆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经验。
唐代的藩镇割据,其导致的中央权力难以制约的后果,使后世的统治者特别担心地方势力的坐大。宋初的赵匡胤以其自身获得政权的经验告诫自己要剥夺那些军事领导者的权力。于是,他确立文官统治的原则,在行政区划的设置中实行了州直属中央的政策。不过,大规模的国家必然要有更多的机构来保证行政效率,为了负责各地的税收财赋,逐渐将全国分成若干区域,成为“路”。不久,路的权力逐渐扩大,由财税扩展到其他的行政事务,这样路拥有了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等多重职能,控制了大多数地方行政事务,形成了分路而治的局面。真宗时(998—1022年)考虑到转运使权力太重,于是设置了主管司法提点刑狱使,主管军事的安抚使,加上原先的转运使,构成“三权分立”的状态。北宋的“路”也有增减,最多时达26路。
宋代的路有三个互相制约的官员,并没有集权于一人,与以后的行省并不相同,从某种程度上说,路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行政机构,宋代所实行的依然是州(府)县二级制。
元明清时期,中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元代控制的区域广大,因此借鉴了魏晋以来的中央派出机构的体制,设置行中书省,并逐渐固定,其职能也由只管军事演变为兼及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演变为地方官。
12世纪末的大德年间行省逐渐稳定,元朝统治者将中国分成11个区域。其首为中书省,即中央机构中书省直辖地区,故又称都省、腹里。辖区相当于今京、津2市,晋、鲁、冀3省及豫河北部分和内蒙古部分地。另有10个行省: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甘肃、岭北。辖区都很大。
明朝建立之后,对元朝的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是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设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另有主一省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因明初定都南京,后又迁都北京,所以,明代有2个直隶和13个布政使司,即京师、南京、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合称15省。
明初实行一省布、都、按三权分立,其目的依然是防止地方专权,开始设置大臣为巡抚去监察地方行政。明代督抚作为钦差大臣,其管辖的区域与地方行政区划并不重合,所以依然是省、州府、县三级行政区域。
到了清代,由满族统治者统治中国,因此对于地方行政的管理总体而言是加强了。明代时作为中央钦差的总督、巡抚实质上转变为地方官。乾隆中叶以后,确定全国8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四川、陕甘、两广、云贵)、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成为定制。直隶、四川、甘肃三省由总督兼巡抚事,省区与督抚的辖区保持一致。后来因为战争或其他原因,巡抚和都督有所增减,但总体体制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清代对于边疆的治理有其独特的经验,实行军政合一制度,比如在东北地区设乌里雅苏台,在新疆设将军辖区。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
中华民国时期,直隶为河北省,改奉天省为辽宁省,又于边区增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宁夏、西康6省,共28省。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台湾回归,设置台湾省。东北3省地(伪满时分划为18省)分置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全国共35省。
三 宗族与宗法
人类社会的早期形态可能是母系社会,不过因为文献的不足难以详述。在母系社会之后,中国社会的制度形态十分复杂,经过夏商周的变迁,中国社会逐渐进入了宗法制社会,并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关键的特点。所谓的宗法社会,就是男性逐渐成为社会主导角色之后的社会形态。跟宗法制相关的是宗族,“宗”和“族”本义上并不一致,族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人的聚集,而宗则是在亲族中选择一个人作为“主”。在儒家的经典中,宗族方面的问题可以区分为三个方面:宗法、庙制和服制。
1.宗法
通常我们会将宗族和宗法混用,这是因为宗族制度包含有宗法,而狭义的宗法则主要指尊长部分的内容。对此,《白虎通》在“宗族”章中有如下描述:
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故曰:“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父宗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别子者,自为其子孙祖;继别者,各自为宗。所谓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白虎通·宗族》)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始祖的嫡长子,代代为大宗;其余的子孙各为小宗,而传至五代之后,就不再继续,其成员就跟普通的族人一样了。这或许就是孟子所说的“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在宗法规则上的依据。按照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里的描述,认为大宗是指国君及其嫡长子,这是万世不迁的。其他的子弟就被分封到不同的诸侯国里,一段时间后,可以另立宗祖,由此不断出现新的宗族。[1]
宗法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凝聚族人,《礼记·大传》云:“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礼记正义》解释说:“‘亲亲故尊祖’者,以己上亲于亲,亲亦上亲于祖,以次相亲,去己高远,故云‘尊祖’。‘尊祖故敬宗’者,祖既高远,无由可尊,宗是祖之正胤,故敬宗。”子亲于父,而父亦亲其父(子的祖父),以此上推,及于大宗始祖,其目的既有大的家族共同体的凝结,也有所分别而产生的小家族的共同体的凝聚,这样构成一个复杂的家族共同体。
区分嫡庶的尊卑关系,也就是确立先祖和正统继承者的关系,就国家而言,关系到王位继承者这样的大事,对一般的家族而言,也关系到祭祀甚至主持家庭事务的最终决定者这样的问题。据此,还有一个序昭穆的问题。
所谓昭穆,《国语》是这样解释的:“夫宗庙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长幼,而等胄之亲疏也。”韦昭注说:“等,齐也。胄,裔也。”意思是说,昭穆就是确定宗族成员在以大宗为主干的宗族血缘谱系中的位置。
序昭穆是通过什么形式得以实现呢?《礼记·大传》云:“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也就是说在家族活动过程中,确定以血缘关系来安排座次和相关礼节,以此明确和强调宗人相互间血缘关系的远近。在传统社会,家族成员在宗子主持的祭祀之后会聚在一起吃饭。大宗内部因为血缘关系远近不一,并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中国历代的家族制度都十分强调宗族成员之间的互相扶助。后世的儒家推崇合族居住,不过这样的推崇并非无条件的。通常会鼓励堂兄弟之后就应该分家,分家是为了避免纠纷,亲属之间互相帮助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许多人的文章中都鼓励有富余财力家族成员为大家族做出贡献。
很显然,这样严密的宗法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地位的士大夫而言。《礼记·丧服传》说:“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郑玄注:‘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这就是通常所说“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对此《礼记正义》解释说:“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暇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意思是说普通百姓既然关注的是温饱,也就无暇收族,宗法制度对他们而言没有实际的意义。
这样严密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是否真正落实是有争议的,然而尊卑亲疏的观念却是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
2.丧服制度
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的就是丧服制度。其核心是依据死者与己关系的亲疏远近相应决定服制与丧期。丧服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血缘越近,则丧服所用布及做工越粗,服期越长。
与宗法一样,在丧服中,也同样要遵循“尊尊”的原则,即同样的血缘远近关系中,儿子对父亲和父亲对儿子所要遵守的服制就不一样,需要减等。比如,为父服斩衰三年,为子服齐衰期,轻重不等。儒家强调称情而立文,意思是礼制的确立要依据人的情感。然则丧服这样的规定,则是从礼制的角度,规定了人的情感随血缘的关系的远近而有所不同,则意味着礼制要约束情感抒发,从而达到安顿社会秩序的目的。
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所谓衰就是丧服的上衣,斩就是衣服不缝边的意思,子为父、父为长子都采用斩衰,而丧期则长达三年,俗称三年之丧。虽然实际的时间并不到三年。
齐衰次于斩衰,因为缝边整齐,所以称为齐衰。分为四等:若是父卒为母、为母之长子,一般要三年。而父在为母,夫为妻则是齐衰一年,要用杖。第三等是齐衰一年不用杖,主要是为伯父叔父或兄弟亡故而服。第四是齐衰三月,是为曾祖父母。
大功的期限为九个月,男子为出嫁的姐妹和姑母、为堂兄妹都是大功,而女子则要为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为自己的兄弟服大功。
小功的期限为五个月,主要是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和从父姐妹所服。
缌麻丧期是三个月。主要是为同一宗族的常备和亲戚所服的丧。
丧服制度与宗族血缘之间构成了正相关的关系,既体现了男方亲属和女方亲属之间的差异,也体现了嫡庶之间的差异,因此,通过丧礼可以强化宗法制度。
《礼记》对于丧服的记载必然有其“理想化”的层面,后世随着家族制度的转变,服丧制度也有许多的变迁,不过以亲疏来决定丧服的层级,其内在的精神则一直延续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