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精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0日22时00分许,被告麦某驾驶粤TY2087号小型客车,从105国道往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沙水线与力大橡筋厂交界处时,在右转弯往力大橡筋厂方向行驶的过程中,与从105国道往古镇方向行驶,由被告卓某驾驶的粤J206G1号两轮摩托车(搭载彭某某、王某,当时两人均未戴头盔)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彭定军、王某受伤的后果。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山公交认字(2009)第80062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卓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某和王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中山市陈星海医院住院治疗,于2009年7月24日出院,住院14天,被告麦某支付原告医疗费3524.5元。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记录》,建议原告视病情变化随诊,休息1个月。出院后,原告在陈星海医院门诊2次,医疗费447.3元。2009年8月29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原告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随时复诊。2009年9月2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原告继续休息定期复查。丽思灯饰(香港)有限公司中山代办处于2009年10月23日出具《证明》2份,其中一份,证明原告自2009年7月11日至同年10月21日请假治疗。另一份证明该公司职员赵金杨自2009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24日请假陪护原告。原告提供该代办处的2009年5月、6月、7月的工资单,证明原告每月工资3750元,护理人赵某每月工资3650元。

又查,被告麦某驾驶的粤TY2087号小型客车(车主为被告麦某)在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期限2009年2月5日至2010年2月4日,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麦某驾驶粤TY2087号小型客车与被告卓某驾驶的粤J206G1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彭某某、王某,当时两人均未戴头盔)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彭定军、王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麦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卓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某和王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对交警部门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造成原告损失,由于原告主张的数额没有超过交强险限额,故由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0418.55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二法民五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不同的交通事故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因此,其构成要件也有差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只要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若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

1.交通事故须发生在道路上

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铁路、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以及院内的道路均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道路。同时,也不是所有发生在道路上的伤害都属于交通事故,只有在道路上进行的与交通有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如在道路上施工所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受害人有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又一构成要件。受害人的损失既包括人身损失,也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保持生命的丧失和健康权损害。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应当赔偿,此为间接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3.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是引起受害人受损害的原因,这也是追究责任人的事实前提。

4.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

交通事故是由一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机动车驾驶人都有过错,麦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卓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确定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