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公安现役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是什么?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公安现役院校。
一、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1)男性:身长168厘米,体重58千克。
(2)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3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二、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9~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2)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3)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2)5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3)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4)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1)、(3)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5)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1)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2)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症,遗尿症,不合格。
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三、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四、眼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船艇指挥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边防管理、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性斜视超过15°,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浑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五、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妇产科
第三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六、附则
(1)本标准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计算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