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隐患排查治理特征
事故隐患有其独有的特征,了解和掌握这些事故隐患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安全管理者对症下药,搞好事故预防和预测。事故隐患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潜在性
事故隐患的潜在性是指:人或事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到发生事故为止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时间的长短就是这个事故隐患的潜在性。由于事故的潜在性还没有被人们完全认识,往往给人们造成一种“没有关系,不会发生事故”的假象,这是非常有害的。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是必须深刻认识事故隐患的潜在性,随时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隐患的潜在性越来越有可能即刻发生事故,安全工作者的主要任务或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工作就是缩短隐患的潜在性,把隐患及时消除,也就及时控制了事故的发生。
二、因果性
事故隐患到底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在什么人身上转换为伤害事故,这有很大的偶然性。一般来说,事故隐患都是由起因物(也就是直接和间接原因)引起的,并且在发展过程中有其因必有其果。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如在生产过程中设备、机械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等。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或存在的原因即通常所说的管理原因。
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掌握事故隐患的因果特征,不仅要消除事故的直接原因,更为重要的是消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这样才能有效地杜绝事故的发生,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真正的目的。
三、时效性
事故隐患的时效性很强。就是说事故隐患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变成事故,因此,在这个“一定时间内”必须要想方设法去消除这个隐患,否则,即使排查出这个隐患,不去及时治理,也会随之发展为事故,这次隐患排查将是失败的。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压缩车间的主梁发现裂纹,这个裂纹就向人们发出了裂纹断裂厂房有可能倒塌的信号。这个裂纹从发生断裂到倒塌之间的时间就是这个事故隐患的时效。一旦压缩车间厂房倒塌,这个时效性也随之结束。
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时效性必须尽在掌控中,这样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将隐患消除,达到安全生产。
四、事故隐患的评估
1.事故隐患评估的原则
事故隐患评估的原则,是贯穿事故隐患评估工作全过程的基本准则,是探讨事故隐患评估方法和内容的中心线索。根据事故隐患客观特点,事故隐患评估的基本原则如下:
(1)客观实在原则。事故隐患是由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共同偶合形成的,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具有可辨认、可评价的客观实在的物态和其具体环境。
(2)普遍性原则。事故隐患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存在于生产经营物资储存期间的任何环节,任何生产或经营企业,只要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存在的缺陷的偶合体存在,均可有事故隐患,这就是普遍性原则。
(3)可行性原则。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基础和产生危害性的原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评估事故隐患是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基础、手段,是一种确定的传递关系。因此,揭示事故隐患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发生的严重性的确认、辨识工作。可行性原则贯穿于事故隐患评估的全过程。
(4)评估相结合原则。在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危险发生可能性大、严重性大,可能涉及人数巨多、财产损失数额大、整改支出费用较大的,应提高评估质量、提高评估级别,采用企业聘请专家和专业人员指导评估。主管部门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本系统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或行业聘请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共同评估。
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对企业的安全甚至对社会的安全具有严重威胁,地方主管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检察机关,可自行或聘请或委托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现在一般的做法是:以企业评估为基础,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评估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评估为主线,与专业的专家和科技人员评估相结合为原则,使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得以具体贯彻落实。
2.事故隐患评估的方法
针对事故隐患分级管理评估的思路来选用事故隐患评估方法。一般来说可分为两类:一是适用于企业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估的方法,即以定性评估为主,辅之以定量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适用于一般和重大的事故隐患的评估;二是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得以定量评估为主的事故隐患评估方法,适用于重大、特大的事故隐患的评估。
一般来说,定性为主的事故隐患评估的方法和内容有:
(1)危险物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或储运的危险性物质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为发挥危险物质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又避免产生危害,需根据危险物的危险程度及其数量,辨认和评估其危险的严重性和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可根据国家现有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确定性分析借此运用到评估中去,以解决评估内容的确认尺度。
例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以临界量划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不管是生产还是储存,只有危险物品大于等于规定的临界量,就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见表2-3和表2-4。
表2-3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表2-4 未在表2-3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注: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 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 20592确定。
例二:易燃可燃物质可按生产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根据使用、产生或储运中的物质,可依分类范围划分为甲、乙、丙、丁(即①、②、③、④)级。
例三:如果是有毒或毒性物质,可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根据使用、产生的物质,可选用①、②、③级。
(2)危险性防护。该项主要考虑设备及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存在,具体评估内容,对于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预警控制、安全控制等,因有不安全状态的存在,按客观上直接关联的危险程度,可分为①、②、③级。即按设定规定为①级是致命的,②级是严重的,③级是危险的。
(3)安全间距。依据危险场所所在地与周边的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来辨认危险场所涉外或由外涉内是否还有诱导危险因素存在,而这种诱导危险的联动损害程度是相加还是相乘的因素来评估。
(4)相邻关系。依据危险场所和危险源的能量和向周边逸散的损害能力,来评估对周边的影响和具体距离,以此距离内现状所活动的人员和财务价额、数量来确定相邻关系的威胁程度(或称为改善程度)。
以上四个方面对事故隐患的评估是综合性的,如果有危险物质存在,其他均符合要求,并不能列为事故隐患的存在。有危险物的存在,并且危险防护和安全间距有缺陷,有可能造成危险物自身及相邻关系中的人员、财物的潜在损害,才能评估为事故隐患。对评估出的事故隐患一般划分为一般、重大、或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再用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进一步确定,为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一般来说,定量分析为主的事故隐患评估的方法有:
①安全检查表法;
②预先危险分析法;
③故障假设分析法;
④故障假设/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⑤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法;
⑥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
⑦故障树分析法;
⑧保护层分析方法。
对于以上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在本书第一章中已有一定的介绍,在这里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