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从业人员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程、决定、条例、规定、规则及标准等,都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畴。
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我国保护从业人员、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的全部法律规范。因为这些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从业人员、生产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例如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工程、工业卫生工程、生产合同、工伤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狭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如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以表现为各种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等,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安全生产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政策是法规的依据,法规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法制很不完备,没有安全生产法规的场合,只能依照党的安全生产政策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这时,党的安全生产政策实际上已经起了法规的作用,已赋予了它一种新的属性,这种属性是国家所赋予的而不是政策本身就具有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用法制的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的目的已成为现实,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保护的对象是从业人员、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既具有政策性特点,又具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三、安全生产法规的本质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法制包括制定法律和制度以及对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与遵守两个方面。二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社会主义法制健全与否的标志,不仅取决于是否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从根本上说,决定于这些法律和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真正得到遵守和执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法制建设。以法律、法规文件来规范企业经营者与政府之间、从业人员与经营者之间、从业人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生产过程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把国家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产经营人员的生产利益与效益,以及保障社会资源和财产的需要、方针、政策等方面具体化、条文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起—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做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的、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体系。由于制定和发布这些法规的国家机关不同,其形式和效力也不同。这是一个多层次、依次补充和相互协调的立法体系。
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除法律法规外,为数最多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专业技术问题做出的实施性或补充性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法规的性质。
四、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它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上、设备上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单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还不够,不仅要制订出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而且要强制人人都必须遵守规章,要用国家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尊重群众,保证从业人员得到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推动了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议事日程。
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反映了保护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由于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这样,它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用国家强制力推行的作用。
4.推进生产力的提高,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是企业十分关心,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安全生产立法,使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有了保障,职工能够在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这样必然会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使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同时,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必然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使生产的效率得到保障和提高,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的安全卫生条件提出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强制性要求,这就迫使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决策上,在技术、装备上采取相应措施,以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加速技术改造的步伐,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法规以法律形式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了生产的正常秩序,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了可行、安全可靠的生产技术和条件,从而产生间接生产力作用,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对策及任务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需要通过工程技术的对策、教育的对策和管理的对策来实现。管理的对策中包含行政、法制、经济、文化等手段。显然,法治对策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的安全生产法治对策是通过如下几方面的工作来实现的: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明确企业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全面综合管理,不同职能机构有特定的安全生产职责。②实行强制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就是指国家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督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和惩戒工作,是一种专门监督,是以国家名义依法进行的具有高度权威性、公正性的监督执法活动。③推行行业的综合专业化安全管理。这是指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专业化安全管理的目标。④依靠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群众监督是指在工会的统一领导下,监督企业、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制定;监督企业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经费的落实和正确使用情况;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等方面。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建设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配套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法》的全面实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来支持。②完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体系。安全卫生标准是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是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应提高标准的技术指标,使标准更具先进性,同时还要填补安全卫生标准的空白,构建起一个完善的安全卫生标准体系。③对法规进行适时修订。法律要随时间和条件的变化不断更新修订,没有一成不变的法规。随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革,以及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法规、规范、标准应不断地修订、改进和完善。④注重与国际接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要求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与国际接轨,同时,我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必须遵守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规定的条款,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成功且适合我国的法规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