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月嫂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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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满足任职要求

大众的生活质量提高了,当然要求也会相应的提高,而且现在年轻的产妇已经不能接受传统的、守旧的老一辈人的经验,而是寻求更专业化、职业化的家政服务工作者,所以母婴护理员(即月嫂)这个职业应运而生。

一、月嫂的概念

月嫂是指从事产妇生理护理、心理护理、新生儿的生活护理、早期智力开发等相关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一种统称。相对普通保姆,月嫂属于专业化家政服务人员。她们肩负一个新生命与一位母亲是否安全健康的重任,有的还要料理一个家庭的生活起居。通常情况下,月嫂的工作是集保姆、护士、厨师、保育员的工作性质于一身。

国家职业标准中,对于月嫂是怎样解释的呢?

经培训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产褥期母婴护理的人员,简称产褥期母婴护理员(月嫂)。

二、月嫂的级别

月嫂是褥期母婴护理员的俗称,其工作内容相比较而言是较为单一但较为繁杂的,且要求从业者责任心极强;按照服务技能的高低,月嫂通常被分为初、中、高三级,如表1-1所示。

表1-1 月嫂的级别

三、月嫂岗位要求

月嫂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新生儿和产妇,新生儿的护理占80%,产妇的护理占20%,其内容主要如下。

1.孕妇产后护理

孕妇产后护理包括产妇用品的换洗、消毒;产后形体锻炼、康复保健、产后心理疏导、卫生指导;制作月子餐、饮食搭配、指导哺乳、协助沐浴等。

2.新生儿的护理与观察

新生儿的护理与观察包括新生儿科学喂养、沐浴、皮肤护理、新生儿抚触、新生儿的常见问题在预防及观察,潜能开放和启蒙训练、日常用品换洗、保洁和消毒等。

3.母乳喂养知识与喂养技巧的指导

母乳喂养知识与喂养技巧的指导包括人工喂养配方奶、奶的选择与配制、奶具管理等。

4.家常烹饪、家居保洁等

家常烹饪、家居保洁等针对雇主家庭全体成员的家务劳动。

相关知识01: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

(河南省地方标准)节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褥期月嫂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组织、基本要求及服务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产褥期月嫂服务的质量要求。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经培训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产褥期母婴护理的人员,简称产褥期母婴护理员。

3.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

3.1 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2 应提供学历证明。

3.3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4 无生理性缺陷。

3.5 女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

4.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

4.1 等级划分。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4.2 初级产褥期月嫂基本条件与服务规范。

4.2.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4.2.2 具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4.2.3 婴儿护理。掌握婴儿的喂养、洗澡技能;能够换洗尿布、婴儿衣物;能进行人工喂养、混合喂养,每天消毒婴儿喂养用具;能做简单抚触,懂得婴儿正确睡姿,会测体温、观察大小便,脐带护理;会简单观察黄疸、脐炎、浓胞疮等症状。

4.2.4 产妇护理。能指导产妇正确的喂奶方式;合理安排产妇的饮食起居,会制作月子餐;指导产妇做产后保健操和乳房护理,观察恶露排泄状况。

4.3 中级产褥期月嫂基本条件及服务规范

4.3.1 应具备4.2.1至4.2.4的要求。

4.3.2 具有初中学历且有产褥期母婴护理工作1年以上经历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3.3 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4.3.4 婴儿护理。能熟练地为婴儿洗澡、穿脱衣服,对婴儿臀部、脐部进行护理;能消毒婴儿喂养用具;能熟练地为婴儿做抚触、按摩、视听训练等。

4.3.5 产妇护理。在乳房过度充盈、乳汁分泌不足、乳房胀痛、发现红肿等情况下给予指导或建议就医。根据观察产妇恶露排泄状况,指导产妇保持会阴清洁;对有侧切伤口的产妇,会做常规清洁、产后按摩。会制作营养餐。

4.4 高级产褥期月嫂基本条件及服务规范

4.4.1 应具备4.3.1至4.3.5的要求。

4.4.2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且有产褥期母婴护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4.3 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4.4.4 婴儿护理。对新生儿眼、耳、鼻做到日常清洁,如发现异常分泌物会给予正确处理;通过观察母乳喂养状况,根据婴儿的身高、体重,能及时添加配方奶,以补母乳不足;会消毒婴儿用品及生活用品;能分辨影响婴儿睡眠质量的原因;会使用家庭一般用具,如消毒锅、吸奶器、微波炉、电磁炉等;能熟练地为婴儿抚触、按摩、做被动操;对婴儿常见的尿布疹、肛门周围感染可进行简易处置;掌握至少五首儿歌。

4.4.5 产妇护理。对侧切和剖宫产产妇能及时提醒和指导下地活动,以利产后恢复;能根据产妇乳汁的分泌情况,合理饮食搭配;能根据需求,制作营养月子餐;熟练掌握平乳、内陷乳房按摩技巧及乳腺堵塞进行处理;会观察产妇的情绪变化,了解产后抑郁症症状并能给予心理支持;根据产妇的生活习惯,积极引导产妇保持健康快乐心情;会对新生儿的生理性啼哭、饥饿性啼哭进行分辨。对异常情况的产妇(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进行护理。

四、月嫂的素质要求

1.良好的道德品质

一个人道德品质差,自私自利,虚伪狡猾,就不会有好的精神面貌,也不可能给人以良好的印象。良好的道德品质,首先是诚实。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品质。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要正视,不要掩盖,应做到表里如一,使人信赖。有的服务人员为了获得别人的好感或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故作姿态,表现虚伪。这虽然可能一时获得别人的好感,但最终必将为大家所疏远。其次是有正义感。在生活中,要一身正气,不惧邪恶,刚直不阿。

2.健康的身体

因为要与孕妇和婴儿密切接触,月嫂的健康往往成为雇主最关心的问题。所以,一般在被雇主聘请前,必须具备相关的体检证明。

3.技能要求

一般来说,月嫂必须经技能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产妇护理和新生儿护理两部分,如产妇的饮食特点及营养搭配知识,产妇起居特点及护理知识,产妇常见病与应对措施等,另外还要学会教产妇如何做产妇操等;新生儿的护理知识,要了解新生儿的生长发育特点,新生儿常见病及预防(如湿疹、红臀、脐带炎等),新生儿抚触知识等。

4.良好的人际沟通素质

月子护理工作需要与家庭人员打交道,这就要求月嫂不断增强语言表达能力,学会与家庭成员友好相处,在工作中以诚相待,善于与他人协作完成任务,以取得他人的信赖和配合。

五、月嫂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所应遵循的带有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的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一个人具有良好精神风貌的核心。

1.良好的道德品质

(1)诚实守信。诚实就是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就是忠诚老实,它主要是对人处事时的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人们与人交往时说真话,向别人传递真实信息,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真相。诚实品质从来是对人的最基本的要求和规范。

(2)有正义感。生活中,要一身正气,不惧邪恶,正直为本。

(3)不贪不义之财,不乱动东西。在雇主家,不触摸翻动与工作无关的家用电器、不擅自翻阅雇主的物品。桌上的纸条、报纸、花束、仪器等,若没有雇主吩咐,不能随便扔掉,更不要随便拿用或拾取雇主的任何物品,包括雇主扔掉的。不可乘工作之便挪用雇主的钱财、贵重物品。这一点是月嫂必须要做到的,也是做人的基本道德。不要因一时贪心,而丢失了人格,害人害己。

2.强烈的工作责任感

要在做好基本工作的基础上,设身处地地多为雇主着想,认认真真把每项自己应做的工作做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让雇主对自己工作满意。尽一切努力把事情做得圆满,解除雇主的后顾之忧。

3.对工作有责任感,有一颗善良的心

“将心比心”,月嫂用自己的善良与爱心,真挚地为雇主服务,一定会得到雇主的欣赏。

六、月嫂必知法律知识

月嫂作为合法的劳动者,一定要了解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承担法律义务,必要时要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1.公民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以下内容。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则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通信自由。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月嫂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只有掌握这些方面的知识,月嫂才能在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知法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月嫂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定义。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于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的、有偿的双务合同。

(1)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月嫂要与家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了解相关知识,做到知法办事,从而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月嫂要了解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做到知法守法。其具体包括两方面,如表1-2所示。

表1-2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月嫂要掌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月嫂要掌握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得的经济补偿的条件与方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其定义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其具体的补偿方法如表1-3所示。

表1-3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月嫂在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在我国的家政服务领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欠缺,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现实中,既有员工式的家政服务公司与月嫂签订劳动合同,又有劳动者经过中介组织或者直接与雇主签订雇佣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两种不同的情况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因此月嫂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月嫂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式的家政公司(即月嫂是家政公司的工作职员的企业形式)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向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劳务的赢利企业。月嫂同家政公司之间签订的必须是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家政公司,另一方是家政服务人员。双方应就合同的必备条款写清楚,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样在产生纠纷之后,有利于分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定责任的划分,便于解决纠纷。

(2)月嫂直接与雇主签订的合同。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家政服务中介通过给月嫂联系服务的家庭,收取介绍费。月嫂可以通过中介组织与雇主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或者月嫂直接同雇主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自己或者通过家政服务中介与雇主直接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属于一般的雇佣合同,按照《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这种情况下,月嫂与雇主之间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也可能只是口头劳动协议,两种形式都可以。但是,口头协议在发生纠纷之后往往因无书面证据,不能很好地分清事实、解决纠纷,从而很难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倡导签订书面合同,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患于未然,进而减少纠纷发生。月嫂和雇主之间有口头劳务协议,产生纠纷后雇主不承认的,只要存在家政服务的事实就可认定为事实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家政服务人员所受损害的赔偿

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家政服务也存在风险。例如,2003年在深圳,一名保姆在给雇主擦窗子时从楼上摔下,摔断了腰椎,造成高位截瘫。这种伤害是严重的,当然还有其他的各种各样的伤害。月嫂受到伤害如何获得赔偿?这和劳动服务合同的性质紧密相连。

(1)家政公司的服务员工受损的赔偿。家政公司和服务人员签订有合法的劳动协议,应该以《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家政公司应该给员工上工伤保险,出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家政服务公司必须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非家政公司的服务员受损害的赔偿。现实生活中,月嫂通过中介组织或者直接与雇主签订书面或者口头劳务合同,形成的劳务关系并不能由《劳动法》调整。这种情况下,月嫂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应该按照雇工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解释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也就是说,家政公司的员工之外的直接给雇主服务的月嫂受到人身损害,必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6.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月嫂有许多时间都要和妇女打交道,而且月嫂中主要是女性。因此,月嫂了解和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尤为重要,可以适时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02:

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1)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4)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7.妇女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怎么办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8.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月嫂该如何做

(1)勇于保护自己的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生活安宁。

贴心提示

私人信息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不便于他人知道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身体缺陷、女性三围、财产状况、招致误解的情节等等。

月嫂在雇主家工作时,会有一些个人的信息或者其他的个人隐私(如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为雇主知道。雇主应为月嫂保密。若雇主擅自公开月嫂的隐私,月嫂可以依法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避免受到性侵害。在工作中,月嫂应洁身自爱,对雇主的不正当要求要严词拒绝,并勇于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武器,捍卫自己各方面的利益;万一受到侵害,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

2012年7月,小静从老家来深圳打工,被杨某雇用,帮忙照顾杨某1岁的女儿。不到一个月,小静就遭到杨某的强奸。由于“怕人知道不好”,她不敢告诉任何人,更没想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更放任了杨某的行为。随后,小静两次怀孕流产。于是,小静把对杨某的恼恨转移到其女儿身上。从2013年2月起,她便开始经常对杨某的3岁女儿进行殴打。3月9日下午5时,因孩子吵闹将正在睡觉的小静吵醒,她再次对孩子拳打脚踢,后又将孩子提起猛往地上摔,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17岁的小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这个案例中,小静受到了性侵害,却因为“怕人知道不好”而不敢与人说,也没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用殴打雇主女儿的方式来发泄,结果反而害了自己,这是完全错误的。月嫂在受到性侵害后,不要觉得羞耻而不与人说,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而要与自己亲近的人或者与所属家政公司联系告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打家政公司的电话求救。曾经有一位家庭服务员受性侵害时,急速拨打家政公司的电话,在电话中大声哭泣,家政公司察觉异常即刻派人来察看,从而制止了性侵害。月嫂在受到性侵害后,可以拨打“110”电话报警,如果雇主制止月嫂没机会打电话,可以事后趁外出买菜、购物的时机报警,但要想办法保留证据,比如保留用过的避孕套、留有雇主精液的内裤,以方便警察的取证。

(3)尊重女雇主的权益。月嫂不能做第三者插足雇主的家庭。月嫂要尊重女雇主的权利,不要做违法的事情;和男雇主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始终不要忘记自己是服务人员。

(4)不能侵犯女雇主的隐私权。月嫂对女雇主的各种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等有保密的义务,除非该隐私侵害了公共利益;对女雇主的东西不要随便翻看;不能私自隐匿、毁弃、拆开女雇主的信件;不能偷窥女雇主的私人生活等。

七、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雇主聘请月嫂就是为了照顾自己的新生儿,因此,月嫂和新生儿相处的时间很多,要照顾好雇主的新生儿,必须熟知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相关知识03:

未成年人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月嫂应熟练掌握此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才能在工作中做到知法守法。

(1)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保护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这是月嫂的最基本职责,要细心、耐心,以新生儿为中心,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不因为自己的疏忽让亲生儿受到任何伤害。

(2)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月嫂在雇主家会有机会接触到婴儿的照片,甚至有时可能会和雇主及其家人合影。月嫂对于得到的雇主家人的照片,应好好保管;不能为谋取利益卖给他人,以使他人为赢利而把照片制作成宣传广告或作为产品外包装图像等。因为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侵犯,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晓敏是李某雇请的月嫂。在李某的儿子过满月时,晓敏把李某儿子的一张满月照片私自送给了自己在照相馆工作的男友。后来,李某发现儿子的照片被制作成了广告,因此要求照相馆老板停止对儿子肖像权的侵犯,并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主张。而晓敏对李某儿子的肖像没有处分权,因此她的行为是违法的,李某也因此辞退了晓敏。

作为社会工作中的一名劳动者,一定要知法懂法和用法,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劳动成果。同时不要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的底线。做一名遵法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