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
制度和机制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保障。《规则》第五条要求:“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这明确了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构想和方向。
权力只有用权力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往往会走向疯狂,甚至产生腐败。过去,纪检监察室是一个综合性权力部门,拥有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权、发现问题线索后的立案审查权、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权力很大,风险很多,容易滋生腐败。如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2014年至2015年在天津查办相关案件,时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多次主动与其接触,多次请他喝酒、吃饭、赠送名贵手表等贵重礼物,打探武长顺案件、杨栋梁案件情况,套取、打探黄兴国本人的问题线索,袁卫华违背党的纪律,把有关情况透漏给黄兴国,造成了恶劣影响,2015年袁卫华接受组织审查。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审查工作纪律,坚决清理门户,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防止监督执纪权力滥用,需要加强教育、提高守纪自觉,需要加强监督、促使严以用权,还需要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开辟监督执纪工作的新路径。
监督执纪工作“三个重点”
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的基本思路,就是分设与制衡,即《规则》明确的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防止权力过大、过于集中,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正如中央纪委研究室的解释:规则明确了改革的构想和方向,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下一步,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把日常执纪监督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和部门,避免长期接触带来利益瓜葛。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最后一环,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对审查的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充分监督。监督执纪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要明确和规范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这是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重要任务。职责明确、权责一致,是对纪检机关工作部门的基本要求。如据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报道,江西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职责为: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负责组织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综合协调全省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查处,组织开展干部作风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综合协调部门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的再监督。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在整治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综合协调全省电子监察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综合协调应由委厅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设区市和省直单位(部门)对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综合协调督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行政问责工作;综合分析全省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履行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的职能;组织协调特邀监察员工作。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报道,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至第十二纪检监察室的职责是: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中,六室联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七室联系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八室联系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九室联系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室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十一室联系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十二室联系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据南粤清风网报道,广东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的职责是:集中管理干部问题线索;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据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网报道,云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的职责是:审理委厅直接检查处理和州市(厅)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案件;承担监察厅的行政复议工作,等等。这些都是对各部门工作职责的规范。我们要站位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按照《规则》的要求,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条件下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协同推进监督执纪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关键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如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江苏省纪委启动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试点工作,将原来联系省属单位的4个纪检监察室,2个转为执纪审查室、2个转为执纪监督室。执纪监督室不再从事审查,核心职责是把握联系单位政治生态情况,重点工作是监督联系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关键抓手是推动体制机制建设、扎紧制度笼子,实现标本兼治。执纪审查室不再固定联系单位,重要职能是强化审查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纪委“1+N”配套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今后,按照“一事一授权”原则,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审查,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重大案件组建审查组开展工作,并剖析典型案例,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的建议。如邢台市纪委制定并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市纪委机关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职责分开,在机关设立4个党风政风监督室和5个纪检监察室。4个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对其所联系地区或部门(每两年轮换一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其党员领导干部,以约谈党组织负责人、开展专项检查、抽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式,重点在遵守党章党纪、落实主体责任、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予以监督检查;5个纪检监察室作为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联系地区或部门。我们国家大,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面临的突出问题有所差别。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把《规则》要求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与要解决的问题结合起来,把思想从旧观念、旧思维中解放出来,遵循监督执纪工作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制度办法,把《规则》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产生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