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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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集体管理制度于法国诞生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业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大多数情况表明,如果作者自己负责管理和保护法律和国际公约为其制定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便可能成为一纸空文。”【1】而各国实践也不断印证,集体管理比个人管理在成本、效率等方面均更为优越,甚至在作品数量众多、使用者难计其数的场合,为权利人获得回报及使用者便捷接触作品提供了目前为止唯一有效的途径。除此之外,集体管理制度在丰富社会文化产品、提升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公共福利职能也日益显现。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集体管理制度取得了较为普遍的成功,并不意味着该制度的架构已经十分明确且一致。事实上,对于该制度可以发挥何种功能、可以适用于何种领域、权利人与使用者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设计、该制度如何运作等问题,甚至如何界定集体管理制度,均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特别是各国集体管理制度,往往因为各自国家在政治体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衍生出各具特色的运作模式,难以形成统一的普适性规则。

制定于1991年的我国《著作权法》最初并未规定集体管理制度,及至2001年第一次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方才首次出现“集体管理”这一表述。而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则成为我国目前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截至目前,我国正式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共有五家,【2】即便是最早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为“音著协”)也不过二十余年的历史。

可以说,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出现及其发展,一直举步维艰,与立法初衷及社会各界的期待相距甚远。其间,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往往各持己见、兴讼频仍,以致矛盾与冲突不断加深;甚至权利人对该制度的运作也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专节规定,引发学术界、业界甚至普通公众的激烈争论。在其后的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稿及送审稿中,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断地作出调整,但是争论并未就此平息。如果说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因“水土不服”而产生某些不适尚属正常,那么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遭遇来自各方的如此强烈的质疑与批评,则不能不认真加以审视和思考。换言之,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并非一个毫无争议、无须探讨和研究的话题。相反,从利益平衡这一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念来看,随着围绕集体管理制度的各方利益分配格局不合理的日益显现,各方的博弈正在加剧,该制度的未来发展仍存在着诸多变数,在诸多方面仍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空间。但无论如何,只有找准集体管理制度现存问题的症结所在,方能为其摆脱困境、实现健康发展开出良方。

本书尝试从利益平衡理念出发,紧密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其所引发的争议,在解析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就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模式选择等基本制度建构问题展开论证,同时结合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实践,就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以及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化时代的自我发展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本书共分六章。第一章,明确指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理念的内核,并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细化为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均衡。在利益最大化问题上,借助经济分析方法,从集中行使著作权及标准授权条款所具有的成本优势,解析科斯定理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运用;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解读集体管理制度对负外部性的克服。在利益均衡问题上,以集体管理制度下多元化主体格局为切入点,分析权利人、使用者在利益关系上的对立与统一。为避免公共利益的空洞化,将集体管理制度所保障的公众文化需求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契合,明确该制度促进公共利益的具体指向。

第二章,重新审视和构建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及利益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往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主体的关注往往集中于权利人、使用者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等显性主体,并且对各方法律关系的界定大多拘泥于国外的已有做法,忽视了基于著作权作为私权的基本属性所应当赋予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忽视了各方当事人的智慧和理性,限制了各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从制度设计上不恰当地抑制了集体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对传统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考虑最终使用者等隐性主体的存在,从利益平衡的角度重新确立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调整利益倾向考虑的中间化发展趋势。

第三章,反思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定位与“行政化”倾向所产生的弊端,以消除制约和束缚该制度良性发展的因素为基本考量,一方面,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探寻集体管理组织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分析营利性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存在空间,及其与集体管理组织公益性目标之间的调和;另一方面,深入解析集体管理组织所面临的行政化困局的具体表现及其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定位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以“趋市场化”的理念为指导,将其培育成相对超脱的利益主体,以“去行政化”的理念为指导促使其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以此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之正常高效而无争议运转的保障。

第四章,鉴于使用费背后所隐含的各方主体的利益之争已成为质疑集体管理制度的根源,秉持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试图在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上尽可能化解各方可能产生的利益纷争。围绕使用费的收取业务,既从理论探讨层面阐释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正当性,以及收费对各方主体利益的影响等问题;又从实务操作层面探讨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参考因素以及使用费的收取方式等问题,并尝试引入暂付款和单曲收费等特殊的收费方式。针对使用费的分配业务,在阐述使用费分配的原则及具体模式的基础上,围绕引发争议较多的“管理费”扣除问题,论证消除各方质疑与非难的途径。

第五章,着力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分析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在竞争模式与垄断模式之间的选择。从世界各国集体管理模式来看,呈现出垄断模式和竞争模式并存的局面。垄断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竞争模式则更有利于实现利益的均衡。究竟哪一种模式更加合理,更能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更能实现集体管理所涉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无确切的定论。从我国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现状出发,得出垄断模式是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比较务实的选择这一结论。与此同时,强调应通过去除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行政性垄断因素,以及引入平行授权等举措,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模式予以修正,构建我国集体管理的适度垄断模式,以期更好地发挥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主要阐述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化时代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数字化时代的技术进步,使得作品的创作方式、传播方式及利用方式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集体管理组织资源配置与维权功能弱化。个人授权模式在数字化时代重新变得可能,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以及泛化的终端使用者的出现,不仅挤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生存空间,也改变了传统集体管理制度下的利益格局。但上述冲击并非致命性的,在坚持利益平衡理念下,通过对新技术的适应与接受,建设涵盖广泛利益主体的集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利益平衡为导向的著作权在线交易系统,集体管理制度依然是解决数字化时代著作权海量授权的有效途径。

本书可供从事著作权研究的高等院校师生阅读和使用,同时可为著作权实务工作者等提供有益参考。

王华

于泉城济南

201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