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意义:以侦查为视角研究金融犯罪
在我国诸多的金融犯罪研究成果中,缺少有关金融犯罪侦查基本问题和热点问题的系统研究,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在金融犯罪研究领域中,学者们更倾向于研究经济法和刑事实体法中的相关争议,不太注重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具体实施措施;二是侦查实务部门中,侦查人员一般只关注具体案件的解决,较少进行系统化且“形而上”的侦查学的理论研究。
实际上,按照我国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取证过程对于案件定性的影响来说,任何案件的侦查阶段都是不应该被忽视的;具体到金融犯罪,其动态性、专业性、行政违法性、经济性的特点也导致侦查活动在面对金融犯罪时出现了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金融犯罪的低发现率、低有效惩罚性等现象,都和侦查环节的各种障碍相关。再分析一下近年来一些影响较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如2013年侦破的涉案金额达18亿元人民币的逃汇案、几例“老鼠仓”案及吴英集资诈骗案等,得到广泛关注的不仅仅是案件中的刑法适用,也包括侦查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如涉案财物的控制措施和处理方式、证券犯罪的发现和取证机制等问题。目前,人们越来越看重程序的正义性,再反观目前在这方面饱受诟病的侦查阶段,如何高效、合法地侦查复杂性极高的金融犯罪案件,是值得学者们研究的一个领域。
另外,侦查实务也需要相关理论的指导。公安机关作为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主体,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措施,对于无硬性规定的工作内容,大多依据警察个人或团队的思维逻辑、经验习惯和专业知识等进行,这其中需要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大家比较熟知法官的“自由心证”,案情各异决定了法官裁判时要有自由心证的灵活性;侦查活动是一个搜集证据、发现真相并伴随其他侦查任务的综合过程,法律法规同样不可能涵盖各种具体情况,尤其是在相对复杂的金融犯罪侦查活动中,案件的定性、取证措施的选择及扣押范围的大小,都有侦查人员自由判断的空间。对侦查活动中的各种具体做法进行理论分析、制度总结和原则学习,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具体侦查和取证措施的理解与应用,如行政认定意见的性质和地位、网络金融犯罪的发现途径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化的情况下决定如何合理采取侦查措施,如涉案财物的控制方式和范围、主观故意的取证方向等。
本书以侦查为视角研究金融犯罪,既不想广泛讨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等学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侦查中的体现,也无意写成一篇关于如何采取具体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文章,而是定位于实务与理论之间,偏重于对侦查具体工作中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进行论述,本书的主要内容都体现为这个层次。具体来说,就是面对目前金融犯罪侦查活动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如何以实用的理论、原则和方法作为指导,体现应然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