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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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燃气企业概述

燃气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类型,它既有企业的一般规定性,又有自己经营内容上的特殊规定性。而城镇燃气企业是燃气企业的一个子系统,它的经营范围及其经营方式与非城镇燃气企业又有明显不同。本节将从一般企业到燃气企业再到城镇燃气企业展开分析,进而逐步“推导”出城镇燃气企业的概念。

一、什么是企业

研究城镇燃气企业,首先从普通企业开始。

“企业”一词,由“企”字和“业”字组成,“企”,表示企图,“业”表示事业。顾名思义,“企业”就是“企图事业”,就是企图干一番事业。现代汉语中的“企业”一词源于日语。与其他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常用基本词汇一样,它是在日本明治维新后,在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和制度的过程中翻译而来的汉语词汇。而我国戊戌变法后,这些汉字词汇由日本大量引入现代汉语。在英语中,“企业”一词为“enterprise”,其中含有“(艰巨、复杂或冒险性的)事业”“计划”以及“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意思。“企业”一词用于商业领域,表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获取利润的事业(但凡创办过企业或个体户企业的人都有这种体会)。企业作为一种组织,是指“运用资本赚取利润的经济实体”。所以,我们可以对企业作如下定义: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和管理等资源,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上述企业的概念反映了两层意思:一是经营性,即根据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获得超出投入(成本)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企业的目标一般是追求盈利,即具有营利性,即经营性;二是反映企业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实体。由此可见,企业基本上属于一个经济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因为上述企业概念并没有反映出参与企业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成果,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产物。

人类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在经历了原始社会氏族部落、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庄园、封建社会的家庭和手工作坊等形式的演进后,在资本主义社会阶段诞生了企业这种现代形式。

二、企业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成若干类型,见表01-02-01。

表01-02-01 企业的类型

三、燃气企业的概念

燃气企业,也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根据生产经营领域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企业。它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可燃气体(含液态)为媒介,运用各种相关生产经营要素,如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管理、装备、特许经营权等资源,为社会提供燃气产品及其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上述对燃气企业的概念性描述,除了包括企业的一般要素,如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法人资格以外,最主要的是“以可燃气体为媒介”,以及“提供燃气产品及其服务”的本质规定性。也就是说,燃气企业之所以称为燃气企业,而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企业不能称为燃气企业,就在于其经营内容是燃气及其与燃气相关的服务。可见,燃气企业是表01-02-01中第3条划分标准——按生产经营领域而再进一步按经营产品为次标准细分下的企业分类。

仅就燃气企业“燃气”这个本质规定性而言,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极其细致,在燃气整个产业链上,又分布着无数从事或承担某一项或数项功能的燃气企业或燃气经营实体。用燃气产业链将所有有关的企业或经营实体“串”起来,凡是处在这条产业链上的企业都是燃气企业。

燃气产业链的大致情况是:

燃气勘探与开采—燃气收集与储存—长途管道输送—城镇门站接收与储存—城镇高压次高压管网输送—低压或中压管网输配—用户消费。

在上述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业务都可以独立出来,进而可分成“燃气勘探业务”“燃气开采业务”“燃气收集净化与储存业务”“长途管输业务”“城镇燃气储存与输配业务”“燃气销售业务”等。从理论上讲,上述每一阶段的业务都可以独立出来,由相应的企业经营,充分发挥专业化分工的好处。相应便产生了燃气开采企业、长途管输企业、燃气储运企业、城镇燃气输配企业、燃气销售企业等。这些是直接经营燃气产业的企业。除此之外,还有围绕燃气主产业链开展间接业务的企业,如燃气工程勘探企业、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燃气工程建设企业、燃气装备研制企业、燃器具制造及其销售企业、燃器具安装修理企业等。现在我国天然气开采及其长途管输业务都由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一体化经营,使得燃气产业链变得相对紧凑,从而使得整个燃气产业链上的企业数量大大减少。这种一体化经营方式,虽然可以减少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市场竞争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

以上讨论的是管道燃气产业链方面的情况。但是,在非管道燃气产业链上,同样也存在许多相对独立的燃气业务,如围绕燃气运输,有燃气槽车运输业务、燃气近海运输业务、燃气远洋运输业务等;围绕燃气产存购销,有燃气储存业务、燃气批发业务、燃气进口业务、燃气配送业务(如瓶装气)、液化气生产、各类加气站业务等。这些业务都可以独立出来,由相应的企业经营,因而又产生一大批燃气企业。

由此可见,燃气企业,或燃气经营企业,尽管其经营的产品——燃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系中已经属于比较细分的行业(或业务),但是在燃气这个比较细分的行业内部,又派生出无穷多样的燃气企业。因此,“燃气企业”还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如果将“燃气企业”作为一个对象进行研究,不是不可以,但由于各类燃气企业之间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经营的方式、政府管制的方式及程度等方面差别较大,因而其研究难度可能是非常大的。限于笔者的水平,本书将研究对象的范围仅集中在“城镇燃气企业”。

四、城镇燃气企业的概念

如果将上面燃气企业的概念加以简化,可写成:燃气企业是经营燃气产品及其服务的企业。那么,什么是城镇燃气企业呢?

事实上,2010年10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间接回答了“什么是城镇燃气企业”的问题。该条例的第二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表述:“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结合上述条例的指引,围绕什么是城镇燃气企业这个概念性问题,我们可以作如下解读。

(1)城镇燃气以城市门站为分界点。在燃气全产业链上,城市门站之前的产业都不属于城镇燃气的范围。门站及以后的产业链属于燃气产业链的终端,直接连接燃气用户,燃气经过漫长的产业链运行,最终到达终端消费领域,供消费者消费,并最终实现燃气的价值,完成燃气从勘探开采到使用消费的燃气形态的“生命”运动过程。以门站为分界点,意味着燃气经过门站以后,进入消费领域,这时的燃气才称为“城镇燃气”,经营“城镇燃气”的企业,才是城镇燃气企业。

(2)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属于非城镇燃气业务。经营这类业务的企业,不属于城镇燃气企业。这类企业包括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生产)企业、天然气液化生产企业、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等,都不是城镇燃气企业。因为它们提供的燃气产品都属于中间过渡产品,没有进入终端消费领域。

(3)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进口,也非城镇燃气业务。天然气进口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陆路国际输气管道输入进口,另一种是通过LNG远洋轮船进口。液化石油气一般只通过LPG远洋轮船进口。这两种燃气进口业务处在燃气产业链的气源组织阶段,离燃气消费终端还有较长距离。从事燃气进口的企业一般不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因此也被排除在“城镇燃气”企业范畴之外。

(4)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以及沼气和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也不属于城镇燃气业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这类燃气业务排除在城镇燃气范围之外,可能是因为这类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主体比较特殊,且不涉及面广量多的广大公众,其安全等规范管理比较容易做到。

(5)“混业”经营情况。混业经营是指同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既经营城镇燃气业务,又经营非城镇燃气业务。例如,LNG进口企业,从境外购进LNG后,大部分进入气库储存,以供批发销售,还有一部分经过气化后,用燃气管道直接输送给发电厂发电消费,或提供给其他特殊工业用户。将进口LNG进行气化,直接进入终端消费,构成了城镇燃气成立的“要件”,这部分业务就可以理解为城镇燃气业务范畴。再如,进行城镇特许经营的燃气企业,因为气源保障或开展多元化经营需要,自己开设天然气液化加工厂,或自行组织进口LNG、LPG,显然,开设天然气液化工厂和进口燃气,都不是城镇燃气业务。对于此类“混业”经营企业,如何区分它们是城镇燃气企业还是非城镇燃气企业呢?在此,提供以下两条判断思路。

第一,关注企业的主营业务。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什么,那么它就是什么类型企业。如果某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城镇燃气,虽然还经营非城镇燃气业务,则它属于城镇燃气企业;如果某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非城镇燃气业务,虽然它还部分经营城镇燃气业务,则该企业不是城镇燃气企业。主营业务是城镇燃气还是非城镇燃气,不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列示的经营范围,而是要看企业这两类燃气业务量和利润来源的大小。因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不按城镇和非城镇业务列示的,而是笼统地列示出来。例如,深圳燃气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是这样列示的:“从事深圳市管道燃气供应、液化石油气批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燃气投资”。其中“液化石油气批发”是指从境外进口液化石油气再向境内批发销售,这是非城镇燃气业务。实际上该企业还有2个天然气液化加工厂,也属于非城镇燃气业务。所以,一般来说,从营业执照上难以看出企业是否属于城镇燃气企业。

第二,关注每一块具体燃气业务的经营实体(企业)。不论企业的“混业”多复杂,但是具体到每一块燃气业务,都会落实到一个或多个具体的经营实体(企业)进行经营运作。这一个个不能再分的经营实体(企业),一定是可以分辨出它属于城镇燃气实体(企业)还是非城镇燃气实体(企业)的。具体方法是:首先区分燃气企业总部是城镇燃气还是非城镇燃气企业,依据是燃气量和利润构成,再区分所属企业,直到最基层企业,依据仍旧是燃气量和利润构成。如果区分企业是城镇燃气企业,就按照城镇燃气的经营管理方式运作;如果是非城镇燃气企业,就按照非城镇燃气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运作。

综上所述,可以给城镇燃气企业作如此定义:所谓城镇燃气企业,是指全部或主要经营城镇燃气业务的燃气企业。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燃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存在经营内容和管理方式上的差别,并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为叙述方便,从此开始,如无特别说明,本书将“燃气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都称为“燃气企业”,而不影响本书将“城镇燃气企业”作为对象的研究。

五、我国燃气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在公元前250年以前就发现并利用天然气。据《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战国时期,李冰父子于公元前256一前251年在四川兴修水利,钻凿盐井。而后来在临邛(今邛崃)的盐井中发现了天然气,当时称为“火牛”。从公元前200年起,在邛崃境内就开始用天然气熬制盐巴。在北宋仁宋、庆历、皇佑年间(1041—1053年),中国的钻井技术有了一次大的革新,出现了“卓筒井”。这是从大口径的浅井向小口径的深井发展的标志。当时中国的钻井技术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促进了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并传到西方。在当时,我国的“火井”正式列入国家税课,天然气业开始从盐业中独立出来。

但是,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燃气应用始于1862年在香港创立的“香港和中华煤气公司(Hong Kong&China Gas Company)”,现名为“中华煤气公司”。1865年,英商在上海设立“大英自来火房公司”,利用水平炉生产煤气以作照明用。上述2家中国最早的煤气公司,初期燃气业务都是生产煤气用于照明。1812年德国工程师温泽在英国伦敦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煤气公司——威斯特敏斯特煤气照明与煤炭公司,比我国也仅早半个世纪。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上海、沈阳、抚顺、大连、长春、锦州、哈尔滨、丹东等几个城市有煤制气工业,相应的煤气公司多为外国人开办和经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燃气企业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1)1949—1980年前后。全国建成了一批利用焦炉气和化肥厂释放气为主的城市燃气企业或单位。这些燃气企业或单位隶属于城市公用事业,或隶属于所依托的大型国有企业,并通过燃气管网或瓶装形式向居民供气。这类企业当时通称“煤气公司”。1965年,北京开始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后,开始了利用国内和国外液化石油气源的阶段。一批以气源国际采购和批发业务为主的燃气企业在广东沿海等经济发达但能源缺乏的地区产生和发展起来。先后出现了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等企业。

(3)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这一时期的天然气供应陕气进京为代表。随着我国城市燃气产业天然气时代的到来,燃气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产生和发展起来。到2014年年底,全国约有城镇燃气企业1000多家,从业人员100万人。其中主要分布在华东和西南地区。全国性的城镇燃气公司有港华燃气、华润燃气、新奥燃气、昆仑燃气和中国燃气等特大型燃气公司;地方性的大型燃气公司,有北京燃气、广州燃气、上海大众燃气、深圳燃气、重庆燃气、长春燃气、沈阳燃气、杭州燃气等知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