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道路交通法律知识——平安出行,有法相伴(4)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5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不办理相应的登记行吗?
答:不行。当事人用机动车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这样才能发生相应的抵押效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
6 购买机动车时,必须要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吗?
答:必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凡是购买机动车的,必须同时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 个人机动车转让给他人时,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答: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8 没有取得驾驶证,可以开车上路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9 私人单位有扣留司机驾驶证的权利吗?
答:没有权利。除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扣留司机的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五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0 司机已经过度疲劳,领导还有权指使司机再次开车出行吗?
答:没有权利。疲劳驾驶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司机疲劳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11 初学者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由驾校教练员承担责任。学员在学习驾驶的过程中,教练员应当随车指导,在学车过程中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引发交通事故的,都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12 在实习期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公共汽车吗?
答:不可以。在实习期内,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并不够成熟,如果驾驶公共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危险性比较大。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五、机动车保险
1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要求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吗?
答: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权提出附加条件吗?
答:没有权利。投保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 投保人能够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吗?
答:通常情况是不能的,但有些情况是可以解除的,比如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 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费率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不是,每年在不断变化,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费率受该机动车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无、大小和多少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5 谁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答: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在全国内统一实行,应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6 因醉酒驾车出现的交通事故,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有赔偿义务吗?
答:因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事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如果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