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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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司的创办与经营法律常识(5)

分析

创立大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设立中的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发行股票,当股票资本认购成功以后,创立大会就开始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创立大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规定。另外,关于创立大会的职权,法律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以上几点总结下来,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即是作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意思决定机关,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利益,同时,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能否参加股东大会?

案例

齐某从商多年,决定要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决定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在齐某公司发行的股票中,有记名股票,也有一部分无记名股票。某股民购买了齐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在所有股票认购成功以后,公司发布公告,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该购买无记名股票的股民看到公告,也想参与到公司的股东大会,但是齐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无记名股票持有人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为由拒绝该股民的请求。那么,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分析

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做法不正确。高某虽然购买的是无记名股票,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并非无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相反,高某在办理了股票交存特别手续以后,即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所谓的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持有者认购股票时只要缴足股款就拥有该股票的股东权利。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相比,只是股票记载方式不同,在股东权利和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股民,虽是无记名股票的持有者,但是仍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该公司工作人员单纯的以“无记名股票持有人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为由拒绝该股民的请求,是不正确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呢?

案例

赵某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在萧条的经济背景下,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日渐走低。近两年以来,亏损更是日益严重,经财务部门计算,今年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一半以上,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该公司的股东也十分着急,纷纷献计献策。有人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新讨论公司经营事宜,有的股东则认为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还没到,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那么,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情况下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呢?

分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有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两种形式。定期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出现有六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情形出现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种情形是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第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第三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四是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六是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本案中,今年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一半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即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公司可以拒绝职工入选监事会吗?

案例

2015年,兴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该公司是由孟某和另外三个人发起,一共出资800万注册成立。公司成立以后,孟某等人就主张成立监事会,经过商议,该监事会由孟某等四名出资人和两名高层领导组成,一共六人。但是,一名高层领导提出,是否应该再选几名公司的员工作为监事会的一员,以代表员工监督管理公司。孟某等人认为员工的主要任务就是工作,也不懂管理,因此不同意员工进入监事会。那么,公司拒绝将职工选入监事会的做法正确吗?

分析

公司是不能拒绝职工入选监事会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案中,孟某主张依法成立监事会,并决定由六人组成监事会,其在人数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这六个人当中,应该至少有两个人是公司职工。但是,公司却拒绝职工入选监事会,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秘书有哪些职责呢?

案例

邵某是某个知名大学中文系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组织的招聘会上,东极股份有限公司将邵某聘用,其职务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邵某上岗以后,主要负责董事会的一些事务,如筹备文件、管理文件以及通知开会等事项。某日,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个合作项目,由于客户是远道而来,公司遂派邵某照顾该客户的住宿和交通等问题。邵某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并称这不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公司却称这就是邵某的职责。那么,公司这样做对吗?董事会秘书都有哪些职责呢?

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一职。董事会秘书身兼公司对内对外的部分责任,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其对内职责一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二是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其对外职责是负责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公司日常事务,也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遵守法律和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约束,是公司对内对外的重要岗位。本案中,邵某作为董事会的秘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但是公司却要求其安排远道而来的客户的行程,这已经超出了邵某的工作范围。公司在安排员工工作时,应该严格按照职务规定进行,不得随意要求职工做职务以外的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能追究未同意决议的股东的责任吗?

案例

魏某和刘某同为大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某日,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魏某提出公司的产品范围仍然过小,可以尝试开辟一个新的领域。但是刘某却认为目前公司产品的技术方面都在全国属最高端的,开辟新的领域的想法固然好,但是公司相关的技术还没到位,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未必能占领市场。但是,最终魏某的决议得到了绝大多数股东的支持,仅刘某和另外一个股东反对,并在会议记录上记明了反对理由。后来,该决策导致公司损失严重。公司认为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对此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可以追究刘某的责任吗?

分析

公司是不能追究刘某的责任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案中,刘某对于魏某的提议表示明确反对,并将自己反对的理由记载于会议记录,其满足上述免责的条件。所以,公司只能要求表示同意决议的相关股东承担责任,而不能对刘某追责。所以,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应该谨慎而为,仔细衡量对公司的利弊以后再行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同种类的股票,其所代表的权利是一样的吗?

案例

华远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招聘了一位从德国留学回来的高材生侯某。在面试时,侯某表现出来非凡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力,并成功应聘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侯某到公司以后,只是每个月拿着固定的工资和奖金,两年以后,其积极性明显不足。后来,公司的几个大股东私下商议,想给侯某一定比例的与他们几个大股东种类相同的股份以提高侯某的工作积极性。有人提出给股份可以,但是不能让侯某行使表决权,也有人提出只要给了同种类的股份,其权利和其他股东是一样的。那么,同种类的股票,其所代表的权利是否一样呢?公司能剥夺侯某的表决权吗?

分析

股东持有的股票份额也许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同种类的每一股股票在法律上被赋予的权利是相同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股一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同时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在本案中,公司为了调动侯某的积极性,决定给侯某一定比例的股份,该做法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既然决定给予侯某股份,就意味着给予其一定的权利,在同种类下,侯某与其他持股人的权利是相同的,公司不能擅自剥夺侯某的表决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东转让股份后,公司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