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24 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和法官是亲戚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白某与黄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没有找工作而是合伙开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刚开始两人合作得很好,公司发展得也不错,后来两人对公司发展理念渐渐产生分歧,决定散伙,可是在对公司进行财产分配时,两人之间发生了纠纷,闹上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白某发现黄某与主审本案的赵法官认识,打听之后才知道他们是亲戚。白某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赵法官回避。
学法有疑
白某有权提出申请要求赵法官回避吗?
法律讲堂
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和法官如果是亲戚,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结合案例说明,在庭审过程中,秉着公正廉明的职业操守办案是每个法官应尽的责任,但毕竟赵法官和黄某是亲戚,而在实践当中,类似本案的这种情况,白某与黄某的地位很难做到平等,继续审理,很有可能有失公平,对白某不利。因此,白某有权提出要求赵法官回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一句话说法
法律具公平性与公正性,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应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任何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25 接受请客送礼的审判人员,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背景
王某与张某离婚时因财产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由孙法官负责此案的审理工作。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王某主动到孙法官的家里拜访,临走时塞给孙法官一个5万元的红包,希望能够得到关照。孙法官一看红包,心里非常高兴并表示让王某放心。但天下没有密不透风的墙,见王某行贿的事情败露,孙法官就向人民法院相关负责部门交代了整个受贿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
学法有疑
孙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接受了王某的贿赂,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讲堂
我国法律平等、公正地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作为审判人员,其形象无疑是国家法律威严的代表,因此这就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尽自己的努力,洁身自好,保持良好的形象,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维护法律的公正,捍卫法律的尊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孙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人员,公然地知法犯法,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接受王某的送礼,需要严肃追究赵某受贿的责任,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平等的诉讼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作为一名审判人员,应当洁身自好,秉公办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维护法律的形象,捍卫法律的尊严。
26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就可以不出庭了吗?
案例背景
钱某与女朋友冯某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钱某整天忙于工作,经常出差,慢慢二人感情出现破裂,直至冯某向钱某提出了离婚。钱某不同意,于是冯某向二人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已受理。由于钱某在外地出差正好遇上了泥石流,一时半会回不来,钱某便全权委托亲戚孟某为诉讼代理人,并特别授权孟某同意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相关权利。
学法有疑
钱某因在外出差,不方便回来,在开庭时可以不出庭吗?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真实的意思表达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除特殊情况外,本人必须出庭。而本案中,由于钱某在外出差遇上泥石流,不方便回来,属于特殊情况,因此全权委托孟某为诉讼代理人后可不出庭,但要出具书面意见书。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一句话说法
在离婚案中,如果当事人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不出庭,但要出具书面意见书。
27 变更代理律师没有告知法院可以吗?
案例背景
曹某在5岁时,被父亲领养,曹某的父亲还有两个自己亲生的孩子,也就是曹某现在的哥哥和姐姐。2015年6月3日,曹某的父亲去世,给曹某等人留下一笔财产,但曹某的哥哥和姐姐认为曹某并不是父亲亲生的孩子,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于是双方之间发生了继承财产的纠纷,曹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也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进行诉讼。但法院立案后,张律师不但经常迟到,而且曹某经常见不到张律师人,曹某认为张律师非常不负责任,后确认可以撤销委托,便变更代理律师,委托另一位律师王某为其代理诉讼。
学法有疑
曹某变更代理律师后,还需要告知法院吗?
法律讲堂
本案中,曹某因张律师不负责任,可以更换代理律师,但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曹某需要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一句话说法
在诉讼中,当事人变更代理律师后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28 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吗?
案例背景
张某与江某是夫妻,婚后不久,张某经常夜不归宿,两人之间感情出现破裂。江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离婚。开庭前,江某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也涉及了自己的隐私,便请求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学法有疑
江某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
法律讲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审判过程的透明化,方便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使程序严谨公正。但是,有些案件一旦公开审理,对当事人或是相关人士影响甚深;不公开审理,效果反而更好。离婚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对案件的当事人影响非常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江某觉得家丑不可外扬,请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句话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9 如何处理案外人认为诉讼标的与自己有关的情况?
案例背景
前几天,范某因病去世,其子范东和范南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身在外地的弟弟范西也因遗产的事情赶了回来,并称虽然自己并非父亲亲生,但作为养子依然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遗产应当有自己的一份。
学法有疑
范西可以参加两个哥哥之间的诉讼吗?如果可以,又应当以什么身份参加?
法律讲堂
范西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他的身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2)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3)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结合案例说明,范西认为自己虽为养子,但依然有权利继承遗产,两个哥哥争财产而将他排除在外侵害了他的继承权,因而他参加到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句话说法
有些情况下,案外人认为诉讼标的与自己有关的,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这不仅是法律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30 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背景
李强和张明是多年的好朋友,李强在市政府任职,张明则是自己开了一家公司。2015年8月,张明想要扩大公司规模,但是又缺少资金,于是在饭桌上和李强说起了自己的打算,并向李强借了10万元钱,约定一年之内归还。一年过去了,张明也没有要还钱的意思,李强多次催要未果。碍于面子的李强又不愿意和张明打官司,他听了别人的建议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张明不知支付会是怎么回事,没有去理会。
学法有疑
张明收到支付令后,应当怎么办?
法律讲堂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支付令具有裁定的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接到支付令的债务人应该限期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必须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即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按支付令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后对其内容有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陈述理由,否则一旦支付令生效,就须依法履行债务。本案中,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张明应当向李强还款。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支付令具有裁定的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接到支付令的债务人如无书面异议应该限期清偿债务。
31 当事人殴打办案人员的,受到的惩罚是什么?
案例背景
2015年,胡某发现自己的老婆田某有了外遇,胡某身为一个男人实在不能接受被自己老婆扣了顶“绿帽子”的事实。于是,胡某向田某提出离婚,但田某却不同意。胡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在庭审过程中,田某否认自己出轨,称胡某就是在诬陷自己。胡某本就因被戴了“绿帽子”而心情郁闷,听了田某的话后更加生气。激动的胡某对田某进行了语言攻击,在法官多次劝阻后,胡某还对法官大打出手,并叫其在场的亲属围殴法官。
学法有疑
那么胡某殴打法官的行为,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法律讲堂
法庭审判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活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以及在场的旁听群众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法庭纪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可知,侮辱、诽谤、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在庭审过程中多次侮辱被告,遭到法官的制止,不仅不收敛,反而纠集亲属,在法庭上殴打法官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秩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胡某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句话说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及在场的旁听群众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法庭纪律。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扰乱秩序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32 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案例背景
刘某因合同纠纷将郝某诉上法庭,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冻结了郝某2000万元的存款。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阶段延续了将近一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将郝某的财产解冻。但是被冻结款项为郝某向银行申请的项目贷款,因此在这过程中郝某除承担了银行贷款利息之外,原打算使用该笔贷款运作的项目也因此夭折。于是,该合同纠纷案件结束以后,郝某随之起诉刘某要求其赔偿因其保全错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学法有疑
那么,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讲堂
在诉讼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以尽快实现且避免执行困难等问题,当事人越来越多地在提起诉讼请求的同时运用财产保全措施。然而,诉讼的结果却不是随着原告方的意志而转移的。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防止诉讼侵权行为的出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若要申请人承担损失,必须具备一个要件,即与错误的申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错误的保全申请引起,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本案中,郝某的损失显然是由于刘某错误申请保全而产生的,因此,郝某的损失应由刘某承担。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句话说法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申请人承担。
33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耽误申报的,事后还能维权吗?
案例背景
2014年10月6日,李先生将一批货物运送到买家所在地,随即买家交付了一张1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回来的路上,李先生在一舞龙表演处停留了一小时,在观看表演期间,该汇票意外丢失,李先生怀疑是身边着黑衣服的人偷走了汇票,便气急败坏地对其拳打脚踢,后李先生因恶意伤人被处以四个月的拘役刑罚。在李先生服刑期间,第三人孙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服刑完毕的李先生得知此消息后,心急如焚,自己因服刑而耽误了申报权利。
学法有疑
当除权判决已经生效,他还能维权吗?
法律讲堂
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应及时申报权利,这样人民法院就会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此后可通过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的方式解决票据权利归属问题。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种种原因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在催告期间进行申报,从而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何种理由才能认定为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案例中的李先生因服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耽误申报,依法属于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可以事后向法院提起维权之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一句话说法
只要利害关系人确有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就可以在知道判决公告的一年内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