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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特殊的民事官司

59 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案例背景

刘某与陈某早年间曾一同做生意,有些交情。2015年,陈某找刘某借款50万用于新公司的资金周转,刘某出于对陈某的信任便将钱借给了他,双方约定一年后归还。谁料,4个月后,陈某便主动还给刘某15万元,刘某见陈某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便表示自己不着急用钱,陈某可以拿着继续用。然而,当约定的一年还款期限届满时,陈某仍没有还钱的意思,刘某有些坐不住了,便去陈某住处找他,但发现已经人去楼空。刘某无奈,只好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可是,直到开庭前,法院仍然无法联系到陈某。

学法有疑

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法律讲堂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更为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更为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而本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便无法得知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是否一致,对诉讼标的的争执有无分歧,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即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句话说法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其他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然不包括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为这些情况多为案情较为复杂或涉及利益面较广的案件。

60 简易程序可以忽略当事人陈述的权利吗?

案例背景

2015年11月,姜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十字路口由西向东直行,遇曾某驾驶小轿车相对左转弯行驶。两车相撞,姜某受伤。姜某住院后治疗78天,经司法医学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是轿车驾驶员曾某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姜某负次要责任。后姜某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曾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6748.3元。法院受理后,原告姜某提出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告曾某不同意,原因是担心自己陈述意见的权利被“简易”掉。

学法有疑

曾某的担心是必要的吗?简易程序可以忽略当事人陈述的权利吗?

法律讲堂

曾某的担心并无必要。简易程序虽然简便,但不能忽略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表达诉求和辩解的途径,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推动审理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不能将此权利忽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便之处在于: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一般诉讼文书可以采用简便方式,如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期限较短,为三个月;审理过程灵活,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严格限制。因此,本案中的曾某无需担心自己陈述意见的权利被“简易”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句话说法

在诉讼程序中,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律都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的陈述权利,这是公民基本诉讼权利的体现,也是宪法保护公民基本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

61 追索赡养费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案例背景

黄奶奶今年79岁高龄,大儿子已经去世,只剩二儿子张某负责她的生活。早年间因分家起了争议,黄奶奶和二儿子关系一直不好,张某对母亲的态度也十分冷淡。2014年,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张某每月给母亲600元生活费,直至黄奶奶去世。但从2015年1月份开始,黄奶奶便再没收到儿子的钱。2015年6月,在好心人的帮助下,黄奶奶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张某给付约定的赡养费,6个月共计3600元。法官提出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学法有疑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该案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律讲堂

小额诉讼制度是以小额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都是产生于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小案件,简单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视为简易程序的一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但在简易程序部分作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列举规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案件,其中包括“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从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来看,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一句话说法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不仅是为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诉讼活动的大众化。它鼓励当事人自行诉讼,限制律师参与以降低诉讼成本,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程序更加灵活。

62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案例背景

周某是某小区业主,2015年迁入该小区后与万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书》,约定周某委托该公司对其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周某认为该公司未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累计欠费440元。2015年7月,万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物业服务费440元和违约金1173.72元。法院对该案启动了小额诉讼程序,并根据案情确定了五日的举证期限。

学法有疑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与一审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法律讲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需要书面答辩的,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当事人不需要举证和答辩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情相对简单,法院确定的五日举证期限合理。而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规则较为严格,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相比之下,小额诉讼的举证规则较为宽松,举证期限较短,这是由小额诉讼程序的本质决定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一句话说法

小额诉讼审限较短,举证期限更为灵活,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的限制,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

63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背景

2012年,李某和谢某二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郑某手中购得某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改变原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并将剥山皮和开采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20余亩林地植被被破坏殆尽。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开采的情况下,李某和谢某二人仍雇佣挖掘机在矿山边坡处开路,造成该处林地严重毁坏。案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28.33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损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无法挽回,在获取充分事实证据和得到当地人民检察院支持的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绿色家园”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

学法有疑

什么是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讲堂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只是诉讼目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指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公益诉讼,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提起公益诉讼,需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法院受理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本案中的公益诉讼符合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说法

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上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以追求公共利益的全面化和最大化作为诉讼宗旨。提起公益诉讼,需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法院受理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4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案例背景

2012年,李某结识了已婚男子聂某,二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2013年3月开始,李某、聂某双方共同出资承接建筑装饰工程。2013年9月,聂某之妻朱某发现丈夫出轨,李某与聂某的同居关系终止。李某与聂某对承接的工程进行结算后,由聂某向李某出具了写明欠款20万元的欠条一张,后经李某催要,聂某仅偿还1.8万元。2014年1月,朱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产及4套门面房归儿子所有,房贷由聂某偿还;存款及家电、家具归朱某所有;所有债权归聂某所有,所有债务由聂某偿还。2014年4月,李某在得知该调解书内容后,认为该调解书系二被告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学法有疑

何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法律讲堂

在现实生活中,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逃债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在原告李某对被告聂某享有的18.2万元合法债权未得到清偿之前,二被告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以及存款等全部处分给其子女和妻子朱某所有,由被告聂某承担所有债务,其借生效调解书达到使被告聂某逃避债务履行的主观故意明显。事实上降低了被告聂某对原告李某债务的偿付能力,增大了原告李某对被告聂某享有债权受偿的风险,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的利益,因此,李某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一句话说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全新的独立诉讼制度,其设立目的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审判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

65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案例背景

2015年5月,女老板金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将位于郊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为合同款提供担保,但并未登记。事后金某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力偿还合同款,王某遂将金某告上法庭,法院认可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抵押合同,作出了变卖抵押房产以实现合同债权的判决。在执行判决中,金某的丈夫张某对作为执行标的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金某用此担保的债务非家庭共同债务,且张某不知晓也不同意金某的担保行为,故金某的担保行为无效,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法院在进行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对裁定不服,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便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学法有疑

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讲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诉讼。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如案外人提供担保,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则裁定不停止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可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本案中张某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在十五日内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句话说法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

66 什么是选民资格案件?

案例背景

肖少华一直居住在桥西村正阳路39号,是该村的村民,他的选举权一直在该村行使,该村历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肖少华都是选民。然而2014年换届选举时,村选举委员会却未将肖少华登记为选民,理由是肖少华的户口一直在乡中心小学,历届村委会将肖少华登记为选民是错误的,应当纠正。肖少华不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该选举委员会仍作出对肖少华的选民资格不予登记的处理决定。肖少华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的选举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这个决定,责令村选举委员会登记其为选民。

学法有疑

什么是选民资格案件?

法律讲堂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前,应当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民证。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必须在3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如果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具有选民资格的起诉人肖少华,户籍虽然不在桥西村,但一直在该村居住;该村历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其都在该村进行选民登记;肖少华的选民资格已经得到该村历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登记确认,应当长期有效,非因迁出、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特殊原因,不能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因此,肖少华请求在桥西村进行选民登记,于法有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一句话说法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

67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有何法律效力?

案例背景

农民程某于2010年3月去国外打工的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15年5月其妻林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程某死亡并提供了相关证明,人民法院在公告三个月后,判决宣告程某死亡。由于程某的女儿程娟身体一直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孩子治疗,当年6月林某将程娟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邢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同年9月23日,失踪多年的程某突然返回,经申请,法院撤销了对程某的死亡宣告。程某提出女儿程娟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

学法有疑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有何法律效力?

法律讲堂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需满足的条件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程序直接涉及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权利的消亡、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人身关系的变更等众多法律关系的改变。

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法律推定制度,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依法申请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给予适当补偿。婚姻关系上,如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婚姻关系不恢复。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收养关系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应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程娟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但双方可以就此协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68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为何要指定代理人?

案例背景

老李年轻时因在文革中遭受迫害,被下放到农场劳动,在农场受到严格的人身管制,致使其精神失常。后来,老李回家后变得沉默寡言,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医院查证为精神分裂症,虽然经过一定的治疗,但情况一直无明显好转,因此夫妻二人一直无子。2014年老李的老伴儿去世,老李经不住丧偶的打击,精神状况恶化,要不就把自己关在房间,不与人说话,要不就骂人打人。2015年3月3日,老李在阳台上扔花盆,误伤行人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老李患有精神疾病的特殊情况,王某向法院申请认定老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依法指定代理人。

学法有疑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为何要指定代理人?

法律讲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之一,并不是一个单独起诉的案件,而是在另一个案件中,固对当事人资格存有怀疑进而进行的一个认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一般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没有近亲属的,则需要法院指定代理人,以顺利进行认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对如何指定代理人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二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一句话说法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有利于保护与精神病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程序的正常运转。

69 财产被认定无主后,财产权利人还可以依法维权吗?

案例背景

陈宜锡的小姑陈美凤与丈夫钱某育有一子,儿子早在2000年就因车祸身亡,夫妻二人相依为命。2005年,钱某患胃癌去世,剩下姑姑陈美凤孤身一人。陈宜锡从2006年8月开始照顾72岁的姑姑陈美凤,直到她2013年患病去世,未留下遗嘱。陈美凤去世后在上海市某地留下一套54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1月,陈宜锡依法申请法院认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并将房屋判归其所有,理由是自己对姑母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法院依法公告后,财产无人认领,遂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依继承法有关规定将其判给陈宜锡。2015年6月,陈美凤婚前生育的女儿李某得知了该房产的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原判决。

学法有疑

何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财产被认定无主后,权利人还可以依法维权吗?

法律讲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对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明属实后,作出判决,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主体可以为“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主体范围比较宽广。申请人认定财产无主需要书写申请书,标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认定的依据,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初步审查核实情况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期间为一年,如果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公告期满仍然无人认领,则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告期满,该房屋本应当收归国家所有,但是继承法中对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的人,给予了他们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故本案中法院在权衡后将财产判归陈宜锡所有。

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认定无主财产,仅仅是根据一定的事实,从法律上推定为无主财产,是否在事实上真正无主,未必符合实际。因此,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可能出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因此本案中陈美凤的女儿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一句话说法

财产的根本价值在于流通,在不停地运转之中不断地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故针对无主财产,法律鼓励对其申请认定,以充分实现财产的价值。同时在申请认定时也要注意杜绝滥诉,避免恶意诉讼,使他人丧失财产权利。

70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会受理?

案例背景

齐某于2013年10月因摔伤致左手尺桡骨、肱骨骨折,在当时工作所在地北京市甲医院进行了伤肢钢板内固定术。2014年6月7日复查X片提示:左肱骨干中段内固定骨质明显吸收、骨不连。经相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依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条例中医疗告知制度,甲医院在对患者齐某的手术中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运用更为先进、合适的手术技术,以致发生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建议承担30%~35%的次要责任。齐某因此要求医院赔偿。2014年8月1日,双方共同委托某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依法进行了调解,约定甲医院一次性补偿齐某53000元,其他损失由齐某自行承担。2014年8月14日,双方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书进行了司法确认。

学法有疑

什么是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该类案件中,哪些是法院不予受理的?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但是,由于调解协议本身具有自愿性和协商性,因此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依赖当事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不能将调解协议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法律关系主体就只有申请人而无原告和被告,司法确认的内容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仅仅是对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如果人民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那么,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后,人民调解协议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对一些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或者不适合确认程序的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这些情况包括:(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此该调解协议是可以申请法院确认的。法院依法进行确认后,调解协议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利于保护齐某和医院双方的权利。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句话说法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克服了调解协议缺乏确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这一弱点,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化解矛盾的效率。

71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案例背景

林某夫妇是做服装生意的,十几年来一直收入不错,2013年初,因公司扩大规模,林某夫妇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于是向同样做生意的姜某夫妇借款500万救急,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两年,月息1.5%,林某夫妇将坐落于市中心的一套200平方米精装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初,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林某夫妇没有还一分钱,还不见了踪影,姜某夫妇无奈之下将林某夫妇告上法庭,向法院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之诉。法院判决后,姜某夫妇发现林某夫妇生意失败,已无力偿还借款。遂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实现房屋抵押权。

学法有疑

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讲堂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一般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一审终审,减轻了讼累。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适用于抵押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本案中的姜某夫妇在发现林某夫妇无力偿还借款时提出实现房屋抵押权,即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需提交的材料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申请书、借款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权属证明以及证明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其他材料等。因此本案中,姜某夫妇需要提供申请书、借款合同主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林某夫妇无力偿还贷款、抵押权条件成就的其他材料,以支持自身请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句话说法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初步解决了多年来担保权人如何依《物权法》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问题,为债权人便利、快捷地实现自己的债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但从具体司法操作实践来看,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