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机遇中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制度
(代序言)
法律援助的议题与本轮司法改革密切相关。关于如何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彻底改变我们国家目前刑事诉讼格局中的不适合刑事法治、公正司法发展的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因素,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往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往往关注了侦查制度、审查起诉制度、审判制度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这样一种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整个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本书的第一个切入点就是我们应如何认识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中所处的地位。我想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述,即刑事辩护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基本支点。大家公认的一个现实是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并没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而是过分强调审判前侦查和起诉的作用,甚至导致出现以侦查为中心的这样一种侦查决定论。虽然《宪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我们看到的配合实际上是检察机关配合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配合检察机关,我们看到的制约是侦查制约了起诉,起诉制约了审判,呈现这样一种格局。实践的运行发生了严重的偏离,使得我们的审判没有中立,更无法独立,也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所以我们在解读以审判为中心,构建这样一种诉讼制度的时候,要立足于诉辩审三方所搭建起来的刑事诉讼结构,在这样一种结构中控辩是两端且平等的,审判居于不偏不倚的顶点。一个完整的诉讼形态、一个科学的诉讼运行机制都应当是这样一种结构。被追诉方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与检察机关的控诉在这中间是两个支点,两个支点搭建起来的结构是平衡的,审判应当是也必须是中心的顶点,它向任何一方的倾斜都会带来诉讼双方的不平等,也必然会影响司法之公正。所以过去研究诉讼结构,我们过多地把研究目光投向了侦查、起诉和审判之间的关系,今后我们应该更多地强调辩护在这样一种结构中应有的地位。
第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最重要的一点是刑事诉讼要有辩护。我们讲辩护是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这两者共同构成了辩护的整体,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只要有了被追诉人的辩护,这个诉讼中就有了辩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我们都知道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西方发达国家展现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是辩护人辩护,因为被追诉人在诉讼中拥有沉默的权利,他沉默就意味着放弃辩护,如果这时候没有辩护人的辩护,那么整个诉讼是没有辩护的。所以我们要讲辩护,一定要把辩护人的辩护提到一个引领的高度来认识。
中国当前刑事诉讼辩护率,辩护人的辩护特别是律师的辩护已经非常低,前些年我们说是30%,这些年一些典型的调查显示是20%左右。所以我们在构建这样一个制度中首先要把法律援助放到应有的位置上。我们所要做的工作或者说切入点,就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大强制辩护的力度。
目前刑事诉讼中所谓的指定辩护范围比较窄,从刑法角度来讲判处无期和死刑的才要强制辩护,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笔者认为只要涉嫌重罪都应该有强制辩护,结合我国国情,重罪的概念应被规范在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上。随之而来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国外法律援助制度非常发达,援助的人员、每年的经费、受援的人数远远高于我们——我们国家现在平均一个人一块多钱。所以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没有辩护人辩护的重罪审判构成程序违法。
第三,要实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有效辩护。辩护有了,出工不出力,辩护实际效果不高,这也是我们国家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现状。在美国,有效辩护也是一个上诉的理由、撤销原判的理由,如何使辩护人能够切实履职,尽职尽责,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意见,不管法院采纳不采纳,律师做到了没有,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也要探讨有效辩护在法律上的规范。
新的历史机遇下,国家格外强调法治建设以及人权保障,法律援助制度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对于该制度历史的正本清源,是我们良好运用、积极发展这一制度的基础工作。
郭烁副教授是我指导的博士后工作人员,他嘱我就此问题表达一些看法,我也乐之为序。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