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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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论

法律与文学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前者以理性为本质,后者以感性为核心;前者强调的是规则、逻辑、秩序,后者讲求的是浪漫、飘逸、想象。然而自从人类告别蛮荒、步入文明时代以来,法律与文学又如影随形、成双成对,在上层建筑这一魔幻般的大舞台上翩跹起舞,时时关注、引导、规范着芸芸众生的行为、信仰与追求。从古代到现代,从中国到外国,一部部蕴含着法律思想的小说、一出出浸润着法律理念的剧作纷纷亮相,在文明社会理智与疯狂、诚信与虚伪、民主与专制、规范与无序交织在一起的光怪陆离的现实生活中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揭示着人性的善恶。《十五贯》《窦娥冤》《包公案》《刑警队长》《天网》《威尼斯商人》《原告证人》《尼罗河上的惨案》《匹克威克外传》……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经典作品印证了法律与文学的水乳交融,使人们在欣赏文艺作品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此同时,随着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和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界定,尤其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人们亦愈加意识到法律对文学起着不可替代的保护与规范作用。197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詹姆斯·怀特教授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法律表现性质之研究》一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开始。21世纪的今天,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更发展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境界:在美国,“法律与文学”不仅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更成为各主要大学法学院的常设课程;在我国,近二三十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开始关注这一法学学术研究的新方向,并且已有相当多的成果面世。笔者认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以及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我们应深入研究并利用法律与文学的难以割舍的关系,以促进法制宣传的发展以及文化软实力的提高。

第一节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概述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文学则是指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表现作家心灵世界的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称作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和再现一定时期及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法律与文学既有着惊人的相同点,又有着明显的差异性。

一、法律与文学的相同点

其一,法律与文学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都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与文学都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法律的制定与文学作品的创作都是人类社会现实生活的客观反映。凡与社会实际相脱离的法律与文学必然没有生命力和生存空间,更不会有真正的拥护者和读者,遭民众唾弃,被社会淘汰是它们必然的命运。

其二,善良之法与纯文学都是正能量的体现,都追求客观、公正、公平和真、善、美等积极向上的理念,都能够起到规范与指引人们日常行为的作用。而恶法与谎言文学则都是消极负面、不利于社会进步发展的。

其三,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与文学都有多种类别划分。如法律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等多种类别;文学也有诗歌、散文、小说、剧本等类别划分,每一类还有更细致的划分,如小说就有言情小说、侦探小说、武侠小说、谴责小说等类别。

其四,法律与文学虽然在遣词造句和语言表达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凡可称为经典的法律、法律文书以及文学作品,在文本修辞与语言表达上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其艺术性、严谨性、逻辑性皆令人折服,如《唐律疏议》《洗冤集录》等。

二、法律与文学的不同点

其一,法律与文学产生的途径迥异。法律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来制定的。法律的产生对立法者、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原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不是人人都可随意为之的。而文学作品的创作则没有限制性规定,凡有创作能力的人都可进行,不论男女老少、鳏寡孤独皆有权为之。

其二,法律与文学规范人们行为的效力大相径庭。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人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违反法律的规定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文学作品弘扬倡导的精神理念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假丑恶的行为只要没触犯法律的规定,就只能由道德来制约,行为主体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当然在特定的年代、特定的背景下,有些文学作品宣传教化人们的实际效果可能会超过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学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其三,法律与文学的起源与形成时间不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因此,法律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并且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可以说,法律不是与人类社会同步产生的。而文学的起源与萌芽应早于法律的诞生,随着人类思想情感的形成、表达、宣泄,最早的口头文学就相伴而生了。

其四,法律与文学体现的意志不同。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即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文学虽然属于社会意识,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特定的社会生活,如阶级斗争、政治更迭、市井百姓等在文学作品中都会有折射或体现,但文学真实反映的还是作者自身的思想情感与价值追求。所以,文学具有独特性,法律具有普遍性。

三、“法律与文学”运动

197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怀特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法律表现性质之研究》一书,从而引发了“法律与文学”运动。后来随着一系列相关论文著作的出现,“法律与文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法学流派。1988年,对“法律与文学”运动持严厉批评态度的波斯纳法官出版了自己的著作《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却戏剧般地因此成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代表人物。时至今日,虽然这一流派并未能形成系统、科学、严谨、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它在英美法系国家仍有着相当的影响。“法律文学”不仅是法学院学生学习的课程之一,而且还是众多法学研究者们的研究热点。

“法律与文学”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就是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分为四个方面:一是作为文学的法律,即把法律当作文学的一种表现形式,用研究文学作品的方法视角来评判法律;二是文学中的法律,即研究众多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元素,如《简·爱》中的婚姻制度,《欧也妮·葛朗台》中的财产继承制度,《威尼斯商人》中的庭审辩论制度等;三是有关文学的法律,即研究各种用来保护与规范文学作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四是通过文学的法律,即用文学的手段来讲述法律的故事,如狄更斯、巴尔扎克的作品就被认为是用文学语言来记录与描述法律制度的典范。

对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以上观点理论,我国学者各有不同的见解与认识,笔者无意对此妄加评判,仅就笔者本人对法律与文学的认知与体会来说,即使没有“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存在,笔者也认为二者紧密相连:法律为文学提供了创作的素材与成果的保障,文学为法律提供了展示的平台与制度设定的参考。本书也正是基于此而完成的。

第二节 本书的创作意义与基本内容

一、创作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与文学的发展有两个显而易见的阶段划分。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文化大革命”之前。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沉睡了百年的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表现形式的法律与文学在这一阶段也都旧貌换新颜,散发出蓬勃朝气,充满昂扬向上的精神。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再到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林海雪原》到《青春之歌》,再到《红岩》,一部部法律、一部部文学作品,无不跳动着时代的脉搏,记录着时代的印迹。这一时期的法律与文学都呈现出欣欣向荣、豪情万丈的时代气息。另一个阶段就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法律与文学再呈井喷状发展态势,从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细则的出台到一部部经典文学著作的问世,都表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而文艺战线更是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可喜局面。

作为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成长起来的一代,笔者深切体会到当前法律与文学的繁荣与昌盛,又因为笔者是一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文学爱好者,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与探索。笔者感到,从文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需要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注重立法的艺术性、社会性与合理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文学创作,也应重视价值理念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不能因作品乃个人创作就忽略它的社会引导性,将游离于法律与道德间的一些假丑恶现象当作个人自由的追求而大肆褒奖,混淆视听,扰乱社会道德规范。在国家持续深入加强法治建设和大力提倡文化强国的今天,笔者进行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关系的研究,希望能为法律与文学的繁荣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二、基本内容

如前所述,笔者无意对“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形成的一些典型论点进行评判。本书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对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二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背景,结合一些经典案例,详细论述法律对文学的保护与规范,同时也分析论证法律在保护与规范文学时遇到的困境。三是基于自己对文学的强烈爱好,在大量阅读经典文学作品的基础之上,将几部典型作品所展现的法律内涵进行分析阐述。四是通过对法律化的文学作深入剖析,借以探究此现象出现的背景、原因及导致的后果。五是从文学的角度研究司法文书的撰写以及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法治文学的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