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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一方不能生育,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Part 2 夫与妻

案例

段某与丈夫赵某2007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没能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发现赵某患有前列腺疾病,精子成活率低,后经多次治疗,一直无法治愈。2013年12月,段某向法院起诉,称赵某不具备生育能力,剥夺了其做母亲的权利,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而不会单纯以能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不能生育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可以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予以着重考虑。

案例中,赵某无法让段某生育的原因并不是违法的,也不是自己故意为之,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对方的生育权,就认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