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怎样才能确保代书遗嘱有效?
案例
2004年姜大爷与现任妻子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姜大爷与前妻生育了三个子女。2011年,姜大爷在去世前,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代写了一份遗嘱,并在上面按了手印。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丁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过世后分割遗产时,丁某称按照姜大爷的遗嘱,房屋归她所有,但姜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遗嘱只有夫妻的手印,没有签名,遗嘱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姜大爷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中医,长期手写处方,不存在不识字或不能签名的问题。如果当时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手印代替签名,那么需要提供现场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遗嘱内容是姜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丁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律师解答
代书遗嘱作为一种遗嘱类型,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比如,很多老人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对法律不够了解或疾病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或者请人打印出遗嘱。
由于代书遗嘱非本人手写,其内容很容易违背立遗嘱人的本意,也有可能被变造、伪造,司法实践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为此法律对其形式进行了严格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需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确认,且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鉴于代书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效力,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制作:(1)首先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2)由立遗嘱人表达,代书人作记录;(3)代书完毕,代书人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及遗嘱全文,或者传阅;(4)遗嘱人审阅无误后,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5)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选择见证人时,最好找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尽量不要选择朋友、亲属、邻居等。如果经济条件较好,可以到公证处进行代书遗嘱公证,公证员会对遗产的范围、权属、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进行严格审查。此外,也可以事先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如果有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例材料或诊断证明,应予以留存,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全程录像并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