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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工作期间碰到“性骚扰”怎么办?

案例

2008年6月,成都一家企业的人事部经理刘某下班后来到新入职的女员工陈某办公室,向其“袒露心声”,声称希望和她交往,但遭到了陈某的拒绝。于是刘某对陈某强行拥抱并亲吻,用手掌卡住陈某的颈部阻止其反抗,造成其软组织受伤。陈某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隔壁办公室的同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很快被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超出了性骚扰的范畴,而是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力侮辱妇女,故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某拘役5个月。

律师解答

“性骚扰”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可以发生在各种场合,比如在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时本来已经被挤得都快成“烙饼”了,偏偏就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在你身边蹭来蹭去,或碰一下你的胸部,或抓一下臀部等。由于职场工作场所的相对封闭性、明确的上下级关系等因素,职场发生性骚扰的概率更高,尤其以女性受到性骚扰的情况居多。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随后全国各地都相继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禁止性骚扰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的猥亵本质,决定了它是对女性人格的不尊重,侵害了女性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在职场上遭遇性骚扰,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一是自力救济。可以主动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各级妇联等举报。

二是民事救济。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骚扰人停止骚扰、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

三是行政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性骚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此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刑事救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侵害人的骚扰行为出现了强制、暴力等情况,那么有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一般是轻伤)、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强奸罪(一般是未遂)。受害人可以进行举报,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案例中的刘某就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

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上看,无论是上述哪种救济方式,都存在举证难、认定难、赔偿难的问题。对簿公堂之后,受害人往往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即使法院支持了精神赔偿,也往往只有几千元,更甚者连加害人的一个道歉都得不到,还要承受个人名誉受损的代价。所以,现实中绝大多数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受社会传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的影响,最终选择了沉默,不要说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甚至提起民事诉讼的勇气都没有。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受害人胜诉的案例。所以,建议受害人不要轻易放弃法律的维权手段,一定要鼓起勇气,勇敢地向职场黑手说“不”。以下是几点建议:(1)寻找人证。找到能够证明骚扰发生的目击者,而且目击者最好愿意出庭作证,至少要能够提供书面的证言。(2)保存物证。比如收到的骚扰短信、电子邮件、视频、微信、QQ聊天记录等。(3)收集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和照片等都可作为证据。若长期被性骚扰,可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即使是偷录偷拍的资料,只要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也会取得法院的认可。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很多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都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的规定,比如广东省的规定就比较详细,在该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如果你在遭受性骚扰后,企业没有承担应尽的预防义务,可以一并起诉用人单位,法院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采取措施的情况,判决其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