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
2016年7月,张某在某烟酒商店购买了两瓶黄金酒,价值316元,而后张某发现两瓶酒已经超过保质期,因此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316元,并按法律规定10倍赔偿其损失,共计3476元,此外还要求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2500元,但商店认为张某是知假买假,断然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后经当地工商所进行了调解,但因张某要求过高而未能协商成功。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但被告指出原告并非当地人,其购买两瓶黄金酒也并非为了消费,其很可能是专门从事“打假”的职业人。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2800元。
律师解答
最近几年,“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现象较为普遍,很多人质疑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知假买假与漫天要价甚至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起,职业打假在全国“遍地开花”,各地纷纷冒出无数个“王海”。职业打假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知假买假”,如果是一个单位(比如公司)“知假买假”,则受“合同法”等法律保护,无法要求获得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一般的“知假买假”案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普通的消费欺诈,经营者需要“退一赔三”,即除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金额外,还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商品或服务费用3倍的赔偿,不足500元的,需要赔偿500元。另一种是食品安全领域方面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假一赔十”。所以,职业打假人的收益丰厚,即便是单价不高的食品,如果购买数量较多的话,赔偿数额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职业打假人在购物的过程中,都会以购物小票以及实物为证,所以事实非常明确,绝大多数知假买假案件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不过目前社会上出现了知假买假现象急剧增多的情况,打假人向职业化、专业化、流程化发展,他们通常通过工商部门调解、法院诉讼判决等方式寻求赔偿,借助国家力量实现个人目的,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常常让正常维权陷入被动。比如,有一些职业打假人在大型超市购买商品,然后起诉,其目的并非为了打赢官司,而是通过法院与被告调解或和解。因为商家与大超市都有合作协议,一旦所售商品涉诉,超市便会暂停向供应商支付款项。迫于压力,一些商家会主动联系原告,支付一部分费用息事宁人,最终案件会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
所以,知假买假开始引起一部分人的反对,尤其是合法经营的商家,媒体上也经常出现商家与职业打假人发生冲突的报道。根据相关报道,工商总局正在牵头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在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如果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的话,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目前社会各界对此争议很多,比如如何认定上述条文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