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历史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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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朱元璋的统治术(4)

从洪武二年(1369)到三十一年(1398)这一时期监生任官的情形来看,第一,监生并没有一定的任官资序,最高的有做到地方大吏从二品的布政使,最低的做正九品的县主簿,以至无品级的教谕。第二,监生也没有固定的任官性质,朝廷的部院官、监察官,地方最高民政财政官、司法官,以至无所不管亲民的府、州、县官和学校官。监生万能,几乎无官不可做。第三,除做官以外,在学的监生,有奉命出使的,有奉命巡行列郡的,有稽核百司案牍的,有到地方督修水利的,有执行丈量、记录土地面积、定粮任务的,有清查黄册的(每年一千二百人),有写本的,有在各衙门办事的,有在各衙门历事的(实习),几乎无事不能做。第四,三十年来监生的任官,以洪武二年(1369)和二十六年(1393)为最高(洪武二年擢监生为行省左右参政,各道按察司佥事,及知府等官。二十六年(1393)以监生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十九年(1396)为最多(命祭酒司业择监生千余人送吏部,除授知州、知县等职)。“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64]大体说来,从十五年以后,监生的出路,已渐渐不如初年,从做官转到做事,朝廷利用大批监生做履亩定粮、督修水利、清查黄册等基层技术工作。为什么洪武二年(1369)和二十六年(1393),大量利用监生做高官呢?理由是,第一,刚开国人才不够,如上文所说过的,没有别的人可用,只能以受过训练的监生出任高官。第二,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蓝玉被杀,牵连致死的文武官僚、地方大吏为数极多,许多衙门都缺正官,监生因之大走官运。至于为什么洪武十九年(1386)监生任官的竟有千余人之多,那是因为上年闹郭桓贪污案,供词牵连到直省官吏,因而系死者有几万人,下级官吏缺得太多的缘故。为什么从洪武十五年(1382)以后,监生做官的出路一天不如一天呢?那是因为从十五年(1382)以后,会试定期举行,每三年一次,进士在发榜后即刻任官,要做官的都从进士科出身,甚至监生也多从进士科得官,官僚从科举制度里出来,国子监失去了培养官僚的独占地位。进士释褐授官,这些官原来都是监生的饭碗,进士日重,监生日轻,只好去做基层技术工作和到诸司去历事了。

地方的府州县学和国子监一样,生员都是供给廪膳(公费)的,从监生到生员都享有免役权,法律规定“免其家差徭二丁”。

洪武十二年(1379)颁发禁例十二条于全国学校,镌立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不遵者以违制论。禁例中最重要的是:“生员家若非大事,毋轻至于公门。”“生员父母欲行非为,则当再三恳告。”前一条不许生员交结地方官,后一条要使生员为皇家服务,替朝廷消弭“非为”。另一条“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建言。果有一切军民利病之事,许当该有司,在野贤才,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当,惟生员不许!”[65]重复地说“不许生员建言”“惟生员不许”,为什么单单剥夺了生员讨论政治的权利呢?因为朱元璋害怕群众,害怕组织,尤其害怕有群众基础有组织能力的知识分子,这个有号召力量的学生群,他是认清楚了他们的力量的。

地方学校之外,洪武八年又诏地方立社学——乡村小学。

府州县学和社学都以《御制大诰》和律令做主要必修科。

在官僚政治之下,地方学校只存形式,学生不在学,师儒不讲论。社学且成为官吏迫害剥削人民的手段,“有愿读书无钱者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愚顽,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又不肯放,将此凑生员之数,欺诳朝廷”[66]。朱元璋虽然要导民为善,却对官僚政治无办法,叹一口气,只好把社学停办,省得“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67]。

除国子监以外,政府官吏的来源是科举制度。国子监生可以不由科举,直接任官,而从科举出身的人则必须是学校的生员。府、州、县学的生员(俗称秀才)每三年在省城会考一次,称为“乡试”,及格的为举人。各布政司举人的名额是一定的,除直隶(今江苏安徽)百人最多,广东、广西二十五人最少,其他九布政司都是四十人。第二年全国举人会考于京师,称为“会试”,会试及格的再经一次复试,地点在殿廷,叫作“廷试”,亦称“殿试”。这复试是形式上的,主要目的是让皇帝自己来主持论才大典,选拔之权,出于一人,及格的是天子门生,自然应该死心塌地替皇家服务,发榜分一二三甲(等),一甲只有三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的名号是御定的,民间又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会试第一名为“会元”,二三甲第一名为“传胪”。乡试由布政使司,会试由礼部主持。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的都为翰林官,其他或投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举人、贡生会试不及格,改入国子监,也可选做小京官,或做府佐和州县正官,以及学校教官。

科举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来出题目,文体略仿宋经义,要用古人口气说话,只能根据几家指定的注疏发挥,绝对不许有自己的见解。体裁排偶,叫作“八股”,也称“制义”。这制度是朱元璋和刘基商量决定的。十五年(1382)以后,定制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在八月,会试在二月。每试分三场,初场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二场试论一道,判一道,诏诰表内科(选)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68]

学校和科举并行,学校是科举的阶梯,科举是学生的出路。学生通过科举便做官,不但忘了学校,也忘了书本,于是科举日重,学校日轻。学校和科举都是制造和选拔官僚的制度,所学习和考试的范围完全一样,都是四书、五经,不但远离现实,也绝不许接触到现实。诚如当时人宋濂所说:“自贡举法行,学者知以摘经拟题为志,其所最切者惟四子一经之笺,是钻是窥,余则漫不加省。与之交谈,两目瞪然视,舌木强不能对。”[69]学校呢?“稍励廉隅者不愿入学,而学行章句有闻者,未必尽出于弟子员。”[70]到后来甚至弄到“生徒无复在学肄业,入其庭不见其人,如废寺然”[71]。科举人才不读书,不知时事,学校没有学生,加上残酷的统制管理,严格的检查防范,学校生员除了尊君和盲从古人之外,不许有新的思想、言论。于是整个学术文化界、思想界、政治界,从童生到当国执政,都向往三王,服膺儒术,都以为“天王圣明,臣罪当诛”,挨了打是“恩谴”,被斫头是“赐死”,挨了骂不消说有资格才能挨得着,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更不会有不是的皇帝,君权由此巩固,朱家万世一系的统治也安如泰山了。

注释:

[1]《明太祖实录》卷二四。

[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3]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九,《元建国始用文义》条。

[4]孙宜:《洞庭集·大明初略》四:“国号大明,承林儿小明号也”;吴晗:《明教与大明帝国》,载《清华周报》三十周年纪念号。

[5]祝允明:《九朝野记》卷一。

[6]吴晗:《明教与大明帝国》。

[7]以上并据玄览堂丛书本《昭代王章》。

[8]宋濂:《芝园续集》卷四,《故岐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何乔远:《闽书》卷七,《方域志》。

[9]吕毖:《明朝小史》卷二。

[10]《明成祖实录》卷九〇;沈德符:《野获编》卷三〇,《再僭龙凤年号》。

[11]《明成祖实录》卷五六、九六、二〇〇。

[12]本节参看吴晗:《明教与大明帝国》。

[13]《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卷二〇二;《明史》卷一三八《周祯传》,卷一四〇《道同传》。

[14]《明太祖实录》卷七一、卷一九〇。

[15]《明太祖实录》卷五〇;《明成祖实录》卷三三。

[16]《明律》卷六,《户律》。

[17]《明太祖实录》卷三〇。

[18]《明史·太祖本纪》。

[19]吴晗:《元帝国之崩溃与明之建国》五,载《清华学报》十一卷二期。

[20]《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21]吴晗:《明代之粮长及其他》,载《云南大学学报》第二期。

[22]《大诰三编》,递送潘富第十八。

[23]吴晗:《明代之粮长及其他》。

[24]《明史》,《食货志》一,《田制》。

[25]《明史》,《食货志》二,《赋役》;《明太祖实录》卷二三〇作:粮储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石;《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26]《明史》,《食货志》,《户口》;《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天下郡县更造赋役黄册成,计人户一千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

[27]《元史》卷九三,《食货志》,《农桑》。

[28]《大诰续诰》四五。

[29]《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30]《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

[31]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掘兴人才疏》。

[32]《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33]《弘治大明会典》卷一一三。

[34]《明律》卷一五,《兵律》。

[35]《大诰续诰》,互知丁业第三。

[36]《大诰续诰》,辨验丁引第四。

[37]吴晗:《传·过所·路引的历史——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载1948年1月《中国建设》月刊五卷四期。

[38]《明史》卷二八五,《张以宁传》附《秦裕伯传》。

[39]《明史》卷一二四,《扩廓帖木儿传》附《蔡子英传》;《明太祖实录》卷一一〇。

[40]《明史》卷二八五,《杨维桢传》《丁鹤年传》。

[41]余阙:《青阳文集》卷四,《杨君显民涛集序》。

[42]《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卷一二六。

[43]贝琼:《清江诗集》卷八,《述怀二十二韵寄钱思复》。

[44]贝琼:《清江诗集》卷五,《秋思》。

[45]《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46]《明史》卷七一,《选举志》。

[47]黄佐:《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48]《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

[49]《南廱志》卷一五。

[50]《大明礼令》。

[51]《南廱志》卷一;《皇明太学志》卷七。

[52]《南廱志》卷一。

[53]《南廱志》卷一。

[54]《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卷五四《礼志》四;李之藻:《类官礼乐疏》卷二;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北平图书馆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节文》;刘三吾:《孟子节文题辞》;容肇祖:《明太祖的孟子节文》,载《读书与出版》二年四期。

[55]《南廱志》卷一。

[56]《南廱志》卷九。

[57]《南廱志》卷一。

[58]《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59]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一,《明史立传多存大体》条,引叶子奇:《草木子》。按通行本《草本子》无此条。

[60]《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61]《南廱志》卷一、卷一〇;《明史·宋讷传》。

[62]《南廱志》卷一〇,《谨训考》。

[63]《南廱志》卷一。

[64]《南廱志》卷一;《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65]《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66]《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四。

[67]本节参看吴晗:《明初的学校》,载1948年《清华学报》十四卷二期。

[68]《明史》卷七〇,《选举志》。

[69]宋濂:《銮坡集》卷七,《礼部侍郎曾公神道碑铭》。

[70]宋濂:《轴苑别集》卷一,《送翁好古教授广州序》。

[71]陆容:《菽园杂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