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论(译林人文精选)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前面章节已经谈过战争的性质是复杂多变的,现在我要探索战争的性质如何影响它的目的和手段。

首先如果研究一下任何战争中指导军事行动的目标——这个目标是用来确保政治目的得到适当满足的,我们发现任何战争目标都与它的政治目的和实际情形一样变化多端。

如果此时考虑战争的纯粹概念,我们不得不说战争的政治目的与战争本身没有联系,因为战争是暴力行为,是用来强迫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的,战争的目标始终如一就是战胜敌人、解除敌人的武装。这个目标来源于战争的抽象概念,但因为许多战争都与这个目标十分接近,那我们就首先关注一下这种战争。

随后,我们要讨论战争计划这个话题,详细地研究解除一个国家的武装究竟是什么意思。不过,我们要分清楚三件事,三个加起来包罗一切的宏观目标:敌人的军事力量、国家、敌人的意志。

敌人的军事力量必须遭到摧毁,也就是说,迫使这股力量无力继续战斗。每当使用“摧毁敌人的军事力量”这句话,我们指的就只有这个意思。

必须占领敌人的领土,不然敌人会东山再起,组织新的军事力量。

然而,这两件事都做到后,只要敌人的意志未被摧毁,战争就没有结束。战争是仇恨,是敌意因子的相互作用。也可以这样说,只要敌国政府和联盟没有来乞求和平,或者敌国人民仍未屈服,战争就没完。

我们也许占领了整个国土,但国内也许会重新爆发敌对情绪,或在同盟国的帮助下重新产生敌意。当然,在议和后仍有可能发生这种事,但这只表明不是每一场战争都必然带来最终结果和最终方案。不过,即使又会产生敌意,和平协议仍可以扑灭大面积闷燃的火星。另外,紧张气氛也会得到缓解,因为和平爱好者会放弃进一步采取军事行动的想法(任何民族中、任何情形中都不乏其人)。不管怎样,我们应该认定随着议和的到来,战争的目的已经达到,战事该结束了。

由于在以上提到的三个目标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按正常程序必须先消灭军队,然后再占领国土。实现这两个目标并充分展示了我们的军威之后,我们就可以把敌人拉回到谈判桌上。通常消灭敌人的军队是个渐进的过程,接下来对国土的占领也不是一蹴而就。一般来说,两个方面互相影响,国土的丧失也能削弱军事力量,但上述顺序并不是绝对的,因而情况也不总是如此。敌军在受到严重损失之前会退到边远地区,甚至退到别国。真是如此,当然就必须占领大部分或整个国土。

解除敌人武装是抽象意义上的战争目的,是实现战争政治目的的终极手段,其他一切手段都包括在这个终级手段中。但是,在现实中并不总能解除敌人武装,也无需把它作为和平条件来倾力为之。理论决不能把解除敌人武装提高到定律的水平。许多和平协议在敌人还未失去战斗力之前就签署完毕,甚至在力量对比还未出现严重失衡之前。再说,纵观实例,在好多战例中,消灭敌人的想法很不现实:敌人实际上处于较为强大的位置。

为什么理论中的战争目的与实际冲突有时并不符合,那是因为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战争,这一点在第一章已经讨论过。如果战争真如纯理论所假定的那样,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两国之间的战争就是荒唐的,干脆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因为在纯理论中,双方物质力量的差异至多不能超过精神力量可以弥补的那部分,而以当今欧洲的社会条件来看,精神力量不足以弥补多少。但事实上力量悬殊的两国还是会发生战争,因为实际战争与理论假定的抽象战争概念有很大差距。其实,争取和平的另外两条理由可以替代无力继续作战:一是无法取胜,二是代价过大。

正如我们在第一章所看到的,战争从整体上必定会从内在必然性规律走向盖然性。造成冲突的条件愈是把战争推向盖然性,战争动机就愈弱,所造成的紧张局面就愈不严重。针对盖然性的分析可导致和平就成为可以理解的事。不是每一场战争都需要把其中一方打趴在地才能罢休。动机不强,局面不够紧张,我们可以想象对方稍露败迹就足以让它屈服。如果从一开始另一方就认为有这种可能性,它肯定会集中精力去实现这种可能,而不是绕一个大圈去彻底击垮敌人。

对求和决心影响更大的是对已经付出和即将付出的努力的认识。战争不是毫无意义的冲动行为,而是由政治目的所支配的行为,政治目的的价值决定了该付出多大、多久的牺牲。付出的努力一旦超出政治目的的价值,这个目的就会遭到摒弃,和平就会来临。

我们知道如果一方无法完全解除另一方的武装,双方的和平愿望会随着将来成功的盖然性和所需付出努力的多少而起伏不定。如果双方要求和平的动机不分高低,它们可能打了一半就坐下来谈判解决政治分歧;如果一方动机较强,另一方势必较弱。只要双方动机的总和足够强烈,和平就会到来——只不过不急于求和的一方掌握了更多的谈判优势。

我们刚才有意撇开了一点不谈——政治目的的积极性或消极性在现实中注定造成的差异。我们后面将要看见,差异是重要的,但在此时我们考虑的应更宏观一些,原来的政治目的随着战争的进程有了更大的改动,最后可能面目全非,这是因为这些政治目的受到事件及事件产生的后果的影响。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怎样做才更有可能取胜。当然,一个办法就是选择能顺带摧毁敌人——摧毁他的武装力量,或占领他的领土的目标,但如果我们的真正目的是全面打垮敌人,策略就有所不同。如果我们进攻敌人的时候,在第一次军事行为后又布置了系列行动直到击毁所有抵抗——这是一回事;如果我们的目标只是一次性的胜利,只是为了让敌人缺乏安全感,只是向他们示威,让他们感到前途渺茫——这又是一回事。如果目标是后者,我们只会使用恰如其分的力量。同样如此,如果摧毁敌人不是目的,占领土地的问题又不一样。如果我们意欲取得全面胜利,摧毁敌人的武装力量就是最适宜的军事行动,而占领领土不过是其结果而已。不击败敌军就占领了其领土充其量只是必要的下策。不过,如果我们的目标不是摧毁敌人军队,如果人们相信敌人不仅不想进行暴力性的决战,而且还害怕这种决战,那么占领一个防守不严或没有防守的省份本身就是一个优势。假如这个优势足以让敌人对最后结局产生惧怕心理,那么这就是通往和平的捷径。

但是还有另外的办法,有可能在不打败敌人军队的情况下一举成功。我指的是招致直接政治反响的军事行动。首先设计这些军事行动是为了分裂敌对联盟或使之瘫痪,而且也是为了让我们获得新的盟友,为了让政治局势朝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等等。如果此类军事行动可以成立,显然大大增加了我们成功的几率,比摧毁敌军这一手段更能快捷地实现我们的目标。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对敌人的军费开支施加影响,也就是说,让战争在敌人眼里变得昂贵无比。

敌人的昂贵代价在于军队的损耗——遭到我们的摧毁;也在于领土的丧失——遭到我们占领。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随着目标的变更,这两个因素重要性也不一样。这种差异通常不大,但也不应该小觑,实践证明,当缺乏强烈的动机时,细微的差异时常决定了使用力量的大小。此时最重要的是要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实现目标的方法完全有可能不同,这些不同的方法既不矛盾,也不荒谬,甚至也没有错。

另外,有三种其他方法直接为了导致敌人付出昂贵代价。第一种方法是侵略,也就是占领敌人的领土,目的不是为了拥有这块土地,而是为了索取特别税,或者索性让该地变得荒芜。这种做法的直接目的既不是征服敌国,也不是击毁敌国的军队,只是给敌人造成普遍损失。第二种方法是重点采取能给敌人带来痛苦的军事行动。很容易联想到两种抉择:如果目标是打败敌人,其中一种军事行动是十分有利的;如果无法打败敌人,那么另一种就更有利。一般说第一种方法更军事化,第二种方法更政治化。然而,从更高的角度来看,两种方法都是军事化的,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不然两种方法都不适宜。以使用的频繁程度来看,第三种方法最重要,那就是“拖垮”敌人。这种表达法不仅仅是说说而已,它准确地描述了其中的过程,并不像乍一看时给人那种比喻的印象。在冲突中拖垮敌人就是用持久战全面地、逐步地消耗敌人的物质和精神抵抗。

如果要打持久战,我们必须满足于最小目标的实现,因为大目标显然需要更大的努力。最小目标是纯粹的自卫,也就是不带积极目的的战斗。采取这种策略,我们的相对力量会达到高峰值,获得有利结局的机会最大。但消极到何等程度才合适呢?显然不会到绝对被动的地步,因为纯粹耗着就不是打仗了。抵抗也是军事行动的一种形式,意欲摧毁敌人的力量,迫使敌人放弃他的企图。每一个抵抗行为都只针对该目标,这就使我们的策略表现出消极性。

毫无疑问,单个获胜的军事行动对积极目标比对消极目标更有好处,但这就是区别:消极目标更有可能成功,把握性更大。它的好处不见得立刻见效,但时间一长就能显露出来,也就是靠延长战争来发挥效用。因此,纯粹抵抗的核心——消极目标也是与敌人比耐力、拖垮敌人的自然方案。

这就引出了支配整个战争的一个区别——进攻战和防御战的差别。我们在这里不想作进一步探讨,而只想说明:所有有利因素,所有作战的有效形式都产生于消极目的,成功的大小与可能性之间的动态关系也在消极目的中得以体现。以后我们会谈到。

如果消极目标——也就是为纯粹的抵抗使用所有的手段——在战争中有利可图,这点好处只需足够抵消敌人拥有的优势就行:最终敌人的政治目的即使达到了,也抵不上所付出的代价,他不得不放弃他的政策。显然,这种拖垮敌人的方法在许多以弱抗强的战例中得以使用。

腓特烈大帝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1712—1786),普鲁士国王。——编注如果不是如此,就根本不可能在七年战争中击败奥地利。假如他照查理十二世查理十二世(Charles XII, 1682—1718),瑞典国王,在波尔塔瓦战役中败给俄国。——编注的打法,早就是一败涂地,长久不得翻身。但在七年中,他养精蓄锐,最后让反普同盟相信必须付出比预见的更多的努力,和平终于到来。

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道路通向胜利,这些道路并不都包括彻底击败对手。它们可以是摧毁敌人军队,占领敌人领土,也可以是短暂的征服或侵略,或出台带直接政治目的的方案,最后也可以是被动地等候敌人的进攻。这些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用来征服敌人的意志:选择哪一种可视情形而定。还有一种行动,也就是实现目标的捷径,需要在此提一下:我们可以称为个人因素。人类活动领域有哪一处个人关系是不重要的?哪一处个人关系没有迸发出超越现实考虑的火花?政治家和军人的个性是如此重要,在战争中尤其不可低估。提出这一点就够了:想进行系统分类是学究气的做法,但我们可以说,个性和个人关系把可能实现政治目标的途径增加到无限的地步。

把这些捷径看成不多见的例外,或无视它们对战争行为所施加的影响,都是低估了它们的作用。为了避免这个错误,我们只需要牢记导致战争的政治利益可以有多少不同,或者思索片刻:一面是歼灭战、为政治生存而战,一面是迫于政治压力不得已宣告的战争,或迫于盟国压力而宣告的、已不反映国家真正利益的战争,它们之间可以存在多大的鸿沟。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有程度不等的战争。如果我们在理论依据上否定其中一种,我们有可能否定全部的战争,与现实世界脱节。

战争追求的目的已讲述得够多的了,我们现在来谈谈战争手段。

手段只有一种:争斗。争斗不管采取多少形式,不管如何远离现实冲突中仇恨和敌意的血腥发泄,不管牵涉到多少并未加入战斗的军队,战争这个概念所固有的一点就是一切事件皆缘于争斗。

不难证明现实不管呈现多少不同的面貌,情况总是如此。战争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来源于军队的存在,而每当要使用到军队——也就是武装的个人时,争斗这个概念就存在。

战争包括所有同军事力量有关的东西——所有与军队建设、维护和使用有关的东西。

建设和维护显然只是手段,使用军队才是目的。

争斗不是个人之间的争斗,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两个要素很突出,一个由主体来决定,另一个由目标来决定。军队里大量的参战者无休止地形成新的部分,组合成较大的单位结构。每一部分的战斗经历或多或少构成定义明确的要素。另外,争斗本身按其目标就已成为战争性质的一部分。

在争斗过程中越来越明晰化的要素都可以称为战斗。

如果争斗概念是每次用兵的基础,那么用兵计划仅仅是一系列战斗的组织和规划。

因此,整个军事事务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与战斗有关。士兵的招募、着装、配备武器、受训,以至于他的吃喝拉撒睡、他的行军,仅仅是为了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战斗,可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如果所有军事活动的线索都指向战斗,那么,如果我们把战斗置于掌控之中,其他所有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军事活动的效果产生于我们的命令和对这些命令的执行,决不会直接产生于别的条件。既然在战斗中所有一切都集中在摧毁敌人,或不如说摧毁敌人的军队(这是其概念中固有之义),所以说摧毁敌人军队始终就是战斗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

上述目的也可能就是摧毁敌人的军事力量,但也可能不是,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目标。正如我们指出的,摧毁敌人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发动战争还会有其他目标。这些其他目标也可以成为特定军事行动的目的,因此也是战斗的目的。

即使用小型战斗直接针对的是摧毁敌方军队,这种摧毁行动也不一定就是我方首要动机。

想想一个部队的复杂建制,想想决定使用该部队的种种因素,我们可以看到这支部队的战事也受复杂的组建、分工和合并所支配。分配给单个军事单位的任务就其本身而言,常常与摧毁敌人军队无关,但确能以一种非直接的方式加大敌人的损失。如果一个营奉命把敌人从山上或桥上赶走,诸如此类,通常真正的目的是占领这一地点。消灭敌人只是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次要问题。如果靠佯动就能把敌人吓跑,目的就算达到了;但通常只有给敌人重创,这座山或这座桥才会落入进攻者手中;如果一个战场是这样,那么在战区就更是如此。在战区就不仅仅是两军对垒,而是两个政体、两个民族、两个国家对峙。出现各种情形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而选择面也大大增加。军队部署也会呈多样化,各级军官的不同层次的目标也把最初手段同最终目的分离开来。

战斗的目的为什么不是消灭敌人,不是消灭直接与我们遭遇上的敌人,这存在许多原因。消灭可能仅仅是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全部消灭已没有意义;战斗只是力量的考验,本身已不具备价值,其意义在于考验的结果。

在两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只要对力量强弱进行一下评估就行了。不会有战事发生,弱方会立即让步。

战斗并不总是旨在消灭敌方的武装力量,战斗的目标常常无需通过交战而是通过对局势的判断估计就可以实现,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时战斗在战役中无足轻重,但整个战役却被指挥得有声有色。

战争史上有数百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这是可能的;我们不必问避开战斗洗礼在多少时候是适当的,或是与整体目标保持一致的,或此类战役的声誉是否都经得起批评审查。

战争中只有一种手段:争斗。但争斗形式呈多样化,目标也是多样化,必然把我们引向同等多样化的方向,我们的分析也因此而看不见成效。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只有一种手段这个事实,有如一股线贯穿在军事活动这整张网里,将其串连在一起。

我们已经指出摧毁敌人军队是战争中追求的许多目标之一,但没有谈到它与其他目的相比较时重要性有多大。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答案是随情形而定。对整体战争来说,其重要性需要进行界定。我们现在就研究一下这个问题,来看看歼灭目标究竟有多大价值。

争斗是战争唯一有效的活动,其目的是为进一步的目标来使用摧毁敌人军队这一手段。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战事,这一条也是有效的,因为其结果产生于这样的设想:一旦发生战斗,敌人势必遭到摧毁。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就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最终是所有计划的基础,就像拱门必须建在拱座上一样。因此,一切军事行动都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如果最终真要经历武装考验,其结果必须对我方有利。武装斗争在大大小小的军事行动中就像商业中的现金支付。无论双方的关系有多复杂,无论达成协议有多么的不可能,该付的钱总是要付的。

如果战斗是所有计划和行动的基础,敌人就能通过一场胜仗挫败这一切。敌人不仅可以通过一次能影响到我们计划之根本的战斗做到这点,而且也可以通过一场有足够规模的胜利做到这点。因为任何重大胜利(就是摧毁敌对武装力量)都会影响所有其他的可能性,就如液体会在新的水平高度滞留一样。

显然,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较好的、更有效的手段,其他手段无法与之相提并论。

当然,只有在假设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说消灭敌人是更有效的手段。但从这个论点得出鲁莽轻率总能胜过谋略和谨慎,那就大错特错。盲目进攻是对进攻而不是对防御的一种毁灭,这不是我们要谈的。较大的战果往往跟目的有关,而不是跟手段有关,我们只是把不同战果的影响力作个比较而已。

我们谈到摧毁敌人力量时,必须强调一下我们没有义务把这一概念局限在物质力量上,精神因素也应该考虑在内。两者自始至终相互作用,不可分离。我们刚刚说过巨大的破坏性行为——一场大胜仗——不可避免地会对所有其他行动都有影响,正是在这种时候,精神因素可以说最富有流动性,极其不稳定,容易扩散,影响所有其他事务。消灭敌人所要付出的代价和要遭遇的危险抵消了这一手段相比于其他手段的优势。人们为了避免这些风险,才去采取其他手段。

消灭敌人的方法不可谓不昂贵,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愈想摧毁敌人力量,我们付出的代价就愈大。

这个方法的危险性在于我们想取得的成功越大,一旦失败,遭到的反噬就越大。

因此,使用其他方法,胜的话代价不会那么昂贵;败的话,损失也不会太大。不过,这只有当双方都采取同一种方法,敌方和我方都采取同样路线才行得通。如果敌方想要通过一场大仗决一死战,敌方的决定就会迫使我方违背意愿做同样的事。于是,战斗的结果将是决定性的。显然,敌我双方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我方整体将处在不利状况中,因为我方计划和资源有一部分是用于实现其他目标,而敌方却集中了一切人力、物力。两种目标均不能兼容对方,处在互相排斥的状态:一种力量不能同时为两个目标服务。因此,如果一方指挥官执意要通过大规模战斗决出胜负,如果他能肯定对方另有其他打算,他就等于胜券在握。相反,如果一方指挥官确定他的对手也不想决一死战,他想采取其他手段就不失为明智之举。

这里谈到把计划和军事力量用在其他目标上而不是摧毁敌人力量,指的只是可以在战争中争取的积极目标。积极目标与纯粹的抵抗无关,后者是谋求消耗掉敌人的力量。纯粹的抵抗没有积极的打算,即我们使用军队只能挫败敌人的打算,而不能将其转移到其他目标上去。

这里,我们应该考虑一下与摧毁敌人力量相对的一面——保存我们自己的实力。这两种努力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它们是同一目的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只需考虑如果其中一种努力占了上风有什么后果。消灭敌人力量的努力有积极的目的,产生积极的结果,最终目标是让敌人土崩瓦解。保存自己实力有消极的目的,只是挫败敌人的企图——也就是相当于纯粹的抵抗,最终目标只是延长战争,直到敌人被拖垮为止。

具有积极目的的策略带来摧毁性行动,具有消极目的的策略则要求按兵观望。

这种观望态度究竟要保持到何等程度,究竟要维持多久,我们将把这个问题和进攻、防御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它涉及到了攻防理论的基本要素。在这里,我们要说的只是等待观望决不能成为被动的忍受,观望过程中的任何行动也可像其他目标一样以打击敌对势力为目标。以为消极目标就是追求不流血而不是消灭敌人,那是犯了基本错误。消极努力占主导地位时,人们当然可能选择这一做法,但总是冒着选择错误的风险,因为这不是由我们的条件而是由敌人的条件决定的。如果我们的主要考虑是保存实力,那么避免流血就不应该成为行动方针。这种方针政策如果不根据具体情况来运用,就会给我们的军队带来灭顶之灾。许多将军在这个错误的行动方针中栽了跟头。

消极策略占主导地位所造成的影响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拖延决战的时间,换句话说,用等待决战时刻来替代应该采取的行动。这通常意味着推迟行动时间,在情况允许下可以留下回转的空间。如果说最后时刻终于到来,再等下去会越来越不利,那么,消极策略就丧失了任何好处。消灭敌人——这个迟迟未行动但并未被其他考虑所取代的目标,就将重新粉墨登场。

我们的探索表明虽然在战争中有许多实现目标、达到政治目的的途径,战斗是唯一可能的手段。一切事务都受制于最高法则,即武力对决。如果敌方要求战斗,我们就无法不应战。偏爱其他战略的指挥官首先得肯定他的对手不会诉诸最高裁判——武力,或如果对手真这样做的话,自己定会输了这场官司。总之,在战争所有可行的目标中,摧毁敌人武装力量总是最高目标。

随后我们会逐渐地看到其他类型的战略在战争中的作用。此刻我们只要承认这些战略是普遍存在的,承认迫于特殊情况的压力,有可能偏离战争的基本概念。但即使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得强调暴力解决危机、歼灭敌人力量的愿望是战争的头生子。如果政治目标不大、动机不强,局势不够紧张,谨慎的将军有可能寻求避免大规模危机和决战的途径,挖掘对手军事、政治上的战略弱点并加以利用,最后争取和平解决。如果他的推测无误,确保能成功,我们无可厚非。但他要时时牢记他在朝歧路上进发,战神会对他突然袭击。他应该对敌方丝毫不放松警惕,免得敌方抽出利刃接近他时,他手里只有装饰用的钝剑。

我们对战争的性质、战争的目的和手段所起的作用进行了总结性的阐述;实际战争程度不等地背离战争严格的基本概念,呈现出不同面貌,但始终服从这个基本概念、这个最高法则。这些结论我们在以下分析中必须牢记在心,这样我们才能认识战争各个方面之间的真正联系,每个方面的真正意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经常与现实脱节,甚至与我们自己的论点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