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享有了财产的权利,才能享有自由
只有财产安全,生命和自由才不会受到侵犯
Fourteenth Principle Property Rights Essential to Liberty
Life and liberty is secure so long as the right to property is secure.
人类认为地球是“共有的”
约翰·洛克指出,人类大家庭最初是把地球作为一种共有的礼物来接受的,并且人类被赋予了去改善地球的能力与责任。他说:
“上帝在把世界赐给人类共有的同时,也把理性赐给了人类,使他们能够利用理性来获得生活的最大好处与便利。”(约翰·洛克:《政府论》, P30)
地球的发展主要靠私人的努力
然后洛克指出,人从他的造物主那里得到戒律,去“征服”地球,拥有对它的“主权”。(《创世纪》)但由于主权意味着控制,控制要求排他性,所以,财产的私有权利就成了一种无法回避的必需的东西,或成了一种征服地球,并使它处于主权之下的固有属性。
很明显,如果没有诸如财产“所有权”这样的东西,就不会有征服或地球资源的大规模开发活动。如果不存在发展或增加财产的私有“权利”,那么对一个懒惰、贪婪的邻居来说,只要增益能够实现,那去挪动并占有他勤奋邻居的劳动成果就是完全合法的。即使这样,这个邻居也不可能是安全的,因为有比他更强壮的人可能会从他那儿把这些东西拿走。
没有财产权,有四件事情将会发生
请注意,如果财产权不存在,就会有四件事情发生,它们会完全阻挠上帝的指令,即去丰富、充实地球,并征服它,把它置于主权的统治之下:
1.一种像上面所说的经验常常会彻底摧毁一个勤奋的人去发展与增加更多财产的动机。
2.勤奋的人其劳动果实也可能被人剥夺。
3.抢劫团伙甚至可能被诱惑让国家通过武力与暴力没收那些美好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别人省吃俭用、辛辛苦苦提供的。
4.人类会被迫维持在一种勉强糊口的最低生活线上,因为任何东西的积累都会招致攻击。
一个人的财产是生活本身的一个缩影
洛克表述的另一个有趣的观点是,所有财产其实是一个人生命、精力与聪明才智的延伸。因此,毁坏或没收这些财产实际上是对生命本质的一种攻击。
辛苦工作,耕耘农场,通过狩猎获取食物,雕刻一个精美雕像,或通过劳动保证了他收入的那个人,已经把他真正的本质——他生命的真正本质——投射在了这种劳动之中。下面是他的推论:
“虽然(作为上帝礼物的)土地与一切次等生物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共有的,但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还是拥有一种排他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除了他本人,没有人拥有任何的权利。我们可以说,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与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那么,不管他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还是停留在这种状态之中,他都让他的劳动与这个东西混同了起来,即与他自己的某种东西联系了起来,因此,这个东西也就成了他的财产。
“当一个人捡起橡树的果实,或摘下树上的苹果来填饱肚子时,他确实就把它们归为己有了。谁都不能否认,这些食物是属于他的。接下来,我想问的问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些东西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吃的时候,煮的时候,带回家的时候,或者还是在他把它们捡起来的时候?答案是清楚的,应该是在捡起它们的时候,因为如果最初的采摘不能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那其他的一切都不可能了。”(约翰·洛克:《政府论》, P30-31)
所有权是如何获得的?
接下来,洛克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一开始所有的东西都是和其他的人共同分享的,那一个人在没有得到这个地球上其余所有人同意之前,他怎么能够称某些东西是属于他的呢?洛克用下面的话来做了回答:
“劳动……已经付出,在它们(橡实与苹果)上面添加了一些超越自然——所有东西的共同之母——的东西,所以,它们就成了他的私有财产。难道还会有人说,因为他没有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让它们归他所有,他就不能对这些他已经据为己有的橡实或苹果拥有财产权利吗?……如果必须得到这样的同意的话,那人类早就饿死了,尽管上帝赐给了他足够多的东西……
“只有从公共物品中取出一部分,让其脱离自然的状态,才开始有了财产权的说法,如果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来自上帝的礼物)就毫无用处……因此,理性的法则规定,谁把鹿(印第安人的财产)杀死了,鹿就可以归谁所有。尽管以前它是属于所有人的共有财产,但只要有人在它身上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认为这是属于他的财产。”(同上,P31)
财产权是神圣的吗?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自然法并不能使财产变得神圣起来,只有某人在财产中获得的那种权利才能做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乔治·萨瑟兰(George Sutherland)有一次曾经对纽约州律师协会说:
“那不是受保护的财产,而是财产权。财产本身不具有权利;但个体——人——却拥有三种伟大的权利,由于武断的干涉,它们同样神圣:他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财产的权利……这三种权利本质上是与一种权利联系在一起的。给予一个人生命,却否定他的自由,等于是夺走了他身上所有让其生命值得活下去的东西。给予他自由,却拿走他作为其自由之结果与标志的财产,等于是让他仍然处于一种受奴役的状态。”(乔治·萨瑟兰:《原则,抑或权宜之计?》纽约州律师协会年报,1921年1月21日,P18)
怀着同样的心情,亚伯拉罕·林肯曾经说道:
“财产是劳动的果实。财产是需要得到满足的,是世界上实实在在的好东西。一些人应该致富,说明另外的人也可能变成富人,因此,正好是对行业与企业的鼓励。不要让无家可归的人去推倒别人的房子,而是要让他勤奋工作去建造自己的房子,这样,通过实例来保证他自己将会免受暴力的伤害……我认为,让每个人自由地尽他最快的速度去获得财产,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一些人会变得富有。我不相信一种阻止人变得富有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只可能弊大于利。”(《自由人:自由的理念》,1955年5月,P7)
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
美国早期的移民有很多人都在谈论财产与财产权,因为这是一个导致革命战争的关键问题。王权企图在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要么通过个人的同意,要么通过他们代表的同意),而通过不同的税收来窃取他们的财产,被指控为违犯英国宪法和普通法。他们常常引用洛克说过的话:
“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剥夺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部分财产。因为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享有财产权利,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加入社会而失去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之目的的那种东西(财产权利)。”(约翰·洛克:《政府论》, P57)
财产权对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约翰·亚当斯把私有财产看作是人类自由与人类幸福的最重要的基石。他说:
“一旦这种想法被社会接受,认为财产不像上帝法律一样神圣,并且没有法律效力与社会公义来保护它,无政府主义状态与暴政就会出现。财产必须受到保护,否则,自由将不复存在。”(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的著作》,10卷本,波士顿,小布朗出版公司,1850—1856)
政府应该从“富人”那儿索取财产,然后给予“穷人”吗?
就像我们以前指出的一样,按照建国者们的想法,政府犯下的一种最严重的罪过就是使用它强制性的课税权,从一群人那儿索取财产来给予另一群人。在我们这个时代,当政府通过从纳税者那里大约一半的“转移性支付”来避税,把数千亿美元的预算强加在美国人民头上时,詹姆斯·麦迪逊下面这段话,听起来也许是陌生的:
“设立政府是为了保护每一种财产……因为这是政府的目的,但仅仅于此,还不是一个公正的政府,……因为在它的治理下,财产也是不安全的,在这里,即使一个人在人身安全与个人自由的情况下,他的财产也会由于某个公民阶层的任意没收而受到侵犯,为其他人所用。”(索尔·K.潘德欧编:《完整的麦迪逊》,纽约,哈珀-兄弟出版公司,1953年,P267)
违反宪法的重新分配财富
在早些年,美国法院认为,没收财产转移给其他公民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完全超出了委托给政府的宪法权力范围。直到1936年(巴特勒案)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当时,最高法院开始任意歪曲“公共福利”条款的意思,允许联邦津贴作为一种对穷人与困难职工“关心”的示范来进行分配。在此之前,这种做法是被禁止的。最高法院已经宣布过:
“没有人会成为一个社区的成员,在这个社区中,他不能享受自己诚实劳动与产业的成果。既然保护财产是社会契约的一个主要目的……那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就没有权力拟定一个法案,剥夺一个公民的永久产权,把它给予另一个公民。这与理性、公正与道德操守的原则是不一致的;与舒适、和睦及人类的幸福是相矛盾的;与每一个自由政府中社会结盟的信念是相冲突的;最后,这与宪法的条款与精神也是相悖的。”
在不违反财产权的情况下关心穷人
但是,当然,那个令人不安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果因为政府通过违背财产权的原则来关心穷人让一个社会堕落,那谁还会去关心穷人呢?那些创建了美国的人似乎会回答说:“除联邦政府外,任何人都会。”
美国人从来无法忍受一直困扰着世界其他地方的痛苦与饥饿,但直到现代,帮助几乎完全是由私人部门,或在社区与州的层面上来提供的。格罗弗·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总统在他执政的时期否决了意在为个人福利问题花费联邦税款的立法。他写道:
“我在宪法中找不到这样一种拨款的根据,我不相信一般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应该扩展至消除个人的痛苦,这不恰当地与公共服务或利益扯到了一起。我认为,无视这种权力与责任的有限任务的普遍倾向应该予以坚决的抵制,这一教训应该不断地坚持到最后,即使人民支持政府,政府也不应该支持人民。
“我国同胞的友好与善意总是可以被指望来减缓他们那些公民同胞的不幸。这已经反复并且最终得到了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联邦的援助反而鼓励了对政府角色父亲般关怀的那种期待,弱化了我们国民坚强的性格,同时又在民间阻止了那种友善情感与行为的任意表达,而正是这种情感与行为加强了一种普遍的兄弟情义的纽带。”(《自由论》20卷本,经济教育的基础,《为什么总统说不》,纽约:哈德逊河上的欧文顿)
经济自由的四条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