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宗教的作用
如果没有宗教信仰,政府和公民的自由就不能长久
Fourth Principle The Role of Religion
Without religion the government of a free people cannot be maintained.
20世纪的美国人通常认识不到这一极端的重要性,即国父们一开始就非常关注宗教在建构独一无二的文明过程中所扮演的那种角色,他们希望这是一种作为现代自由人出现的文明。许多美国人也不能认识到,国父们感觉到的宗教角色就像在他们生活的那个时代一样,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也同样是重要的。
1787年,正好是宪法被国会草拟并批准的年份,同时该国会通过了著名的《西北条例》。在该条例中,他们强调了在学校讲授宗教与美德的必要性。下面是他们所说的讲授方法:
“条例第三条:对好的政府与人类的幸福来说,宗教、美德与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学校与教育手段应该永远得到鼓励。”(乔治·B.德·胡萨尔、亨利·W.利特佛尔德与阿瑟·W.利特佛尔德编:《美国基本文件》,利特佛尔德-亚当斯出版公司,爱荷华州,埃姆斯,1953年,P66)
请注意,正规教育将包括它讲授三个重要主题的职责:
1.宗教,它可被定义成“一种基本的信仰体系,该体系涉及人的起源、与宇宙万物的关系,以及他与他同伴的关系”。
2.美德,它可被描述成“一个区分对错的行为标准”。
3.知识,它是“一种对既成事实的理智的认知与理解,这些事实与人类经验、探究的任何领域(即历史、地理、科学等领域)相关”。
华盛顿对建国者立场的描述
这是在《西北条例》中提出的立场,在乔治·华盛顿总统的告别演说中,被他再次强调:
“在导致政治成功的所有性情与习惯当中,宗教与美德是必不可少的支撑……让我们怀着谨慎的态度去满足于这样一种推测,即离开了宗教,美德也能够得到维持……理性与经验告诉我们,这两者都禁止我们去指望,如果没有宗教的原则,不要指望国民的品德能够盛行起来。
“大体上说,那是正确的,美德与品行是民选政府必需的源泉。”(《美国基本文件》, P108-109)
把学校的宗教教育限制在基本原理的范围
由于确立了“宗教”是道德的基础,并且这两者对好政府与人民的幸福是必不可少的,于是,建国者们就开始着手排除个别教派的教条、偏见或纷争,以便使宗教教义成为一种统一的文化黏合剂,而不是分裂的催化剂。杰斐逊为弗吉尼亚州正在新建的小学拟定了一个法案,来使这一点变得更加明确:
“任何与教派或派系的宗教原理相冲突的宗教读物、教导或礼仪不应该被规定或实施。”(J.伦道夫编:《弗吉尼亚大学的早期历史》, 1856年,P96-97)
显然,在这些条件限制之下,唯一在公立学校被讲授的宗教原理就必然是在这前提之下,被所有信仰普遍接受的东西。
富兰克林对“所有合理宗教”五个基本原则的描述
几位建国者都给我们留下了他们对基本宗教信仰的描述,并且本杰明·富兰克林对这些描述做了概括,他认为它们是“所有合理宗教的基本要点”。在一封致耶鲁大学校长埃兹拉·斯泰尔斯的信中,他以下面的方式谈到了它:
“这是我的信条:我相信上帝,宇宙的创造者。他通过天意来进行支配。他应该被崇拜。我们回报给他的最可以接受的就是对他的其他孩子做有益的事情。相信人的灵魂是不朽的,并且依其在今世的表现而在来世得到公正的对待。我接受的这些信条应该是所有合理宗教的基本要点。”(史密斯:《本杰明·富兰克林的著作》)
这些“基本要点”应该在学校中讲授
在富兰克林的论述中,被明示或暗示的宗教信仰的五个基本要点如下:
1.存在着一个造物主,他创造了世界万物,人应该认识他,崇拜他。
2.造物主已经为区别对错的幸福生活揭示了一种行为的道德准则。
3.造物主认为,人类对彼此相待的那种方式负有责任。
4.所有人的生活都超越今世的生命。
5.在来世,人会由于在今世的表现而得到审判。
这五个基本原则实际上都贯穿在建国者们的所有著作之中。这些信仰有时被他们称为“美国的宗教”,他们认为这些基本的东西在保证好的政府与人类的幸福方面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他们想让公立学校将它们连同美德与知识一起讲授。
建国者们关于这些原则的表述
塞缪尔·亚当斯说,由这套基本信仰构成的“美国宗教是全人类的宗教”。(威尔斯:《塞缪尔·亚当斯的生活》)换句话说,这些基本信念属于全世界的信仰,所以,它们可以在学校中被讲授,而不会对任何一个宗派或教派构成冒犯,就像在弗吉尼亚州关于建立小学的法案中所指明的那样。
约翰·亚当斯称这些信条是“普通的原则”,美国文明正是在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引自伯格致杰斐逊的信,《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
托马斯·杰斐逊称这些基本信仰为原则,“通过这些原则,上帝把我们所有的人团结在一起”。(同上)
通过这些表述,很容易发现,建国者们把宗教与道德的基本准则看作是自由政府的基石是何等地意味深长。之前引用的华盛顿的警告就显得格外重要,他说:“在导致政治成功的所有性情与习惯中,宗教与美德是必不可少的支撑……只要是它真诚的朋友,谁还会对那些动摇这座建筑基础的企图无动于衷呢?”(《美国的基本文件》, P108-109)
华盛顿发出了这个严肃的警告,是因为他在法国,在撰写他的告别演说(1796年)前不久,那些无神论与非道德的鼓动者就已经控制了局面,并把法国大革命变成了一场充满野蛮与暴力的腥风血雨。显然华盛顿绝不想让任何这类事情在美国发生。因此,他说:“人高唱爱国主义的赞歌是徒劳的,因为这些爱国主义者会竭力去颠覆人类幸福(宗教与美德)的伟大支柱。”(同上)
托克维尔在美国认识到宗教的重要性
当法国法学家托克维尔1831年访问美国时,他的所见所闻给他的印象是如此之深,以至他回家后,写了一本研究美国文化与宪政制度的最重要的著作,该书在那个时代就已经出版。他的书名叫《论美国的民主》。关于美国的宗教,托克维尔这样说道:
“在我到达美国的时候,引起我注意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这个国家的宗教;我在那里待得愈久,我就愈能感受到由这种新事态引发的伟大的政治后果。”(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1840年第2卷,纽约古典书局,1945年版)
他用下面的话描述了这种情况:
“在美国,宗教并没有直接参与社会的管理,但它肯定地被认为是他们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因素……我不知道是否所有的美国人都有一种真诚的宗教信仰——为了谁,才能去探索人类的心灵?——但我坚信,他们认为对于维护共和政体来说,它是必需的。这种看法,对市民阶层或一个党派来说,并非罕见,并且它属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每一个等级。”(同上,P316)
欧洲哲学家被证明是错误的
在欧洲,提倡宗教与自由彼此为敌的观点一直都受到追捧。托克维尔发现,在美国发生的情况恰好相反。他写道:
“18世纪的哲学家以一种极其简单的方式对宗教信仰的逐渐衰退做出了解释。他们认为,一般说来,宗教热情必然衰退,而自由将被确立,知识必将普及。不幸的是,事实并不符合他们的理论。在欧洲存在着这样一批人,他们的不信只能与他们的无知与堕落相匹配;然而在美国,一个世界上最自由、最开明的国家,人们却显然在满怀热情地履行着自己的宗教责任。”(同上,P319)
一种新的宗教活力出现在美国
托克维尔指出:“在法国,我看到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几乎总是背道而驰的。但在美国,我却看到它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上)接着,他指出美国的早期殖民者“把它们作为一种基督教的形式带进了新大陆,这种基督教,除了把它称之为一种民主与共和的宗教,我无法用更好的名称来描述它。这对公共事务中共和与民主政体的确立有极大的帮助;从一开始,政治与宗教就结成了一个联盟,该联盟从来就没有解散过”。(同上,P311)
然而,他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宗教约束下的政治结构是不同教派道德教义的一个共同特点,而非某种国立教会的政治压迫。他说:
“在美国存在的教派(不同的派系)是数不胜数的。在涉及由造物主引起的崇拜方面,它们表现得完全不同;但当涉及人对人肩负的那些责任时,它们的一致性立马就体现出来。尽管每个教派都以它自己特有的方式来崇拜神祇,但所有教派都以上帝的名义来宣扬相同的道德法则……美国的所有教派都被包括在基督教的大一统中,基督教的美德在所有的地方都是一样的。与美国相比,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它的基督教能够保持对人的灵魂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同上,P314)
令托克维尔吃惊的是,自由与宗教能够以一种如此和谐与井然有序的平衡结构融合在一起。他写道:
“即使美国革命者被迫去承认一种对基督道德与公正的表面的遵从,这种表面遵从也不会允许他们肆意违背与他们的设计相对抗的法律……因此,虽然法律允许美国人去做他们乐意做的事,宗教信仰也会阻止他们做这些事的想法,禁止他们去做那些鲁莽与不公正的事情。”(同上,P316)
托克维尔对宗教在学校中的作用所做的描述
托克维尔发现,学校,尤其是新英格兰州的那些学校,把宗教的基本教义与历史及政治科学很好地联系在了一起,以便让学生为成人生活做好准备。他写道:
“在新英格兰,每一个公民都接受人类知识基本概念的教育;此外,他还接受他宗教信仰的教育、他的国家的历史与其宪法主要特征的教育。在康涅狄格州和马萨诸塞州,你很少会发现一个对这些事情不了解的男人,一个对这些东西全然无知的人实属罕见。”(同上,P327)
托克维尔对美国神职人员角色的描述
托克维尔看到了一种独一无二的内聚力的特征,这种内聚力来源于美国的不同教会。在注意到所有的神职人员都似乎渴望维持“教会与国家的分离”之后,他仍然观察到,他们对公众生活的道德与习俗都共同有着一种巨大的影响。这一点间接地反映在法律的制定中,且最终固定在美联邦的道德与政治风气上。因此,他写道:
“这让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细心地考察了美国神职人员在政治社会中所拥有的地位。我惊奇地了解到,他们并没有担任公职;我没有在行政机构中见到过他们一人,甚至在立法议会中也没有他们的代表。”(同上,P320)
这与欧洲的情况是那么不同,在那儿,神职人员几乎总是属于国家教会,并且拥有一定的权位。他写道:
“在欧洲,不信教的人把基督徒当作政治上的敌人,而非宗教上的对手来进行攻击;他们憎恨作为一个(政治)党派观点的基督教,远胜于作为一种错误信仰的基督教;他们排斥神职人员,很少是出于他们是神的代表的原因,而是因为他们是政府的同盟者。”(同上,P325)
他指出,在美国,尽管神职人员在政治上与政府保持着一种分离状态,然而他们却向人民提供了一种道德的坚定性,这种坚定性允许政府去促进社会的繁荣。换句话说,教会与国家是分离的,但国家与宗教却相互联系在一起。
神职人员鼓动自由与道德的热情,对面临危险趋势的公民提出警告
教会维护美国社会与政治文化的作用促使托克维尔做出了以下评论:
“美国人在心目中把基督教与自由的观念结合得如此紧密,以至于要让他们接受一个,拒绝另一个是不可能的……我了解到那些由美国人组建的社团,把福音牧师派往新建的西部各州,在那儿修建学校与教堂,害怕宗教信仰在这些偏僻的定居点消失,担心新迁到那儿的人不会像在原籍一样享受自由。”(同上,P317)
托克维尔发现,当神职人员感觉到卷入党派政治有损于他们的职业时,他们仍然会暗自相信,作为对美国自由与政治安全的最好保障,他们有责任去保证宗教原则与道德价值的某种信息广播在人民中间。在托克维尔最频繁引用的一段文字中,他这样说道:
“我在她宽广的海湾与丰富的河流寻找美国的伟大之处与精髓所在,但它们并不在那里;我在她肥沃的田野与无垠的草原寻找,看不见它们的影子;我在她富有的矿藏与巨大规模的世界商贸中搜寻,找不到它们的踪迹。直到我去美国的教堂,聆听她燃烧着正义激情的布道,我才理解了她精神与力量所在的秘密。美国的伟大是因为她的虔诚,要是她不再虔诚,那美国的伟大也就终止了。”(伊兹拉·塔夫特·班森:《上帝、家庭、国家:我们的三大忠诚》,盐湖城,德撒律出版公司,1975年,P360)
建国者们为所有宗教平等进行的活动
美国国父们从事的最著名的一项事业是其他国家从来就没有成功完成过的那一任务——为所有宗教提供法律上的平等,既为基督教,也为非基督教提供这种平等。
杰斐逊与麦迪逊无疑是在弗吉尼亚首先促成这一事实的最重要的建国者。1776年,杰斐逊试图废除弗吉尼亚的官方教会,但直到10年以后,这种努力都没有完全获得成功。
与此同时,在1784年,帕特里克·亨利对强化基督教会的整个谱系是如此热情,以至他提出了一项法案“为基督教教师专门立法”。(该文件被复制在《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的补充附录中,美国330,第1卷,P72)
该法案的目的,是想让每一个纳税人都应该清楚,他的钱究竟“去了哪个基督教社团”。通过这种方式筹集的资金将会用在“某个福音牧师或教师的花销上……或(为该教派)提供神的敬拜场所,而不是为了其他任何用途……”(同上,P94)
针对宗教评估,麦迪逊立即用他著名的“记忆与抗议”来做出回应,在回应中,他以最大的激情来宣告了那一原则,即政府不应该在其他的宗教中更倾向于某一种宗教。宗教平等是我们想实现的目标。他写道:
“有谁还没有看到那确立了基督教,排斥其他所有宗教的同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同样可以让基督教内的某个特殊教派感到放心,而对内部其他的教派加以排斥吗?……该法案与平等的原则不符合,而平等应该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威廉姆·C.里维斯与菲利普·R.芬德尔编:《詹姆斯·麦迪逊的书信与其他著作》4卷本,费城利平科特出版公司,1865年)
为什么建国者们希望联邦政府与所有关于宗教与教会的问题不发生关系
最高法院在无数场合已经表示,对大多数人来说,宗教自由是所有不可剥夺权利中最为珍贵的,接近于生命本身的权利。在美国建国的时候,有许多美国人都没有充分地享受到宗教的自由。在美国宪法被采纳的时候,至少有七个州正式确立了宗教或教派。它们包括:(克鲁斯:《制定第一修正案宗教条款的历史意义与司法解释》, 1962年)
康涅狄格州(公理教会)
特拉华州(基督教信仰)
马里兰州(基督教信仰)
马萨诸塞州(公理教会)
新罕布什尔州(新教信仰)
新泽西州(新教信仰)
南卡罗来纳州(新教信仰)
在这种情况下,建国者们认为,如果联邦政府试图去确定一项关于宗教或废除某些教派的国家政策,且这些教派是某些州已经接受的话,这必定是灾难性的,并且会酿成国内的冲突。然而,那些正在考察这个问题的建国者们却渴望最终看到所有信仰的彻底自由与所有宗教(包括基督教与非基督教)的完全平等。如果不引起国内的冲突,这又怎么能够实现呢?
法官斯托瑞对建国者们的解决方案所做的描述
在他对美国宪法的著名阐释中,最高法院的法官约瑟夫·斯托瑞指出,为什么建国者们以及各州都认为,联邦政府在解决宗教问题的领域应该完全被剥夺其任何的权力。他说:
“在某些州,新教圣公会教徒是其主要的教派成员;在别的州,则是长老会教徒、公理会教徒、贵格会教徒,还有,在另外的州,在那些相互竞争的教派中,还存在着某种封闭的可圈可点的对抗。如果政府听任自己去创建某种宗教机构的话,在涉及教会的统治权时,这些地方不出现持续的冲突与长期的戒备,那是不可能的,唯一的保障在于彻底根除权力。但这恰好又是一种不完美的保障,如果它没有随之而来的一种对于宗教自由实践权利的宣告,并且禁止(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所有的宗教审查。因此,控制宗教的整个权力就唯独留给了州政府,并且根据它们自己的正义感以及州宪法来采取行动。”(约瑟芬·斯托瑞:《对美国宪法的阐释》两卷本第三版,波士顿小布朗出版公司,1858年)
这就是为什么宪法第一修正案要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与设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实践相关法律”的原因。
杰斐逊与麦迪逊对建国者目的的强调
通过建国者们的著作以及法官斯托瑞对宪法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设计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永远消除联邦政府对各州任何宗教事务的干涉。正如麦迪逊在弗吉尼亚审批大会期间所说的:“就一般政府对宗教的干涉而言,不存在任何正确一说。即使是最小的干涉也可被视为最不可容忍的篡夺。”(艾略特:《国会辩论》)
当他写下1798年肯塔基州决议的时候,他就采取了一种与之相同的立场:“作为一般原则,那是真实的……宪法没有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控制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权力……所有涉及按法律做相同之事的合法权利都应得到保留,并且被各州保留或被人民保留。”(莫蒂默·J.阿德勒等人编:《美国编年史》十八卷本,芝加哥大英百科全书出版公司,1968年)
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具有对宗教的管辖权
在《肯塔基州决议》中,托马斯·杰斐逊也明确表示,联邦司法体系同样不允许干涉各州的宗教事务。他写道:
“一项宪法修正案已经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它明确表示‘国会不得制定任何与设立宗教,或禁止其自由实践相关的法律……’从而通过相同的判决,同样的词语,来保护宗教、言论、出版自由,因为任何违反都会摧毁其他人也在其中寻求庇护的避难所;并且诽谤、谎言、中伤,以及异端邪说与虚假的宗教,都不允许联邦法院去进行审理。”(同上)
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联邦之“墙”
当托马斯·杰斐逊在弗吉尼亚立法机关任职的时候,他帮助提出了一项要求用一天的时间来禁食与祈祷的议案,但当他成为总统的时候,杰斐逊却说,联邦政府没有公布宗教节日的权力。在一封日期为1802年1月1日致丹伯里浸信会的信中,他对他的立场做出了解释,并且说,宪法已经在教会与国家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之墙”。(伯格:《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
近年来,最高法院开始使用这个比喻,作为干预各州出现的宗教问题的借口。它不仅假定在这些争端中拥有管辖权,而且实际上迫使各州对宗教事务同样采取不干涉的立场,即使这种限制原来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当杰斐逊的言行在其历史语境中接受考验之时,这种对杰斐逊(当他使用教会与国家隔离之墙的比喻时)本意的明显曲解,完全就变成了显而易见的事实。
这会使人想起,杰斐逊与麦迪逊对国家干预宗教事务的担忧,所以才提出各宗教之间相互平等,并且所有教会或宗教所得到的优惠待遇将会由于这一前提而消失殆尽。他们进一步与其他建国者联合在一起,共同表达出一种焦虑,即所有的宗教都应该得到鼓励,以便促进人民道德素质与宗教品位的提高。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在州的层面,存在着一堵教会与国家之间的不可穿透的墙。杰斐逊的“墙”显然是为联邦政府构筑的,最高法院把这一比喻应用到各州,已然招致了严厉的批评。(达林·奥克斯编:《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墙》,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3年,P2-3。)
宗教问题必须在各州得到解决
在托马斯·杰斐逊的第二次就职演说中,他实际上已指出并要求各州应进一步去解决它们的宗教问题,因为这属于它们的管辖范围,而不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
“在宗教问题上,我关心的是宪法赋予宗教的自由活动权,而不依赖于一般政府的权力。所以,我没有机会着手去规定宗教活动来适应于宪法,而是让它们自处,在州或教会势力的训导与指导下,按照宪法组建它们,这些教会势力是被好几个宗教社团认可的。”(伯格:《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
杰斐逊与其他建国者相信,消除存在于不同信仰中的不平等是在各州的职权范围之内的,然后推行一项意在鼓励各种宗教机构的政策,因为用它们的影响来保证“好政府与人类幸福”所需要的那种道德信心符合公众的利益。(《1787年西北条例》第三条)
杰斐逊废除弗吉尼亚英国圣公会的办法并不是在州与教会之间筑起一道墙,而是更为简单,正如他解释的一样,其目的是为了“取消某一教派凌驾于其他教派之上的特权与优势,由此,(建立起)……所有教派之间的平等权利”。(朱利安·P.博伊德编:《托马斯·杰斐逊文集》十九卷本,1974年,由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1950年,注解1。)
在州层面采用积极手段来鼓励所有的宗教
考虑到最高法院近年来涉及在州政府与宗教之间架设一道“壁垒”时所采取的极其顽固与僵化的立场,建国者们对这类事情的看法与之相比是如此明显不同。
例如,他们允许宗教会议在由税金支持的公共建筑里举行。在建国者们看来,为宗教的目的,只要使用公共建筑得体,不存在任何异议,为此,应该得到鼓励。唯一的问题是,这些设施能否被渴望得到它们的所有教派平等使用。请注意,在教会使用杰斐逊家附近的夏洛茨威尔地方法院期间,杰斐逊是如何表现出他极大的满意的:
“在夏洛茨威尔的我们村里,有一种高品位的宗教,香火不盛,只有狂热。我们有四个教派,但既没有教堂,也没有会堂。于是,法院就成了普通的寺院,对彼此来说,一个月里都有一个礼拜天。届时,圣公会教徒与长老会成员,卫理公会教徒与浸信会成员聚集在一起,加入进来赞美他们的造物主,专心致志、满怀热诚地聆听彼此牧师的布道,一切都融合在一个完全和谐的社团中。”(伯格:《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
有人忍不住会问现代的最高法院:“当法院都被允许用作一个村子所有教派的普通寺院时,在教会与州之间哪里还存在什么隔离之墙呢?”
当然,杰斐逊可能是第一个需要另外一些安排的人,即使所有的教会不能适应平等,但只要它们能平等运作,和睦相处就行;这可被看成是一种值得赞美的情况。事实上,即使它们在利用一座由税金支持的公共建筑,也不会引起争端。
宗教原则可以强化好的政府
为了可以保持团结,治理有方,美国人彼此急于去传授的教义究竟是什么呢?这些宗教戒律原来是整个美国政治哲学的心脏与灵魂。它们通过约翰·洛克、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以及那个时代伟大思想家的书被人们接受,而这些人则直接通过《圣经》接受它们。所以,宗教信仰与美国的自由制度便结合在了一起。事实上,建国者们接受了我们已经定义为“宗教”的五条真理,并且在它们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宪法框架。
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及公民支持宪法保障他们不可剥夺权利的义务,完全是建立在这些宗教戒律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既然确立了“没有宗教,自由人的政府便不能持久”这条总的原则,现在,我们就可以谈谈那些具体的原则,一般的概念就以这些原则为基础。
人能够了解上帝的许多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