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空口无凭,法官不会轻易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只有拿出证据,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之前,一定要清楚自己手中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哪些事项,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定要组织、使用好证据,使诉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离婚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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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1.私人侦探获取的婚外情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由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得,所以一些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往往会求助于一些所谓私人侦探收集丈夫外遇的证据。这些私人侦探往往以“调查事务所”“信息咨询公司”等名目公开或隐蔽地经营,但截至目前其存在仍未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为了能够获取证据,私人侦探一般都会配备摄像机、高倍镜头照相机、跟踪仪、针孔镜头等高科技设备,用于跟踪、盯梢、偷拍、偷录。根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私人侦探取得的资料,也必须采用合法手段,比如在被调查对象个人隐私场所,办公室、家中装置偷录设备取得的证据,很难获得法院的采纳。此外,私人侦探往往收费颇高,从经济角度讲,对于家庭共同财产较高,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对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或财产证据线索较为重要的案件,可以请人代为调查取证,对于一般家庭中的婚外情以及财产情况,没有必要聘请调查。毕竟,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
2.捉奸在床的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很多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设法取得有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但捉奸的证据能否被采纳,要区分不同的情况:(1)在自家床上捉奸获得的照片等证据合法有效。破门进入自家房间,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的情况,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2)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考虑,法院也很难采信这类证据,还有可能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低。在离婚诉讼中,证人证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证明力较低,往往需要其他种类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采信。具体表现在:(1)夫妻生活具有私密性,家庭生活不对外公开,能够了解夫妻生活细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亲朋好友,而且证人往往与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2)每个人社会环境、教育背景、道德观念不同,因此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认识也千差万别;(3)很多情况下,证言内容来源于一方当事人,即来自于当事人转述,而非证人的亲眼所见和亲身感知,这种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可以影响到证人的意见。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举证责任的分配
律师解读
1.起诉离婚时要注意组织好自己手中的证据。离婚案件带有太多的感情色彩,反反复复是一大特点。相当多的离婚当事人最终都协商失败,走向法庭。即使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未取得离婚证之前,都极有可能反悔。当双方走向法庭的那一刻,只能用证据和法律说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已经收集了很多离婚证据,提交法官前,一定要把这些证据进行整理,按照逻辑关系排列,制作证据目录。这样既可以让法官比较容易理解想证明什么内容,也可以把很多单独证据串联起来,提高证明力。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账户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相当重要,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自己的举证难度。
3.注意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如果不按规定的期限举证,可能就会使一个完全可以胜诉的官司一败涂地。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的权利。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