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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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立法后评估综述

1.1 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7月6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了解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总结立法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为该《条例》的后续完善奠定基础;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力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开展《条例》的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对《条例》的全面、客观地评估,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有助于《条例》在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对《条例》的形式与实质内容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条文文本是否明确、简洁;法律用词是否严密周详、严谨规范;法律语句是否易于理解、句型恰当;可以及时总结《条例》在立法技术层面应改进和完善之处,有助于《条例》立法技术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有助于《条例》内容的完善。《条例》的内容评估,包括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评估两方面:一是评估《条例》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矛盾,为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奠定基础;二是通过对《条例》实施情况的实证调查,对立法后实施情况、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实证依据。

第三,有助于《条例》实施反馈机制的确立。立法后评估是通过对《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深刻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后,建设各方主体对《条例》的主观态度,建设各方主体守法的客观效果,执法机关执法的客观效果,公众参与程度,综合上述调研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为《条例》后续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四,有助于天津市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评估模式的确立。本次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将构建地方性规范文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研究指标体系,探索立法质量及其施行效果研究的方式和方法,为推动天津市地方性规范文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研究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提供切实可行的经验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