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摆脱野蛮蒙昧的过程中,日益崛起的理性力量与逐渐式微的凶残暴力霸权之间的斗争,可谓机锋处处。我们这一代自作聪明地嘲笑先辈的前后矛盾,其实,那正是人类螺旋式前进道路的一部分,犹如沉默的胜利奖杯般,应当得到尊重,这胜利几乎完全是在不知不觉中依靠渐进方式取得的。因此,在黑暗时代,我们看到正义的实施竟要披着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诉诸刀剑和运气的怪现象,但应当记住:相对于过去那种对暴力的普遍依赖,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了。蛮族部落被引向抽象正义,尽管道路曲折幽暗,却终能修成正果,我们对此不必大惊小怪。无论用何种方法,使强者向弱者屈膝,就已是对人性的伟大征服;而且,如果因人性弱点而必须借助迷信终结斗争,那么,当今天的我们坐享其成时,偏对这样的方式吹毛求疵,就未免有点儿无聊了。对于未开化的民族,就像对未受教育的人一样,感性强于理性,并且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于是,如果执着于保持不公的现状和凶暴掠夺的武士,能够接受用一场公平的战斗或神判来决断他的诉求,他就已经朝承认公平正义理念、放弃与人类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个人孤立迈出了一大步。正是通过这种间接方式,一个个逞强斗勇的个人被粘合起来,逐渐能够适应常设政府,并且形成了有组织的国家,开始珍视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抽象正义理念。从这样的视角看来,古老的程序形式褪去了它们荒谬的外衣,我们将其想作暴力、信仰和理性的不稳定聚合物,就如同对待瓦特的第一台简陋的发动机或者“克莱蒙特”号(Clermont)一样,当它在哈德逊湾跌跌撞撞地下水起航时——尽管确实笨重而粗糙,但是我们仍将其看作未来成功的宝贵雏形和先驱。
对于人类而言,将疑虑的重担赋予权位较高者,逃避作出决定和探索出路等困难的问题,似乎是一种自然的倾向。在刚果的偶像崇拜者与时常造访勒·诺尔芒小姐(Mlle. le Normant)沙龙的高雅的怀疑论者之间,尽管相距十万八千里,却可以通过这样共同的弱点而彼此相通;而且无论是试图追寻过去还是预测未来,其动力都是相同的。因此,在原始的“马勒姆”(部落司法会议)中,法官智慧的欠缺、证据的缺乏或双方证词势均力敌,都使判决变得非常困难,还有什么比诉诸更高权力者,并将问题推给神来做判决更加自然的做法呢?[就这样,迟至13世纪,德意志南部当地法律,在对无法适用证言的案件处以决斗时,表达了天真淳朴的非正义性:“Hoc ideo statutum est, quod causa hæc nemini cognita est quam Deo, cujus est eandem juste decidere.”如果其前提成立,这就非常合理了!甚至迟至1617年,奥古斯特·维斯彻(August Viescher)在一篇关于司法性决斗的思考深入的论文中,表达了对神明干预的同等依赖:“Dei enim hoc judicium dicitur, soli Deo causa terminanda committitur, Deo igitur authore sigulare hoc certamen suscipiendum, ut justo judicio adjutor sit, omnisque spes ad solam summæ providentiam Trinitaris referenda est.”—(Vischer Tract. Juris Duellici Universi, p.109.)这部著作是最最奇怪的反潮流之物。维斯彻是一位博学的法律顾问,在17世纪时致力恢复司法性决斗,为此写了一篇700页的论文阐述其原则和做法。他引用了不少于671位学者的言论,展示了他研究的广泛性,却只在这个问题上传达了少得难以置信的信息。]考虑到这种对抗类似战争的属性,诉诸战争之神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无论这个战神是被称为奥丁还是萨巴奥特(Sabaoth),他们在每一个案例中都特别眷顾无辜之人。在对正义的茫然索求之中,如此奇特的程序混搭,原始的巴伐利亚法律的规定可作为一个具体示例:一个人带着6名共誓人向法庭主张其对某一处产业的权利;而该处产业的占有者也有一位证人为其权利进行抗辩,且这位证人必是附近的一位地主。于是,权利主张者攻击证人的可靠性——“汝以谎言负我。我得以单打独斗,得神昭示,汝等誓言是真是假”[L. Baioar. Tit. XIV. c. i. §2.];而且,根据决斗所决定的,既包括证人的诚实与否,也包括这片地产的权利归属。
在司法性决斗的讨论中,必须记住很重要的一点:决斗断讼是一种司法制度,而决斗的习惯则是一种几乎存在于各个种族和时代的普遍现象,两者之间有着很大区别。当荷拉斯兄弟(the Horatii)遇上库里亚斯(the Curiatii)兄弟,或者安东尼(Antony)剑挑屋大维(Octavius)以决定罗马统治权,抑或理查二世(Richard II)在1384年仗着年轻提议与对手查理六世(Charles VI)用一对一格斗结束由瓦卢瓦的腓力(Philippe de Valois)和爱德华三世发动的战争[Pike, History of Crime in England, I. 393, 499.],或者古代印度人为避免战争屠戮,也采用了同样的方式[Ayeen Akbery, II. 324.]——这些都是避免不必要的流血或者泄私愤的权宜之计。当亨利四世(Henri Quatre)时代的风流雅士,或者今时今日的火爆浪子,想用敌人的鲜血洗雪某种想象中的污点之时,就会进行决斗,它虽与司法性决斗更加相近,但也并非起源于此,而是源自所有古代部落普遍存在的一种私人报复权,以及封建时代绅士阶层独有的、与此相似的私人战争权。[早期的敕令恰当地反对决斗(Ordonn, Charles IX., an.1566; Henri IV., an, 1602—in Fontanon I. 665)只是针对贵族阶层,以及那些有权携带武器的人,他们对决斗这种事有点欲罢不能,而司法性的决斗,就如我们所见,开放适用于所有阶层,执行起来一视同仁。]由来已久的要求“绅士式”的虚华方式,就这样既成了司法性决斗断讼这一习惯的目的,也成了其起源。私人战争(private war)的废止,刺激了决斗的兴盛,几乎与此同时,司法性决斗慢慢被废弃不用。两者此起彼伏,而且形式上近似,人们曾一度对它们的不同特性感到困惑,这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然而,要想给它们之间画一条界线并非难事:一个的目标是寻求报复,获得赔偿;另一个则是探查真相,公正执法。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一位名叫约翰·范·阿克尔(John Van Arckel)的荷兰骑士,跟随布永的戈弗雷参加了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当一些德意志武装加入这支部队后,一位蒂洛尔的(Tyrolese)贵族看到范·阿克尔的部队在他的帐前列阵,旗帜和自己部队的一样,遂下令将其扯下。这种侮辱不可容忍,但是受到伤害的骑士并未贸然寻求恢复荣誉。他将案件诉至十字军统帅们面前,寻求司法解决。一番调查之后,双方均证明了他们对同样旗帜披挂的世袭权利。为了解决冲突和互相矛盾的主张,法官们下令采取司法性决斗,范·阿克尔杀死了对方并夺取了他的盾,证明了自己对“银底两红杠”徽标的权利主张。为表达对神明的感激,范·阿克尔在巴勒斯坦八年间都扛着这样的旗帜。这不是一场拘泥于细枝末节的争吵,也不是一种反击侮辱的模式,而是一次对法律争端的审理,是那个年代别无选择时允许采用的方法。[Chron. Domin. de Arkel(Matthæi Analect. VIII. 296).]在西西里晚祷事件(the Sicilian Vespers)之后,诡计多端的安茹的查理(Charles of Anjou)受到高歌猛进的对手阿拉贡的佩德罗一世(Pedro I of Aragon)的强力压制,并且急需时间镇压他半岛上的臣民发起的叛乱,于是他向唐·佩德罗(Don Pedro)派出一位先锋官,指控其恶意不宣而战。急躁的加泰罗尼亚人立刻中计,为了摆脱并非全无根据的指控,唐·佩德罗提出与指控者在决斗场(champ-clos)上碰面。双方都向福音书发誓,用战斗方式裁决这一指控,每方都集结了100人,来到当时尚在英王治下的中立地——波尔多。而这时,查理已经有足够时间腾出手来,轻而易举地设法阻止敌对双方会面。[Ramon Muntaner, cap. lxxi.——在骑士时代,没有什么比蒙泰内(Muntaner)的描述更加栩栩如生的传奇了,唐·佩德罗骑行至波尔多并进入竞技场,那里的执事者却无法为他确保一片公正决斗的净土。]尽管实际上,这样的挑战与安东尼的几乎没有两样——它实质的代价是两西西里王国(the Two Sicilies)的王冠——其形式和目的依然属于司法性决斗,被告提出与控方亲身厮杀,以推翻对他的“不诚信”(mala fides)指控。同样如此的是,当弗朗西斯一世(Francis I)向查理五世(Charles V)挑战时,那无聊的虚张声势,并非想使半个欧洲免受战乱之灾,而仅仅是使他自己免受皇帝提出的背誓指控,并且这项指控证据确凿,因为法王确实违背了《马德里条约》。类似地,有一次同样披着司法决斗外衣的私斗,无论动机是否出于个人仇恨都可谓恶名昭彰,从而影响了骑士恶行的最后效仿者。[Du Bellay, Mé moires, Liv. III.]这场有名的决斗,发生在1547年雅尔纳克(Jarnac)和拉·查斯泰那拉耶(La Chastaigneraye)之间,受到诚实的老布兰托姆(Brantôme)如此深切地悲悼,显示出两种决斗自始至终的差异。这次决斗举行了所有的司法仪式,并在亨利二世面前进行,它其实无关荣誉之事,而是使雅尔纳克能够摆脱对方的无耻指控。结果极其出人意料的是,拉·查斯泰那拉耶死去。而他是国王的宠臣,因此这位君王终止了所有合法化的决斗。但是非法的私斗不仅继续而且频繁出现,还史无前例地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中愈演愈烈——亨利四世(Henry IV)在22年的时间里颁发了不少于7000道特赦令,赦免违反王室敕令的决斗行为。这样一种获得“满足”的模式,与我们的时代精神如此大相径庭,以至于我们毫不稀奇地看到,它的拥护者努力使其归于古代的决斗裁断之列。尽管两者都是野蛮的遗迹,都无疑是从原始的习俗和习惯中演化而来的,却有着根本不同而又同时并存的制度;而且,无论多大程度上偶尔被暴力时代的激情混为一谈,它们其实目标各异,采用了不同的程序形式。在这里我们只须把决斗当作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不是去谈论那些为迎合当代人偏执喜好而大量涌现的奇闻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