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商品的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2)
当两地相隔很远时,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就不再成正比了。对往来贩运货物的商人来说,商品的货币价格更重要。也就是说,他只考虑购买与出卖同一商品所花费的金银数量的差额。同样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在中国广州只需要花半盎司白银就可以购买得到,而在伦敦却需要1盎司甚至更多。所以,广州商人以半盎司白银出售的某一物品,也许比伦敦商人以1盎司白银出售的这一物品更有价值、更重要。这时,如果广州的这一商品被伦敦商人以半盎司白银购得,然后又以1盎司白银的价格在伦敦出售,那么这笔买卖就使伦敦商人获得了100%的利润。此时,伦敦银价和广州银价几乎完全相同。不过,对这个商人来说,就算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1盎司白银更能支配较多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那也不是最重要的。他所希望获得的,只是在伦敦花1盎司白银,就能支配两倍于广州半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
名义价格(货币价格)决定了日常生活中几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适当,所以自然的,人们大都只注意名义价格,却不注意真实价格。
但是,这并不是说商品的真实价值就不需要讨论了。本书会根据需要,适时地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换句话说,就是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可以为其所有者提供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此时就必须比较它的真实价值。这么一来,我们实际上要比较的,就是由不同的金银量购买的不同劳动量,而不再只是出售特定商品所得的不同金银量。但是,当时间和距离都相隔很远时,往往又无法正确地知道劳动的时价。虽然很少有地方会正式地记录谷物的时价,但是,人们(特别是历史学家和著述学家)一般都会清楚地记得谷物的时价。由于谷物时价和劳动时价的涨落比例一般是最近似的(不是同一比例),所以我们一般可以放心地用谷物时价来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劳动的大致时价。下面,我将进行几个类似的比较。
随着产业的进步,商业国家为了便利,开始同时使用好几种金属铸币。比如,用金币来偿付大的款项;用银币来做款额不大不小的买卖;用铜币或更低贱的金属铸币来做数额更小的买卖。在这三类金属中,往往有一种会被特别选定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被选定的这类金属,一般都是最先被用作为商业媒介的那一类。因为,这类金属在还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经是本位币,后来也就自然地被沿用了。
据说,罗马在爆发第二次普尼克战争40之前只有铜币,直到第二次普尼克战争爆发的前5年才开始铸造银币。后来,罗马共和国的价值尺度还是铜币。因为,罗马虽然出现了银币,但在国内的一切账簿中,还是出现了若干的阿司镑或塞斯特斯(Sesterce)。塞斯特斯是银币的单位,1塞斯特斯=25阿司镑。塞斯特斯虽然是银币的计量单位,但其价值却经常用铜币来计算。因此,在罗马,如果一个人负债很多,就会被人们说成“欠了别人很多铜”。
而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北方民族国家,似乎只有银币,甚至若干年之后也没有金币和铜币。英格兰也是如此,在撒克逊人入主当地时,当地还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41时才出现了少量金币,詹姆士一世42以后才有铜币。
所以,依据这一理由,我可以相信英格兰及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都是用银来计算一切账簿、货物以及财产的价值的。人们在表述一个人有多少财产时,不说他拥有多少几尼43的金,而是说他有多少镑纯银。
我相信无论各国,都是以那种被认为是价值标准的金属铸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比如在英格兰,黄金铸币即使出现了很久,还是没有被用作法定的货币。金币和银币的价值比例,只有市场能够唯一决定,而不是法律或公告规定的。所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用金币来偿还债务,也可以按一个双方都同意的金价来接受金币。
现在,铜币已经不再是法定货币了,只能用来兑换一些小银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已经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
渐渐地,人们习惯了同时使用多种铸币,并且知道了如何按价值比例对各种铸币进行换算。在那个时候,这一比例所带来的便利,我相信大多数国家都感受到了。因此,它们才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比例。比如,多少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应该兑换21先令。此外,还规定了大数额的债款可以用先令作为法定货币来偿付。所以,在法定比例固定不变的状态下,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只有名义上的区别。
但是,当法定比例发生变化时,本位与非本位金属在名义上的区别,又不再是它们的唯一区别了——至少我认为这种区别不是唯一的。
例如,当一切账目和债务都用银币来记载,而1几尼金币的法定价值又发生了变化(不管是由21先令落至20先令,还是升至22先令)时,再用相同数目的银币偿还旧债,这种名义上的差异就非常大。在1几尼金币比21先令低的时候,需要数额更大的金币才能等值偿付;而当1几尼金币比21先令高时,又需要用数额较小的金币偿付才行。在这种情况下,银价似乎不像金价那么容易变动。
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银,而不再是金。金的价值取决于它所能交换的银量,而银的价值则不然。这种差异之所以会出现,都是因为人们习惯了用银币来记载账目数额。
相反的,如果有人欠了一张注明了价值25几尼或50几尼金币的德拉蒙期票44,那么即使是在法定比例发生了变动之后,他仍旧可以用同额金币来偿付。如果他用银币偿付,则这笔银币的数目必定会随着法定比例的变动而变动,甚至会有很大的不同。单就这张期票的支付来说,金价似乎又比银价更稳定。这时,衡量一切物品的价值尺度似乎变成了金,而不再是银了。因此,如果所有账簿、契约、债券上的数额都是用金币记载的,那么金就会被认为是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
当不同金属铸币有不同价值时,如果法定兑换比例保持不变,那么支配一切铸币价值的金属就是价值最昂贵的那一种。例如,如果用常衡(16盎司为1磅)来计算,那么英国的12便士铜币,重量应该等于半磅铜的重量;然而由于铜质不良,铜在被铸成铜币之前,基本上不值7便士银币。但是,法律又规定了12便士铜币可以兑换1先令,于是12便士又值1先令了,而且随时可以兑换。也就是说,在最近的金币改革之前,英国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还没有像大部分银币那样低劣到标准重量以下,就连磨损的21先令银币,也还是等于1几尼金币。
最近,英国政府为了使英国金币能够像别国的通用铸币一样足值,也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规定官署要在这一命令的有效期内,依重量来收受金币,使其与标准重量接近;而磨损了的银币,仍然继续保持磨损剥蚀状态在市场上流通,而且21先令银币仍被认为值1几尼优良的金币。金币的这一改革措施,显然抬高了银币兑换金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