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导读与案例精选: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辅学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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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0)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级法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当事人和解了,但仍然被蒙在鼓里的公众舆论却持续发酵,彭宇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当作社会道德滑坡的标杆。媒体进一步推波助澜,“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报道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一些肇事者如天津许云鹤、郑州李凯强等撞伤老人被判赔偿后也都自称彭宇第二,做好人反被诬赖,而民众则往往不深究事实真相,而是简单地站在彭宇们这边声讨司法不公,造成了老人跌倒路人不敢扶的怪状,社会道德风尚出现大滑坡。

鉴于彭宇案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后,于2012年1月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公开了此案的相关情况。虽然晚来的真相总比没有真相好,但确确实实太晚了,早已发酵至极端恶劣状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可能靠如今的几句解释就能挽回[1]。

[点评]

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为什么能对社会道德风气产生如此巨大影响,竟然变成了社会道德滑坡的标杆?警方、法院、媒体和网民等各方合力铸成了这一大错:

第一,警方对关键证据的丢失。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两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第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分析推论基于错误逻辑和经验,它事实上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世上没有助人为乐的好人,按常理路人是不可能献爱心的。这种错误推理引发了公众对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忧虑,从而使该事件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杆。公众从“彭宇案”判决中接收到的信息是“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

第三,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彭宇案充分表明,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有着重大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媒体要防止为吸引眼球,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注释

[1]《瞭望》2012年。《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王骏勇。

案例十三

网络大谣“秦火火”案

2014年4月1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寻衅滋事、诽谤一案。此案一审已经结束,秦志晖被判3年有期徒刑。

“秦火火”原名秦志晖,2002年高中毕业后辗转广东、北京、湖南等地打工,换过好几次工作后又来到北京,在公司里做文案工作,给一些论坛等活动写宣传稿。不知是不是工作的关系,“秦火火”对于“出名”异常执着。

2010年,秦志晖来到了尔玛公司工作,同年创建了自己的第一个微博账户“中国秦火火”。但他的微博没有像他期望的那样红红火火,反而一直都是不温不火,也没什么粉丝。为博眼球,2011年五六月间,“秦火火”居然身穿一件白色衬衣,挤上了拥挤的北京地铁1号线、5号线,举着一张纸,到处展示给陌生人看:“中国秦火火,微博求关注,求粉丝。”口中还一直振振有词,直到面前的人答应他“回去就关注”,才微笑离开。这段视频至今仍能在互联网上搜到,他也因此在网上得了个外号——“求粉哥”。

2011年的7月,“秦火火”终于踏上了他成名的第一站。但这一步,狠狠踩在了死伤者家属和公众的悲伤上。“7·23”动车事故,一些心怀叵测的人极力煽动反对高铁进而反对中国现行体制的狂潮,“秦火火”编造的谣言更是火上浇油。他说:“刚得到消息,铁道部已向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3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元),据悉,这是铁道部参照欧洲法律中有关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后,不得不同意此赔偿协议。若此赔偿协议属实,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

就是这条谣言,让“秦火火”真的火了一把,一组数据深深触动了他,至今他仍能脱口而出——微博发出后的短短两个小时里,就被转发1.24万余次,他的粉丝数也终于迅猛增加1500多人。虽然两小时后,这条微博就被辟谣,“中国秦火火”的账号也因此被封,但“秦火火”还是尝到了甜头,“常规手段”不再满足其迅速增长粉丝的需求,开始攻击张海迪、雷锋等英模人物,被他利用来造谣的名人和热点事件越来越多,一些网友开始称其为“谣翻中国”。

两年的时间里,因为造谣,他的微博账号封一个,就会重开一个,前前后后,他共注册了“中国秦火火”、“中华秦火火”、“潇湘秦火火”、“华夏秦火火”、“炎黄秦火火”、“川中秦火火”、“吴中秦火火”、“姑苏苏秦火火”等12个微博名。12个微博账号,在网上发布和转发谣言多达3000多次。碰上热点事件,“秦火火”说他总是抢先发声,但后面的澄清“我不关注”。

为了不损失原来的粉丝数量,他每次要发布新的轰动性谣言前,都会提前通知粉丝,账号可能被封,会启用新的账号,并公布名字,方便粉丝关注。

一些网络推手公司的从业人员坦言,粉丝多,影响力才大,这样的微博才有利用价值。利用这样的微博可以推动很多商业活动,还能帮一些人出名,网络推手也可以借机赚钱。因为“秦火火”制造的谣言绝大多数是针对中国政府,所以被一些境外媒体称为“网络斗士”、“网络英雄”。这更让他得意非凡。

2011年,郭美美在微博等网站公然炫耀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自此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虽然红十字会极力辟谣,微博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致歉。但从此针对红十字会的网络水军攻击便没有停歇过,还造谣郭美美与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关系,一会儿说郭美美是原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包养的“二奶”,一会儿说是郭长江的私生女,而郭长江则是中国著名文学家郭沫若的儿子。最后,连美国的媒体都开始纷纷报道。中国红十字会及中国政府的慈善体系几乎被郭美美事件彻底摧毁,而郭美美也一跃成为所谓的“网络红人”。

张海迪,被誉为中国的保尔·柯察金,她的故事感动和鼓舞了很多人。就因为她是中国政府树立的典型榜样,又担任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秦火火”等网络大谣自然不会放过。别有用心者不断编造传播有关她国籍的谣言,甚至用一个残疾女性的痛苦造谣。“秦火火”曾在微博中发布了一张张海迪坐在汽车里的照片,并质疑:“不是说残疾人不能开车吗?她怎么就能,我就是要发出来给大家看看。”可他却忘记做最基本的调查与了解,早在2010年,公安部就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中对残疾人学车放宽了条件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双下肢残疾人考取驾照。对此,“秦火火”解释说,“就是发来看看,乐一下好玩一下,她一直都特正面,又没别的绯闻什么的可说。”“秦火火”甚至无中生有地追问:“曾经的一代偶像张海迪,请你回答以下这几个问题:你的妹妹张海燕为何更名叫张挪威?亿万富翁、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挪威,还是中国国籍吗?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接过残联的工程项目?请用事实证明你们不是白眼狼,我们不想当年的爱心结果养了一头白眼狼。”

为了进一步扩大影响,“秦火火”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并称道德楷模雷锋的形象完全是人为编造的。他说:“雷锋1959年为自己添置的皮夹克、毛料裤、黑皮鞋等全套高档行头,皮夹克、毛料裤、皮鞋加起来当时在90元左右,而当时雷锋一个月才6块钱。”他向警察端出了自己的经验:“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社会、反体制,才能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进而将有些人一辈子爬到的官位、有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有些人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而后在被毁灭的三种对象的‘尸堆’里炒红一个女孩或炒热一个话题。”“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

[点评]

互联网号称“虚拟社会”,其实从来就不是“虚拟”的。它由真实的人构成,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现实社会中对每位成员应有的约束和规范,在网络社会没有理由不遵守。所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在网络社会也同样适用。网络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不会也不能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绝对自由。

中国是法治社会,网络必须遵守底线。互联网如果成了任由谣言肆意流布的藏污纳垢之地,绝非网络之福,也绝非网民之福。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就必须依法把那些无法无天者清除出去。作为网络空间的一分子,我们不仅要对网络信息认真甄别、科学理性判断,更要对那些违规违法者给以谴责、处罚,绝不纵容。只有大家都行动起来,负起责任,才能真正构筑起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