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店必备的知识和素质
要具备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
渊博的学识是店铺创建者必备的基本条件。优化知识结构,是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环节。现代企业领导者应有博大精深的知识结构,形象地说,叫“T”型结构。“T”上面的一横指知识面宽,应包括一般基础科学文化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渊博的学识有利于思维从平面走向立体,从单向度转为多向度,避免因受专业和个人特定环境的限制而造成的片面性和局限性。“T”下面的一竖指精深的纵向知识,即与企业运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特指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和现代领导与管理知识。这是成功行使领导职能的关键性因素。
1.经济学知识
供给和需求之间的联系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比如,母亲节的康乃馨与情人节的玫瑰花价格会上涨。其实花的品质和平日相差不多,甚至可能更差,但却会有价格差别,这就在于抓住了需求增大的契机。
高效的企业运作,是对未来资源的调动,当然也涉及了供给和需求。在什么条件下,能有多少资源,投入这么多的资源究竟能有多少回报,这是任何一项企业活动的重点。学习经济学知识,首先要重视观念,而观念的建立可以由观察日常生活搭配学习若干经济学方面的书籍来获得。
2.统计学知识
如何借所搜集的资料验证自己的判断,是每一个店铺创建者所关注的。统计学基本上提供了店铺创建者分析和提出观念的依据。统计学中的数学公式常会令人头疼,其实重点还是观念。实际上,复杂而深奥的统计公式在工作上并不受欢迎,得到推崇的反倒是简单的推演。
因此,除了学术上的研究外,一般的店铺负责人应该学习统计的基础应用过程,它有助于对现有资料的提炼和总结。相关参考书的选取,以简单浅显为原则。有若干针对大学生、高中生所设计的介绍性书籍,着重于概念的说明,省略了一些烦琐的数学计算公式,颇具实用性。
3.市场营销知识
店铺创建者必须具有丰富的市场营销知识。尽管也有人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要求,然而长久以来,却有很多人一直没有做到。一般情况下,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经济的运行还不成熟,一些投机取巧的商业行为也能赚钱。但随着制度的不断规范、经济的不断成熟以及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专业化的经济行为开始出现,简单的投机行为将不再能钻市场的空子。现在,知识和文化已经成为赚钱的一个重要条件,理性和成熟的市场更加注重富有市场营销知识的人才。
4.管理学知识
店铺创建者必须具备丰富的管理学知识。因为管理学研究的核心就是通过管理来降低组织的运行成本,从而达到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的目的。管理学的发展使得现代组织的管理,尤其是生产性组织的管理发生了一场革命。人们的管理行为从过去自发的经验逐渐上升到一种自觉的意识。到了现代,管理学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人员必修的一门课程。
5.金融学知识
金融学知识对店铺创建者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主要针对如何提高资金运行的效率问题进行研究。在一个店铺中,金融学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如何对可利用的生产资源进行运作与管理,从而实现店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要具备相关的税务知识
开店之前搞清楚国家及当地的税收政策,这很重要。依法纳税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又是各种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保障,同时,根据不同情况还可以享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少人在开店创业中总会询问一些有关税收的问题。
这里简单介绍一些税务的基本知识。
1.税收的种类
(1)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户通常按照其销售额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从事工业生产的,征收税率为6%。
(2)消费税。从事白酒、鞭炮生产的个体户应当按其销售额纳15%的消费税。
(3)营业税。从事服务业的个体户应当按照其营业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这种税是按照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征的,实行1%~7%的地区差别税率。
(5)个人所得税。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应当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税率为20%。
(6)房产税。其中,按照房产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按照房租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7)城镇土地使用税。此税是向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
2.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纳税申报的对象。
①应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
②应当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③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以便于进行减免税的统计与管理。
(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在现实的中小型店铺中,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也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每个创业新手在确定投资之前,应该对要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作一番尽可能详尽的了解。既不要因违规而“走麦城”,也不要做“冤大头”。
如何应对纳税检查
税务检查是纳税人不想面对又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痛苦”现实。其实,对于大多数纳税人来讲,主观上并没有偷税的动机,只是由于对税法掌握得不精、不透造成的。因此,面对税务检查,大可不必惶惶然不知所措。那么,纳税人应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检查呢?
1.坦然面对
有些纳税人遇到税务检查时,不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门子”。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纳税人许多合法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而实际情况是,有些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对税务检查往往是来者不拒,要什么给什么,税务人员想怎么查就怎么查,很少注意检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把握“亡羊补牢”的机会
目前,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为了优化税务服务,对纳税人实行了分类管理。对于信用度高的企业,在税务检查前会给其一定的自查时间,自查出的问题只补税不罚款。
还有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时,会给纳税人一次约谈机会,即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通过初步稽核评估认为的可疑之处进行核实并作出解释,如纳税人的核实结果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则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纳税检查。反之,纳税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主管税务机关就要将案件移交检查机关进行专项检查。因此,纳税人要牢牢把握住此次机会,认真对待,认真自查,力争取得“拒之于门外”的最佳效果。
3.运用软硬兼施的手段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纳税人一方面要积极地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力争求得税务机关的理解、同情,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处罚损失;对于有异议或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的,也要大胆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不要怕税务机关会因此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纳税人面对税务检查结果,既要积极沟通,又要据理力争。
总之,纳税人为了更好地应对纳税检查,一定要熟知相关税务知识,平时可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认真进行自查,找出“木桶”当中的“短板”,将其在短时间内尽快补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坦然地面对纳税检查。
如何学会用合法的手段避税
合理避税不等于偷税、逃税,避税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对商家来说,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避税:
1.税收优惠法
对初创企业者来说,在选择企业的类型上,可以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获得合理避税的效果。比如在投资方案上,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如有些地方对第三产业、高新技术行业等实行税收优惠,这样相关企业就可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合理地避税,减少成本,增加效益,获得更大的利润,使企业发展得更快。
2.尽量减少双重交税
就目前的所得税来说,如果一个企业主将企业的财富转到自己个人的名下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这笔财富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再交纳个人所得税就算双重交税了。
这样对企业主而言,为了合理避税,有了利润可用来扩大企业规模而不转到个人手中,这样可以减少税收成本。
3.资产租赁法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4.分摊费用法
商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店铺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总之,纳税人合理避税是可以的,但不可利用法律的空子来偷逃税收,这样则是得不偿失。对于商家而言,依法纳税不但是一种义务,也是企业为社会和国家作出贡献的一种光荣表现,更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外在体现。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法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特定产业、特定地区的特定交易形式采取的市场竞争和调控手段,是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以一定相对合理的方式,分轻重缓急地向特定经济主体(投资人)退让或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对商家来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店铺的发展,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这就要求商家必须了解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
我国各类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
1.减税
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2.免税
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4.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时,退还已纳税款。
5.税收豁免
税收豁免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应税项目或应税来源不予征税,以豁免其税收负担。包括关税、货物税豁免和所得税豁免等。
6.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即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实行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从1999年开始,我国政府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
7.起征点
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规定一定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
8.免征额
免征额即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9.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新开的店铺来说,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迅速做大做强。了解了以上这些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商家可根据自己的店铺情况,从而运用税收优惠法进行合理避税。
筹资避税怎么进行
筹资避税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对任何商家来说,筹资都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实现,与经营相关的赢利和税收也无从谈起。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最大效益?一般来说,这跟选择何种筹资方案有关。
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筹资方案避税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1.选择适当的避税渠道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从避税的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避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由于资金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避税效果最差。
2.比较还本付息的方法
从避税角度看,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因而就涉及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行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计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方法主要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固定资产折旧避税怎么进行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服装店的应税所得,影响服装店的所得税税负。
服装店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服装店的切身利益。因此,服装店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服装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资产的计价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手段,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这就要求先进行折旧核算。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这直接关系到服装店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使用年限法
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2.产量法
计算公式为: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3.工作小时法
计算公式为: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2]× 100%。
(2)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 100%。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我国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商家可以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计算,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而且,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最短年限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特殊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范围,也作了规定:
(1)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上述规定,即限定了固定资产折旧计费的范围,也为利用折旧方法选择来合理避税提供了可能性。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推迟企业获利年度,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不留固定资产残值的方法,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使企业在开业初期利润较少或出现亏损,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新产品避税怎么进行
商家要想利用新产品避税,必须先熟悉新产品的避税法。新产品避税法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鼓励新产品的税收优惠,努力使本企业符合新产品规定要求,从而光明正大地享受新产品有关税收优惠待遇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据国家统计部门最新统计,新产品上市的成功率只有5%左右。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把握好推出产品的尺度,如何能让风险转为高效的收益,如何让消费者在众多的产品中对你的产品青睐有加?合理避税就是一个办法,尤其是利用新产品合理避税。
1.新产品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则、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性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的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新产品分为国家级和地区级。前者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家研制和生产的新产品。
2.新产品享受的优惠条件
新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1)要符合新产品的定义,不符合的不能给予优惠。
(2)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属于计划产品。
(3)必须经科委鉴定。
(4)必须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
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权限,经税务机关审查后,给予减税、免税。
对于国家实行高价高税政策的烟、酒、鞭炮、焰火、焚化品、化妆品等特殊消费品,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对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发改委试制计划内的新产品。
3.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新产品具体优惠政策为:
(1)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3年。
(2)列入中央各部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经国家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增值税1~2年。
(3)依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还可以再给以适当减免增值税照顾。
(4)为鼓励科研人员研制新产品,凡符合规定减免的增值税,科研单位可全额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
(5)科研单位试制新产品所得,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1~2年内免征所得税。
(6)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成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作为商家通过新产品避税时,主要是通过以上途径。通过新产品定义避税,即努力使本产品成为新产品,若是地地道道的新产品,当然可以享受优惠,但是若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可,仍无法享受。
此外,还要努力使本企业新产品不在非优惠之列。因此了解非优惠产品,有效地避开,也是避税的关键。
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
渊博的学识是店铺创建者必备的基本条件。如果要想创业就一定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我们应该清楚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许多领域仍有很多计划经济遗留下的痕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还比较多,许多经营项目需经审批,行政检查比较多,税外费用也时有发生。对于店主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与开店有关的法律知识。
1.了解办理登记手续
设立服装店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管理法规
设立服装店的话还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
3.地方优惠政策
设立特定的服装店,你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你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4.税务登记程序
服装店设立后,你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你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你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
5.劳动合同
如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你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
6.知识产权
了解知识产权知识,才能保证既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店主还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
7.民法常识
在业务中,还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当然你只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专业问题须由律师去处理。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店铺经营者如需要雇用店员打理、照看生意,店主与员工之间必然要签订劳动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这就不得不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做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什么是无效合同
开店做生意,买卖双方合作时,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双方履行合同,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因此,店主要了解有关无效合同的相关知识。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这两个条文内容中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为让商家明确其表述的意思,现作详细解释。
1.返还财产
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什么是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失效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况: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下列条款,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取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我国对于一方当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的,这样就给予受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撤销。
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该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总有人承诺过的事情却不兑现。开店做生意也一样,难免遇到合作方因各种原因不履行原本签订的合同。如果我们熟知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制约对方。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对此作了详细的界定。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与当事人依约自觉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强制力。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它表明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捞,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2.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遇到经济纠纷该怎么办
开店做生意,难免会出现经济纠纷。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先别忙着陷入慌张中,要在第一时间找专业解决经济纠纷的律师出面,学会用法律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出现经济纠纷时,我们要学会合理运用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1.申请经济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是由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居中调解,依法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当出现经济合同纠纷,商家可以申请经济合同仲裁。
商家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申诉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措施权和申请执行权。同时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据,全面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等。
2.进行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的活动。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除可以查阅本案资料外,还可以复制本案有关资料和法律文书。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缴纳诉讼费用等。
3.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和诉讼活动,经理人应该认识到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对于认真执行宪法和行政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廉政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行政诉讼义务,任何一方都作为平等实体而不享有特权。企业应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防止或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商家在行政诉讼中始终处于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进行辩论权、提起上诉权、查阅庭审资料权、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等。
此外,商家还应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参加诉讼,履行举证义务,执行判决和裁定等义务。
仲裁所使用的范围有哪些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
(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因此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1)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提起民事诉讼必备的条件有哪些
如今,随着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了,但是,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
1.起诉必备的实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这4个条件,是公民起诉时必备的,否则,起诉不能成立。
2.起诉应备的形式条件
(1)必须提交诉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3.可起诉的特殊条件
在以下几种特殊条件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原告方可再次起诉。
(2)当事人申请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3)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但因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裁决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无论是否经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均可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6)平等主体之间的科技拨款有偿使用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有没有时间规定
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也就是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规定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下列4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时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远离法律危险区域
开店过程中店主容易被金钱和利益蒙蔽了眼睛,不小心掉进了违法的沟坎里,最常见的就是合法避税常常转变为偷税漏税,甚至是严重的抗税行为,这不仅为国家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也极大地损害了店铺的名誉。开店者切不可因小失大,毁灭了店铺光明的发展前途。
1.偷税
偷税的方式有许多种,常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等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出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构成偷税行为。纳税人偷税数额应占纳税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及纳税人两次因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之后又偷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1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款不到10%者,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可视情节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2.抗税
抗税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税务误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纳税人犯有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由司法机关处以抗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以抗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导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除处以抗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外,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
3.逃避追缴欠税
许多人为了逃避欠缴应纳的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还要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开店要具备的个人素质
店铺创建者的素质应该是多方面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见力
在深入了解某一个产业、领域的特性的基础上洞察未来、预测今后发展趋势的能力就是预见力。这是店铺创建者必备的“未来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创建者(或企业领导者)必须是一个未来学家。他必须善于使用各种预测手段和预测工具,先人一步地进行预测,实施模拟操作。不仅如此,他还必须敢于实践,敢于接受未来新的知识、新的方向。当然,预见能力必须建立在对现实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之上,否则,预见就像空中楼阁一样,根本无从谈起。
2.构想力
构想力是店铺创建者心智的最高体现,是店铺创建者驾驭知识、驾驭信息的整体能力。店铺创建者必须动用形象思维描绘出全局的框架,然后运用简洁的语言描述它的全貌,充分把握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社会资源以及各种可以动用资源的变动趋势和发展趋势。构想如同建筑中的框架结构建设,是成功的基础。构想的深浅取决于领导者对未来的预测,对资源的把握和自身知识结构的深度,构想的深入与否决定着店铺创建的成败。
3.创造力
创造力是方案提出、展开、推进或者实施过程中所考虑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力在企业运营中起着主要作用。从资料、信息的整理运用,从机会的发现、选择,从构思的精细巧妙,从方案的表现、描述,从运作过程中的沟通灌输,经营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创造力。因此,创造力与构想力同为领导力中的要素。创造力还表现在对现有资源的调配和运用上。
4.组织力
企业运作涉及对资源的整合,是对人、物、事实行统筹安排,因此,组织能力是否优秀将直接影响运作成果。店铺创建者的组织能力包括了内部组织的调配以及外部组织的协调,以达到共同筹划、制作、实施的目的。组织能力除了要求店铺创建者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外,还要求店铺创建者必须拥有强劲的组织领导能力,即统筹力。
5.洞察力
店铺创建者要从所收集的资料中,迅速而粗略地察觉可供借鉴的重要资料,这就需要深刻的洞察力。店铺创建者应分辨出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而不是忙于处理一些细枝末节。“察人所未察”是对一个成功店铺创建者的基本要求。
培养洞察力的方法很多,其中“历史回顾分析法”是一个低成本、高成效的方法。简单地说,你可以通过浏览旧报纸来培养这一能力。首先,选定一个感兴趣的社会事件,依照日期先后逐一阅读;根据事件的演化进程,在新闻中发现连贯的线索,排除其他的干扰项目,最后即可得出结果,由此培养深刻的洞察力。
6.表达力
良好的表达能力是店铺创建者不可缺少的。提高表达能力可从书面与口头两个方面来进行。书面表达是使他人了解自己的常用表达方式之一,也是能否吸引他人兴趣的关键。这方面的技术训练其实从小时候的作文便已开始,虽然书面表达不必过分追求华丽的辞藻,但内容具体、行文流畅是最基本的要求。大量地阅读各类书籍是增进书面表达技巧的好方法。动笔时,切记将主题明确扼要地点出,完成之后,重复朗读数次,直到文句都很通顺为止。口头表达也十分关键。自信是口头表达的首要技巧,如果说起话来没有信心,就无法说服他人接受你的想法。因为如果领导者对自己都没有信心,那如何让别人接受你的观点呢?增加信心与使语言充满感染力的方法就是事前演练,有很多状况光凭想象是无法发现的,一定要实际去做才会有所收获。
口头表达技巧可借助平常会议、讲座等进行观摩学习。此外,参加一些训练说话、沟通能力的课程,也是增进此项技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