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伦理本位的社会
大家都知道西洋近代个人主义抬头,自由主义盛行。他们何为而如此?这全从其集团生活中过强干涉的反动而来。西洋人始终过的是集团生活;不过从前的集团是宗教教会,后来的集团是民族国家。在从前每一个人都是某一教会里的一个人,如同现在都是属某一国的一个人一样。所谓个人实从团体反映而见;所谓个人主义实对团体主义(或社会主义)而言。他们虽始终是集团生活,在从前则团体过强,个人分量太轻;到近代则个人在团体中的地位增高,分量加重,仿佛成了个人本位的社会。最近二十年来,他们又感觉到个人的抬高妨碍社会,自由主义流弊太多,复翻转来讲团体最高主义,企图造成一社会本位的社会。自中古到近代,自近代到最近,始终在团体与个人、个人与团体,一高一低、一轻一重之间,翻复不已。但所有这些问题或主义,在中国旧社会里的人,都是不能了解的。因为他根本缺乏集团生活,也就无从映现出个人问题。这两端俱非他所有,他所有的恰好是中间一回事;那就是伦理关系。伦理关系始于家庭。家庭在中国人生活里关系特重,人人皆知。按理说:是人类都有夫妇、父子,即都有家庭;何为而中国人的家庭特重?家庭诚非中国人所独有;而以缺乏集团生活,团体与个人的关系轻松若无物,家庭关系就特别显露出来,像西洋人从前的宗教、后来的国家,在我们都是没有的,中国的宗教不像宗教,或原不是宗教;中国的国家不像国家,或原不是国家。此其分析殊非片言能尽,然他们那一种放任精神,可不待言而共晓。松于此者紧于彼,此处显则彼处隐,一轻一重,为主为宾,两方社会对照,虽其分别都不是绝对的,然趋向根本不同。
伦理关系,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何为伦理?伦即伦偶之意,就是说:人与人都在相关系中。人一生下来就有与他相关系的人(父母兄弟等),人生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既在相关系中而生活,彼此就发生情谊。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乃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有其情。因情而有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乃至一切相关之人,随其亲疏、厚薄,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也即表示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集团生活中每课其分子以义务,那是硬性的、机械的;而这是软性的、自由的。在集团生活中发达了纪律,讲法而不讲情;在这种生活中发达了情理,而纪律不足,恰好相反。西洋始既以团体生活过重,隐没伦理情谊;继又以反团体而抬高个人,形成个人本位的社会;于是他们的人生,无论在法制上、礼俗上处处形见其自己本位主义,一切从权利观念出发。伦理关系发达的中国社会反是。人类在情感中皆以对方为主(在欲望中则自己为主),故伦理关系彼此互以对方为重;一个人似不为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这种社会,可称伦理本位的社会。试从社会、经济、政治三方面比较来看:
一、社会方面——于人生各种关系中,家乃其天然基本关系,故又为根本所重;谓人必亲其所亲也。人互喜以所亲者之喜,其喜弥扬;人互悲以所亲者之悲,其悲不伤。外则相和答,内则相体念,心理共鸣,神形相依以为慰,是所谓亲亲也。人生之美满非他,即此家庭关系之无缺憾;反之,人生之大不幸非他,也即于此种关系有缺憾。鳏、寡、孤、独,人生之最苦,谓曰无告,疾苦穷难不得就所亲而诉之也。此其情盖与西洋风气,不孤而孤之(亲子异居,有父母而如无父母),不独而独之(有子女而如无子女),不期于相守而期于相离,又乐为婚姻关系之不固定者,适异矣。由是而家庭与宗族在中国人身上占极重要位置,乃至亲戚、乡党亦为所重。习俗又以家庭骨肉之谊准推于其他,如师徒、东伙、邻右,社会上一切朋友、同侪,或比于父子之关系,或比于兄弟之关系,情义益以重。举凡社会习俗、国家法律,持以与西洋较,在我莫不寓有人与人相与之情者,在彼恒出以人与人相对之势。社会秩序所为维持,在彼殆必恃乎法律,在我则倚重于礼俗。近代法律之本在权利,中国礼俗之本则情与义也。
二、经济方面——夫妇、父子共财,乃至祖孙兄弟等也共财。若义庄、义田一切族产等也为共财之一种。兄弟乃至宗族间有分财之义;亲戚、朋友间有通财之义。以伦理关系言之,自家人兄弟以讫亲戚、朋友,在经济上皆彼此顾恤,互相负责;有不然者,群指目以为不义。故在昔中国人生计问题上无形有许多保障。在西洋则父子、夫妇异财,其他无论。在西洋自为个人本位的经济;中国亦非社会本位的,乃伦理本位的经济也。
三、政治方面——但有君臣间、官民间相互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家团体关系。又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举国家政治而亦家庭情谊化之。以视西洋近代之自由主义的宪法,在政治上又见出其个人本位与国家相对待者,又适不同。(录自《乡建理论提纲》旧文)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社会,其经济结构隐然有似一种共产。但此共产,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同时,也要看这财产的大小;财产愈大,将愈为多数人所共。盖不但亲厚者共之,即对较远的伦理关系,也不能不负担一些义务也。此其分际关系自有伸缩,全在情理二字上取决,但不决定于法律。因根本上没有一超伦理的大团体力量(国家权力)为法律所自出。说到政治,不但整个的政治组织放在一个伦理的关系中,抑且其政治目的也全在维持大家伦理的相安——如何让人人彼此伦理的关系各作到好处(父父、子子、君君、臣臣),是其政治上理想要求,更无其他。这与西洋近代国家以法律保障个人利益为其责任者,迥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