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法学视野下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保护
内容提要:应用法学研究应该关注社会问题,比如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法律应对,特别是制定和实施保障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的法律和政策。这既包括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保障个人的人权,更意味着着眼于法律的实施,强调通过社会机制的建立、社会建设的努力,应对艾滋病问题带来的社会挑战。受艾滋病影响者应该不受歧视地享有所有人权,对相关权利的主体范围和权利基础应该有全面的理解。法律和政策应该配套,形成系统应对艾滋病挑战的制度体系。中国应对艾滋病问题已经取得重要成就,并正在进入一个以权利视角和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和积极应对艾滋病的新时期。
关键词:艾滋病 人权 社会建设 非歧视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经世济用之学。因此,应用法学研究的空间和潜力巨大。笔者认为,应用法学研究,既要关注法律规则的宗旨、精神和原意,更要关注其在社会生活中如何扎根,如何获得社会意识的接受、认可和支持,特别是如何通过社会机制的建立落实到社会生活当中。进一步说,它关注的不仅包括法律本身的问题,更包括在法治社会中对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的系统应对。
21世纪的今天,艾滋病带来的挑战仍然是世界各国必须严肃面对的社会问题。艾滋病与人权的关系是以权利和法律视角看待艾滋病问题的焦点。本文拟探讨的是在应用法学视野下,制定、实施关于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世界首例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被诊断出来距今已超过30年。自1985年我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截至2012年10月,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49万例,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约38万例。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约占全球的1/50。
2012年12月1日,在第二十五个世界艾滋病日之际,卫生部部长陈竺介绍,近10年来,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艾滋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总体疫情保持在低流行水平,病死率明显降低,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显著改善。但是,部分高危人群不愿或不主动接受检测,导致我国预计有近一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还没有被发现。他指出,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遇到了干预难度加大、传播风险增加、药品经费需求增长、社会组织能力不足四个新挑战。
2012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市参加世界艾滋病日相关活动中正确地指出:“防治艾滋病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需要全民参与、全力投入、全面预防。要从个人健康、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角度,看待艾滋病防治工作。”他说:“要认真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二五’行动计划,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 ‘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扎扎实实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防治艾滋,有治无类。”
可见,一方面,艾滋病问题直接提出人权保障的任务;另一方面,艾滋病问题考验政府和社会的应对和治理。两者是制定、实施关于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核心问题。
一、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
(一)所有人权是一个整体
2013年2月25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举行高级别小组讨论会,纪念国际人权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二十周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在致辞中呼吁继续落实宣言的内容,以早日实现人人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目标。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这个宣言指出,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它强调人权是相互联系的,各类人权同等重要。根据宣言,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地对待人权。一言以蔽之,人权是一个整体。
关于艾滋病与人权,同样应该采用“保护人权一个都不能少”和“保护所有的人权”的思考方法。联合国大会201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加大行动力度,消灭艾滋病毒/艾滋病》中指出:“充分实现人人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球在防治艾滋病传播,包括在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领域的关键要素。”宣言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整体性的思维。
1996年9月23日至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艾滋病、病毒与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通过了一个《艾滋病与人权国际准则》。它将散见于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核心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原则和规则进行了集中和归纳,确立了在防治艾滋病过程中相关的12条准则。虽然该准则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非歧视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对待所有人,包括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一个人权法的底线要求。非歧视原则本身不是一项独立的实质性的权利,它需要结合具体的实质性权利来实际讨论和付诸实施。
就实质性的权利来说,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在不同的国际人权文书中都有规定,通过罗列有助于我们了解其全面性。艾滋病相关的人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及安全权,享有最佳身心健康的权利,非歧视权,法律面前获得平等保护和平等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寻求和享受庇护的权利,隐私权,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自由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自由结社权,结婚与建立家庭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平等受教育权,适足生活水准权,获得社会保障、救助和福利的权利,分享科学进步及其福利的权利,参与公共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一方面,我们强调,特别是在资源和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切实解决与受艾滋病影响者面临的紧迫需要相关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着眼于全面地保障所有的人权。两者需要兼顾,不可偏废。同时,值得强调的是,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保障,应该以非歧视为核心,以基本权利保障为重点。
(二)权利主体
讨论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保障问题,就权利主体而言,首先,包括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其次,包括本身既不是艾滋病人或者艾滋病毒携带者,而是其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与艾滋病患者或者艾滋病毒携带者有密切关系的人;最后,是与艾滋病相关或者为艾滋病患者或者艾滋病毒携带者工作的相关人员,如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
比如,2013年1月22日,卫生部网站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此次调整新增职业病17种,因将“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列为职业性传染病而备受关注。此举旨在消除艾滋病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艾滋病防控工作人员的权利。
(三)权利基础
英国学者卢克思认为,人的尊严是“一项根本的伦理原则”,它表明“单个的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对于人权法而言,人的固有尊严就是人权的根据和基础,它是所有人权法原则和规则的最终依归、根本或者称本原。
具体来说,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关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也可以理解为从人权角度切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原因和基础性考虑。
1.脆弱性增加:某些群体由于不能充分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毒。明显的例子是,被剥夺了自由结社和获取信息的权利的个人可能被排除在关于艾滋病问题的讨论之外,并无法参与艾滋病服务机构和自助小组及采取其他保护自身不受艾滋病毒感染的防护性措施。妇女,如果缺乏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防止感染方面的必要信息、教育和服务,就容易受到感染。同时,妇女在社会或者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也意味着她们在性活动方面的自主性被严重削弱。反过来,罹患艾滋病或者受到艾滋病影响者更加难以享有或充分享有人权。
2.歧视和污名:由于担心传染和对疾病愈后的悲观,许多人惧怕艾滋病,躲避、排斥艾滋病人或者与艾滋病相关的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由于其假定或已知的艾滋病感染状况而经常受到侵犯,使其不但要背负疾病本身的负担,还要承受其他权利的间接影响。艾滋病毒相关的污名和歧视阻碍了病毒感染者或受影响者接受相关医疗和社会服务。关于艾滋病的污名和歧视将同样妨碍其获得治疗并可能影响其就业、住房以及其他实质性权利。
3.社会问题的恶性循环:在污名和歧视之下,人权不被尊重,导致应对这一流行病的防治战略受到阻碍。例如,注射吸毒者、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等脆弱群体的活动转向地下,导致防治措施很难触及这些人群,从而增加了发现和防治的难度。反过来,不能提供关于艾滋病教育及其治疗相关知识、护理和支持服务,则会进一步加剧艾滋病的流行。
(四)权利与治理
从宏观的层面看,这一世界性流行病与发展问题也是密切相关的。缺乏对人权的尊重助长了艾滋病的传播并加剧其影响,而艾滋病也同时阻碍了人权的实现进程。艾滋病在一些群体中不成比例的发病率和传播体现了其社会性。根据疫情的性质和主要社会、法律和经济状况,这些群体主要包括妇女和儿童,尤其是生活在贫困中的群体等。艾滋病与贫困已成为彼此助长的负面力量。
在国际层面,艾滋病疫情的巨大负担由发展中国家承担,这对人类发展的主要成就造成了巨大威胁。在国内层面,艾滋病致贫致困,破坏个人、家庭和社区的例子也有不少,直接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安居乐业乃至社会的安定、稳定和繁荣。
因此,艾滋病与人权的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尊严和待遇问题,它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需要通过善法与良治加以应对。甚至它超出国界,不只是一地、一国的问题,而是一个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挑战,需要加强区际和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因为有效的受艾滋病影响者的权利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阻断相关社会问题的恶性循环、促进社会正能量的积累和发展,所以权利视角与社会治理视角这两种考量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二、保障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的法律和政策
(一)认识演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速度、途径和特征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最初的阶段是以输血、吸毒为主要途径;后来则向以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为主转变。我国农村和贫困地区青壮年受威胁最大。
清华大学李楯教授认为,中国对待艾滋病问题的态度经历了四次转变。最开始认为艾滋病是国外的事,是资本主义腐朽制度造成的,因而采取的措施是拒艾滋病于国门之外;发现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开始流行时,又强调通过严厉的禁娼禁毒解决艾滋病问题;当发现艾滋病又在卖血人群中传染时,政府制定了献血法和一系列条例,以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对待艾滋病问题的第四次转变则显示了一种务实的态度和一种人文关怀,政府出钱给艾滋病人治病。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进入全面应对、积极应对艾滋病的时期,权利视角是其重要特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相关法律和政策配套,形成系统应对艾滋病挑战的制度体系,是非常迫切的任务。
(二)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不论是国际法还是我国国内法,虽然许多法律都可以用来为主张和保障受艾滋病影响者权利提供根据,但是专门规定艾滋病问题的法律还是比较少的,空白很多。相对来说,国际法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具有建议和倡导性质的“软法”文件更多一些;国内也有丰富的关于受艾滋病影响者权利保护的政策性文件。这就需要我们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并且扩大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将传统狭义上的法律概念扩展开来,将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立法和政策等所有制度资源的积极作用。
关于建立和完善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一方面,需要努力实施好既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将保障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的法律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另一方面,更需要动态地对既有的立法和政策进行人权视角的检审,以期修改不足、弥补漏洞,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这里既有一个将人权纳入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即人权主流化的问题,更有一个突出关照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应对社会问题及其挑战的问题。
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防治艾滋病的法规政策体系。2004年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把艾滋病防治列入重点,并将艾滋病从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名单中剔除。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使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近十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2个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制订实施了3个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形成较为完善的艾滋病防治法制和政策体系。
保障人权是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中心内容。在1999年《卫生部关于印发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 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在保护艾滋病人婚姻权方面,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在生育权方面,2004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设置了“国家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的制度。
1998年《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明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进行修订”。
笔者亲身经历了一个立法实例。在2004年至200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关于该法总则部分,就有关于非歧视原则的条文建议。其中也列明了禁止对艾滋病患者和受艾滋病影响者的歧视。但是最终法律修订的结果没有具体提及艾滋病的措辞。相关的第三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可以认为,其中的“等”字,表明法律列举是不全面的,禁止歧视的理由当然应该包括健康状况特别是与艾滋病有关的因素。
今后,在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应该扩大和巩固现有政策规定中关于受艾滋病影响者权利保护的内容,提升规则的层级,特别是加强非歧视立法,加大受艾滋病影响者的民生保障力度,加大权利保障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社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社会问题的挑战需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维,以社会工作为基础,加强政府主导和支持下的社会建设。
配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我国建立健全了艾滋病患者救治和生活保障体系。从2003年开始,国家提出并实施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包括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免费预防母婴传播、免费上学和开展生活救助等。截至2012年底的十年里,免费接受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病人累计达19.7万,接受治疗的患者病死率从2004年的10.3%下降到2011年的3.8%。政府还通过发放补助、开展医疗救助、对特定病种免费等措施,为患者提供帮助,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济困难的患者及家庭和孤儿孤老予以妥善照顾。为艾滋病致孤儿童上学制定了“四免一补”政策,即免学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本费、免教辅材料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提供保障。
确认权利和建立救助政策只是第一步,关键是如何让这些规定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运作和落实。在这方面,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权利分析模式可供借鉴。比如,该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公约第12条(健康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提出了可提供性(availability)、可获取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和质量(quality)四个权利要素,是一个有益的参考。
可提供性是指国家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卫生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以及卫生计划。这些设施、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性质,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缔约国的发展水平。但它们应包括一些基本的卫生要素,如安全和清洁的饮水,适当的卫生设施、医院、诊所和其他卫生方面的建筑,经过培训工资收入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医务和专业人员,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必需药品行动纲领规定的必需药品。
可获取性是指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不得歧视。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1)不歧视: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在法律和实际上面向所有人,特别是人口中最脆弱的部分和边缘群体,不得以任何禁止的理由加以歧视。(2)实际获得的条件: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各部分人口能够安全、实际获得的,特别是脆弱群体和边缘群体,如少数民族和土著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和患有艾滋病/携带病毒的人。获得的条件还包括能够安全、切实得到医疗服务和基本的健康要素,如安全和洁净的饮水、适当的卫生设施等,包括农村地区。获得的条件还包括建筑物为残疾人配备适当的进入条件。(3)经济上的获得条件(可支付):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是所有人能够承担的。卫生保健服务以及与基本健康要素有关的服务,收费必须建立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保证这些服务不论是私人还是国家提供的,应是所有人都能承担得起的,包括社会处境不利的群体。公平要求较贫困的家庭与较富裕的家庭相比不应在卫生开支上负担过重。(4)获得信息的条件:获得条件包括查找、接受和传播有关卫生问题的信息和意见的权利。然而,获得信息的条件不应损害个人健康资料保密的权利。
可接受性是指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即尊重个人、少数群体、人民和社区的文化,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遵守保密的规定,以及改善有关个人和群体的健康状况。
质量是指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不仅应在文化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这要求除其他外应有熟练的医务人员、在科学上经过批准且没有过期的药品、医院设备、安全和洁净的饮水和适当的卫生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是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机制过程中一个值得重视的关键点。
据报道,近年来,在各级政府部门、国际合作项目的支持下,中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草根组织迅速增加。社区草根组织容易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能在健康教育、高危人群干预、随访、关怀救助等方面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各项活动。但是,这些组织普遍资金短缺,工作人员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有的组织已经难以为继。2011年7月,卫生部部长陈竺在昆明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组织代表座谈时表示,要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政策,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笔者认为,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实现艾滋病防治、加强受艾滋病影响者人权保障的关键。
(四)将艾滋病人权问题纳入主流
艾滋病的防治已被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经过多方面努力,我国实现了“十一五”规划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50万以内的目标。2012年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新的行动计划分防治现状、目标和工作原则、防控措施、保障措施、督导与评估五个部分。行动计划提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目标是: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20万左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11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也规定了加强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有效控制艾滋病的新发感染和病死率的内容。
2011年8月8日新华社经授权发布的我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重点关注了艾滋病防治问题。它规定:“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在儿童福利部分,它还规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这些政策性文件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重要的配套措施。它们的实施也需要社会机制的支持和配合。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相联系,数据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目前来看,我国与艾滋病相关的统计口径还比较有限,包括艾滋病病毒报告例数和性别构成、艾滋病报告例数和性别构成、当年艾滋病病毒(HIV)报告例数中母婴传播感染比重、当年艾滋病病毒(HIV)报告例数中0~19岁女性比重、包括艾滋病在内的部分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和死亡数、包括艾滋病在内的部分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等。摸清国情,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国家和地方统计工作应当丰富统计内容,为艾滋病相关工作提供支持。
笔者认为,今后国家还应该在消除歧视、帮助感染者和患者改善生活质量、受艾滋病影响者全面享有各项人权、发挥社会力量积极作用等方面加强法制工作的力度,在立法、决策及其实施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结语
受艾滋病影响者应该不受歧视地享有所有人权,对相关权利的主体范围和权利基础应该有全面的理解。保障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利保障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的应对和治理的任务。而且权利视角与社会治理视角这两种考量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相关法律和政策应该配套,形成系统应对艾滋病挑战的制度体系。首先应该加强专门立法和决策,重视和加强受艾滋病影响者的人权保护。其次应该关注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有效的社会机制。
Abstract: Study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legal response to the social problems like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s and policie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HIV/AIDS affected persons. On one ha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policies shall be drafted and put into practice, On the other hand, the social mechanism based upo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order to answer the challenges caused by the HIV/AIDS. The persons affected by the disease should enjoy all of his or her human rights. The scope of the rights holders or the entities and the basis of the rights should be understood comprehensively. China has achieved a lot in the fight against HIV/AIDS, and now is entering a new stage featuring the right perspective and system building. This is the new aggressive stage with all-round efforts.
Key words: HIV/AIDS, human rights, social construction, non-dis-cri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