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医学领域授予Ph.D.的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是高校培养专门人才的基本单位。明确医学领域覆盖范围是制订博士学位标准的前提条件。只有了解领域涉及的学科专业以及领域的主要特征,制订出的博士学位标准才切实可行适用,才能有的放矢地指导博士生教育的研究与实践。本章通过比较中、英、美三国医学领域授予Ph.D.学位的学科专业,试图了解医学领域的主要特征和覆盖的学科专业范围,为构建医学领域Ph.D.学位标准奠定基础。
2.1 我国医学领域授予Ph.D.的学科专业
2.1.1 我国医学领域授予Ph.D.的学科专业
我国的学科专业目录是按照“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三个层次设置的,主要适用于研究型学位教育,专业学位教育不在其中。自1983年首次出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以来,先后于1990年、1997年和2011年进行了三次调整,目前正在实施中的2011年《学科目录》共有13个学科门类,110个一级学科。医学领域授予Ph.D.的学科专业主要分布在4个学科门类,共有15个一级学科(见表2.1)。
表2.1 我国现行医学领域学授予Ph.D.的学科专业目录
2.1.2 我国医学领域学科专业的结构特点
1)强化一级学科,弱化二级学科
纵观我国学科专业目录三次修订,医学领域授予Ph.D.的学科门类基本稳定,一级学科数量不断增加,二级学科数量不断减少(见附表1.1和附表1.2)。医学领域授予Ph.D.的学科专业在1983年《试行草案》中主要分布在3个学科门类8个一级学科,102个二级学科中。1990年《学科专业目录》中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数量没有变化,二级学科减少到89个。1997年《学科专业目录》中增加了“管理学”门类,一级学科增加到12个,二级学科减少到65个。2011年《学科目录》中学科门类仍为4个,一级学科增加到15个。2011年《学科目录》不再设立二级学科,高校可在1997年《学科专业目录》中二级学科的基础上重组整合学科专业进行人才培养。
2)授予博士学位的名称繁多
我国博士学位是按照13个学科门类来授予的,由于医学领域博士生教育涉及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4个学科门类,因此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授予名称有4个,即理学博士学位、工学博士学位、医学博士学位和管理学博士学位。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一级学科“科学技术史”、“生物医学工程”、“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药学”、“医学技术”、“护理学”和“公共管理”下的二级学科“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都可授予两类以上的学位。同一学科专业培养的研究生可被授予多种学位,不但不利于明确学科的学科属性,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位授予的混乱。
3)没有设置交叉学科/新兴学科
事实上,1983年《试行草案》和1990年《学科专业目录》对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都有所考虑,根据当时国家长远需求将一些新兴的、边缘的或急需发展的学科作为试办专业列入目录。例如1983年《试行草案》中涉及医学领域的试办专业有“1002S1急诊医学”、“1004S1气功学”和“1004S2中医情报学”。通过考察试办专业的发展情况,1990年《学科专业目录》中保留了“1002S1急诊医学”、“1004S1气功学”,取消了“1004S2中医情报学”。1997年《学科专业目录》将“1002S1急诊医学”转为正式专业“100218急诊医学”,取消“1004S1气功学”。
但是1997年《学科专业目录》和2011年《学科目录》不再有试办专业,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没有相应的位置。2002年起部分高校开始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这些自设专业在一定程度缓解了一级学科内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设置的困难,但是由于这些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尚未纳入学科专业目录体系中,缺乏必要的指导和规范,各高校设置的学科专业名称五花八门、杂乱无章,归属的学科类别又不同,给高等教育研究、统计和评价带来了极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