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序(3)
溯源历史,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国企改革在历次改革中均居核心地位。我国国企发展有三个阶段。1952年后是“国营”,改革开放后是“国有”企业。2003年开始是进入“国资”阶段,有了中央企业的说法,这是第三阶段。2013年后仍然属于国资阶段,要解决的是“国资市营”的问题。根本问题是国营还是市场经营的问题。我并不倾向于用“民营”这个说法,还是用市场经营为好,接近本质,也容易接受。当然这是一种更宏观的分法。就1978年国企改革也可以分为1978至1992、1992至2002、2003至2013及2013后四个阶段,这是一种中观分法。
国企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是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基层实践上下结合的结果。在20世纪80年代,厂长负责制、经营承包制、放权让利,初期的探索,进展甚微。真正有意义的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与外资企业的进入,“乔厂长上任说”与“马胜利承包旋风”,都是解决“经营”问题,都是半途而废,而是体制外的经营者成为激活国企改革的鲶鱼。
值得注意的是,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后,突出地规定了“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这个思想来自于十三大报告。本来,这是国企改革一块重要的里程碑。
被邓小平认为“一个字也不能改”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所得出的结论。后来的改革实践也表明,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企业的经营责任制,优化全民所有制的内部结构,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强化企业的经营权,理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它不会改变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而只会使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法》是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写出的。
我国企业法在确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的权利。”“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使企业依法排除一切外来的不正当干预和侵害,真正成为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市场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法人地位成为现实。可惜,后来的改革没有继续下来,理论上再也没有恢复到这个高度,而且实践上问题更严重了。
新的“里程碑”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接着,就是1999年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1)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2)抓大放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4)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党政机关同经济实体脱钩;(5)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6)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因为当时解决问题的焦点是抓大放小,国企脱困,很多问题没有来得及解决。现代企业制度是个舶来品,很多问题仅仅是提出来,还不具备解决的条件。政企分开也没有来得及解决。1998—2000年的国企三年改革攻坚,数千万的国企职工下岗、分流、买断,大批国企破产、改制、重组。这一轮改革延续到21世纪初,大部分央企实现了改制上市,这是人们看得见的成果。
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发布16年了,重点解决国资问题,但是市场经营问题,即国企政企分开这个核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企业活力日见萎缩。政府这个“婆婆”管得太多了,企业活力少了,国企内部人控制,腐败加剧。很多问题放在那里,不解决不行,以致社会上对国企发展的质疑接连不断。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人对国企未来的改革发展产生了误读,直接呼吁对国企进行“私有化”,形成相当的舆论潮流,要求国企退出市场竞争性企业。
事实上,对于国企何去何从,决策层早已作出明确表态——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这一精神,在此次《指导意见》中再次被强调。改革决不能把国有企业改没了、改垮了,而是要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键是能否抓住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这个总把手,以正确的途径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而不是总当作一种口号挂在嘴上。
《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种舆论反映总体上是平和、理性的,和之前两年多时间里的各种讨论、争议形成了对照。这种舆论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历经修改的《指导意见》,基本达到了寻求最大公约数的效果,也体现奔着问题去的目的。可是,为了寻求最大公约数,牺牲了眼前本来可以快速推进的机遇。过多的运用“既要”、“又要”式表达,使得改革的难度大大增加,很多事情可能在“又要”面前无法推行。经营权改革到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使人不无担心。
初看《指导意见》,人们往往发现很多内容都是过去多年来提过的,好像缺乏新意。但是,过去多年来提过的老话并没有解决,老话便一直是要说下去的。现在要推进的是进入深水区的改革,其在深度解决才是对改革意义的洞透与真正把握,这个文件对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是强调得到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改革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便也算基本成功了。
四、马克思是怎样分析所有权同生产过程分离现象的
我们需要从理论上来寻找依据了。我这里寻找的是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理论,是政府放开企业经营权的理论。而不是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所有权决定论,当然更不是来自英美的私有化论。
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两权”关系的发展趋势应当是什么?这些都还没有搞得十分明白。有些学者总是抱着公有制不动摇,似乎永远只会说一句话。怎么不动摇,实现途径是什么,他们似乎永远也不开口。对于公有制的地位,我们是无异议的。也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问题。考察“两权”分离的社会经济理论根源,有必要重温一下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的“两权”分离的论述。这实际上是讲的实现途径问题。
马克思认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上),人民出版社,1974。)
马克思论述关于产权的性质时指出,正是因为资本主义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正是在自由平等的、纯经济性质的财产权利确定的前提下,商品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并以市场经济的形态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普遍联系方式。这时,人类已经进入市场经济阶段。
马克思认为这种资本所有权同生产过程分离的现象是经营方式发展的一大趋势,是资本实现社会化运动所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因此马克思说:“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内的事情。”(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上),人民出版社,1974。)
马克思说的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照我们习惯的话去说,一个老板完全不必像“婆婆”一样做所有家务的决断者,一个裁判完全不必像领队一样带球队打球,去指挥球队怎样防守与进攻。
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无法做到产权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权。国家所有权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一方面我们只把企业看成一个产出的组织,其盈利大小由政府说了算;另一方面由于权利界线不清晰,收益不确定,以致使法律上所有者和经济上所有者之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和“公共通道”,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解决这个矛盾,就要进行产权改革,用法律上的所有权的权力,强化经济上所有权的权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代理和委托的责、权、利,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率。
按照马克思说的资本所有权同生产过程分离的一大趋势,从中国国有企业实际出发,我们需要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思考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目标。
第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真正做到产权清晰。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依法行使自主经营的权利。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资本所有权同生产过程分离,国有企业改革从根本上决定着公有制经济同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构筑一个“隔离带”,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切一刀”,投资经营公司便是这一“隔离带”。
第二,优化国有经济供给结构,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中央企业将根据业务范围大体分布在三个领域: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不同领域经济控制力强弱有别。当然,在市场竞争中必然“有进有退”,其目的是要“继续放开搞活中小国有企业”,尤其是那些产能过剩的僵尸企业,为什么不可以退出呢。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继续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样一来,国企便面临市场的配置有一个“瘦身强体”的选择。
第三,加大董事会建设,加快形成职业经理人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投入和合理利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最大的障碍在于人力产权改革的滞后上,人力资本产权不清晰,出现了“中才西用”“国才民用”的局面。要使国有企业改革制度化,首先是出资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分开,使得经营者能够独立经营。其次是三项制度改革,改变那种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制度,必须从人力资本产权改革入手,务必做到:(1)实现人力资本法律上所有权和经济上所有权的分离;(2)建立人才市场,培育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3)建立一套人才身份转换和流出注入制度;(4)明晰个人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尽量避免国有企业的人、财、物所有权政府行政化。更年轻的人群正在成为社会的主体,跟上年轻一代人对社会的期望,不能让失望情绪弥漫,动员一代代人面对问题、解决问题。
显然,这些内容已经体现在顶层设计方案之中了,尤其是《指导意见》的二、三、四、五部分。
五、《指导意见》的逻辑关系及框架分析
《指导意见》是我国发展新阶段深化国企改革的行动纲领。不仅是因为在发布这个被称为纲领性的文件同时,还要发表30多个配套文件,还在于《指导意见》主题是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融合,焦点是经营权,要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来寻找活力,最后落脚点是“活力”二字。
依照我的理解,《指导意见》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为灵魂,并贯穿于各章条款的始终。《指导意见》的内容是围绕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展开的。
从《指导意见》文件二、三、四、五、六这几个板块来看,这五大部分,实际上都是从解决经营权入手的,是围绕活力来说事的。分类是为了让国企经营与市场的深度融合,走向市场,让要素活力迸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为了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激发企业的内在活力;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是清理堵塞,造就新的活力,让“经营”目标得以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引入各类资本经营的外在活力;控制监督,是保护经营活力问题,做到活而不乱。我们可以看到“经理层经营高度自主,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的提法,这些提法是鼓舞人心的。现在,我以围绕经营权问题对五个核心板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