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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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最后一件

在每天早上醒来的时候,我就会对自己说:今天,我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人,包括非常鸡婆、忘恩负义、狗眼看人低、满口胡言、见不得人好以及不善交际的人。这些人之所以染上这样的恶习,是因为他们善恶不分、是非不明的缘故。但是我自己,却深深知道善恶美丑的本来面目;即使是那些做错事的人,他们在本性上与我并没有天大的区别,他们与我们血脉相连,而且我们有着不分伯仲的智慧和程度相近的信仰。丑行并不是我们无法摆脱的东西,所以我们千万不要因为这些同胞所犯之错而对他们心存怨气或者记恨一辈子,因为同胞们齐心协力才是我们的天性,我们情同手足,唇齿相依的天然关系把我们紧紧地维系在一起。所以,如果我们自相残杀的话,那么就违背天命,最终只能落得个自寻烦恼和众叛亲离的悲惨收场。

不管我最后成了什么人,都只是一具会呼吸的肉体而已,当然还有一个具支配力的意志。尽信书不如无书;不要心存杂念,分心是要不得的;但如果你这时已经行将就木、奄奄一息,那么便没有必要再眷顾自己的臭皮囊了;那只是用血液和骨头组合起来的连接物,当然也有神经、静脉和动脉等东西。仔细倾听你自己的呼吸,看看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就是进进出出的空气而已,而且每时每刻吸进去和排出来的,还不是完全一样的气体。最后来说说意志吧:可以这样来认识它,假如你已经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人,那么你就不会成为意志的奴隶,而是相反,你不会像被人操控的木偶那样去做出一些违背社会的恶行来,不要对现状抱怨不休,不敢面对未来的态度也是要不得的。

神灵操控一切,万事万物都在天意的安排之中。命运的安排始终脱离不了自然法则的约束,也无时无刻都在与神的旨意交织和纠结在一起。世间万物皆肇始于神灵的旨意;除却神的旨意,还有一种不可背反的天命,这种必然是为了庇护整个宇宙,而你我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但自然法则整体,可以给其中每个环节和部分都带来一致性的好处,而其最终还确保了大法则的维系。通过各种元素的变化及其组成事物的变迁,宇宙整体保持着其本来的面貌。让这些原则在你身上应验吧,同时也让这一信仰永远注入你的思想之中。不要对僵死的书籍抱有太大的期望,你就不会含恨而终,摆出乐观向上、坦然面对的态度,从我们的内心深处向死神表达谢忱,然后安然逝去。

记住,你对这些事情的领悟已经有点晚了,因为神灵已经给过你足够多的机会,只是你没有好好把握而已。现在你必须有这样的领悟,即你只是宇宙的其中一个部分而已,你在世上的存活只是宇宙大轮盘流转中的昙花一现;你的生命实在是太有限了,而假如你还不在这段“苟且”的过程中洗净你心中的层层疑云,那么再好的良机也会稍纵即逝,你也会随之而逝,正所谓良辰一去不复返啊。

我们要像罗马人那样,无时无刻都要保持大脑的思考状态。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显示出既成熟又不加修饰的尊贵气质,心中要有仁爱、自由和正义。你应该除去别的纷扰恶念。给自己加上这样一种信念,即仿佛你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最后一件,并把对理性行动的冷漠态度和深恶痛绝卸下,也请把伪善、自私和对自己所得表示不满的抱怨抛在一边吧,唯有如此你才能得到真正的解脱。你必须认识到,其实一个人只要把握住自己所有的东西,哪怕只是一丁点,他都能过上一种内心静谧的生活,神不就是如此嘛;因为神明就从来没有向领悟到这些道理的人索要过什么回报。

罪孽深重啊,罪孽深重,我的灵魂在低吟着,而你都不再拥有让自己的灵魂再次超度与升华的机会。每个人都被赋予了足够长的生命历程,而你的生命之火却即将熄灭,假如你的灵魂还不最后眷顾一下自己,那么只能活生生地把你的幸运转手交给别人。

你所拥有的身外之物有没有让你陷入困惑的思考呢?让自己挤出时间来学习积极向上的新鲜事物吧,不要在解不开的心结里越陷越深了。但在此过程中,你也不要误入歧途。因为在生活中,被自己的劳碌而搞得疲惫不堪的人,也与不务正业者没有什么差别,因为他们没有一个恒定的目标来统率自己的每个行为。一言以蔽之,这些人的思想都是漫无目的的。

绝不要去猜测别人心里在想什么,琢磨别人心思的人从来都不是幸福的人。每个人都应该关注自己内心的所思所想,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是很可悲可叹的。

你必须铭记于心的是,整个宇宙的本来面貌是什么,而我自己本身又究竟是什么,这两者有着怎样的联系,我自己在整个宇宙中占到什么样的地位与作用;没人可以阻止你去说出或者做出任何符合自然法则原理的事情,因为你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西奥菲拉斯图斯在评价两种不同恶行的时候(这种比较评价完全根据人类共通概念做出),用纯粹哲学家的口吻指出:因私欲而起的犯罪,要比那些因一时愤怒而起的犯罪具有更高一些的可谴责性。理由就是,因愤怒而犯罪的人,可能会因为某种内心的痛苦和突如其来的阵痛发作而失去了本来的理性;而因私欲而犯罪的人,则是被寻求一时痛快的欲望所掌控,这种犯罪似乎显得更为放纵和内心懦弱。紧接着,西奥菲拉斯图斯以一种颇富哲学意味的口吻指出:为寻求一时痛快犯罪的行为,比因内心痛苦而犯罪的行为,具有更高的可谴责性。用一句话来概括,后者就像一个人是因为遭到别人的不公正礼遇而触犯法律,其中的内心痛苦最终转化成了一时失控的愤怒;而前者则是在自己私欲的驱使下,犯下一时冲动、不可遏止的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