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常态下理赔实践探索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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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团体保险合同的要素如下:

1.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

团体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需有订立团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团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即团体)以及保险人。此外,由于团体保险合同并不都是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因而还有团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即团体内的成员)以及受益人。相应地,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承担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具有指定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2.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

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也可称为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没有这种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就没有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也就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在这一点上,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保险标的并无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团体保险是在一张总保单下为多个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此,团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并非单一,而是该保单所承保的所有团体成员的身体或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