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了解中国股市的博弈构成
市场主体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人和股票投资人。股票发行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发行条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各类金融机构、各种社会基金、外国投资者等。
证券公司
【概念一点通】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主要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经营公司来进行。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
(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
(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
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三种业务的。
证券经营公司的设立资格:
①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A.证券经纪;B.证券投资咨询;C.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②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A.证券承销与保荐;B.证券自营;C.证券资产管理;D.其他证券业务。
③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A.证券承销与保荐;B.证券自营;C.证券资产管理;D.其他证券业务。
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⑤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证券交易所
【概念一点通】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证券交易所使证券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采取集中方式进行交易。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交易所本身不能买卖证券,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我国有四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占买卖成交额一定比例的佣金。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不论是公司制的交易所还是会员制的交易所,其参加者都是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
1.会员。
会员包括证券自营商、股票经纪人及专业会员。
证券自营商是指不是为顾客买卖股票,而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直接经营人和零数交易商。直接经营人是指在交易所注册的、可直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会员,这种会员不需支付佣金,其利润来源于短期股票价格的变动。零数交易商是指专门从事零数交易的交易商(零数交易是指不够一单位所包含的股数的交易),这种交易商不能收取佣金,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低于整份交易的价格从证券公司客户手中购入证券,然后以高于整份交易的价格卖给零数股票的购买者所赚取的差价。
股票经纪人主要是指佣金经纪人,即专门替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能进入大厅进行股票交易。因此,非会员投资者若想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就必须通过经纪人。
专业会员是指在交易所大厅专门买卖一种或多种股票的交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在股票交易实践中,专业会员既可以经纪人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股票的买卖业务,但他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股票买卖。
2.交易人。
交易人进入交易所后,就被分为场内经纪人和特种经纪人。
场内经纪人主要有佣金经纪人和独立经纪人。对佣金经纪人上文已有叙述,此外不再作介绍。独立经纪人主要是指一些独立的个体企业家。一个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成为独立经纪人的客户,每做一笔交易,公司须付一笔佣金。在实践中,独立经纪人都会竭力按公司要求进行股票买卖,以获取良好信誉和丰厚报酬。
特种经纪人是交易所大厅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种经纪人都身兼数职,主要有:充当其他股票经纪人的代理人;直接参加交易,使买卖双方的价格差距趋向公平,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卖人的角色,负责对其他经纪人的出价和开价进行评估,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负责本区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他经纪人提供各种信息。
3.客户和经纪人之间的关系。
在股票投资与交易活动中,客户与经纪人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1)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这是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关系的表现。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支付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向经纪人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经纪人贷出或由商业银行垫付,这时的经纪人均为债权人,客户均为债务人。
(2)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客户作为授权人,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经纪人必须为客户着想,为其利益提供帮助。经纪人所得收益为佣金。
(3)是信托关系。客户将金钱和证券交由经纪人保存,经纪人为客户的准信托人。经纪人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财产为自身谋利。客户若想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经纪人公司开立账户,以便获得各种必要资料,然后再行委托;而经纪人则不得违抗或变动客户的委托。
(4)是抵押关系。客户在需要款项时,须持股票向经纪人作抵押借款,客户为抵押人,经纪人为被抵押人,等以后股票售出时,经纪人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借款数目。在经纪人本身无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抵押。
证券交易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
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
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3.形成与公告价格。
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4.制定交易规则。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
5.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
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6.维护交易秩序。
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7.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
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8.提供交易信息。
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有及时公布的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概念一点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1)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2)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3)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4)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5)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6)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证券服务机构
【概念一点通】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买卖本咨询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2)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3)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4)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业协会
【概念一点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
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3)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4)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7)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2)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3)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4)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5)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6)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概念一点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决定保留设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务监管职能都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3)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3)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5)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6)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负责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负责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