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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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解说法制·揭秘酷刑

第三章 解说法制·揭秘酷刑

1.“法律”是个现代词汇,古代法律叫什么,“法”字怎么理解?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一种规则和秩序的体现。但是,中国古代虽然律例众多,也有“法”的概念,但却没有“法律”一词。那么古代法律叫什么,“法”字又该如何理解?

“法”之古体字写作“”,东汉许慎所著中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如此解析:“”,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以水为旁,喻法应“平之如水”;“”字中的“”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亦作“獬豸”,此神兽,性中正,辨曲直,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有罪触,无罪则不触”。这反映了上古时代信奉神明裁判,又反映了“法”代表着公平、正直和正义。

法律在中国产生得很早。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据《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商朝的法律制度叫“汤刑”。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是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可见这一时期法律多以“刑”为名。

商鞅变法后,制定《秦律》6篇,秦灭六国后全面推行,中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以后汉有《九章律》,魏晋时有《晋律》,《北齐律》,隋有《开皇律》。唐太宗时期,制定《唐律》12篇,500条。宋代为《宋刑统》。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明朝称《大明律》、《明大诰》,清朝为《大清律例》。可见,自秦以后,法律多以“律”称,兼以“统”、“制”、“诰”等名。

“法律”一词来自西方,西学东渐后从日本引入。现代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即依靠法律所确立的规则和秩序实现社会的正义。它是一种裁判的规则和人们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与古代法律相比,中国已改变了过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局面,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善。

2.古代处决犯人一般在秋季,叫“秋决”,为什么这么安排呢,是要“秋后算账”吗?

在古代,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当然,如果是重要刑犯或处于非常时期,也是要立即处决的。

各朝代行刑的具体月份,也是不一样的。西汉时,在十月至腊月间执行死刑,其他时间不能执行死刑。唐宋时期,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季执行死刑,否则要判一年徒刑。唐宋时的法律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在计算后认为,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

明代规定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执行死刑,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处死刑者,杖八十”。那么,为什么要在秋后处决犯人呢?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对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一些现象,人们不能正确解释。因此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造世主赐予的,因而所从事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秋冬行刑,正是适应天道,顺乎四时。

这种思想发展到西汉,出了个儒学大师董仲舒,他说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从此,“秋冬行刑”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直到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清朝,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秋决”的具体月份随着朝代变更也稍有改动。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3.古代有击鼓鸣冤,它是如何来的呢?

经常在电视上看到“击鼓鸣冤”的画面,鼓声一响,官员就必须立刻升堂,处理案件。它是中国古代老百姓申诉的一种方式。那么这种方式是如何产生的呢?

相传西周时期,平民如有冤情便可击鼓请求帝王的接见。从那时起,历朝历代,皇帝都将鼓设在宫外,鼓声将百姓的不平与冤屈上达朝廷。这种鼓叫登闻鼓,也称露鼓。汉代更是有专人管理,凡有人击鼓言事,所有人员都要提供方便,不准阻拦。

“击鼓鸣冤”真正形成诉讼制度是在汉代,这背后还有个流传很广的故事。汉高祖刘邦有个侄子依仗权势,胡作非为。一天,京城少女苏小娥正在街上行走,皇侄见她貌美若仙,遂生邪念上前调戏,被小娥一巴掌打在脸上。皇侄恼羞成怒,便要动手打人。这时一个好汉路过,拔刀相助。皇侄哪肯示弱,于是命令手下动武。一名手下刺大汉不成反刺中了皇侄的肚皮,致使其瞬间毙命。皇侄的爪牙恶人先告状,诬陷好汉杀人。刘邦闻悉,下令将大汉收监,准备处死。

苏小娥脱险后,深感内疚,决定独闯金殿。她和妹妹各持一小鼓小锣,来到金殿门前,边敲边高喊“冤枉”。锣鼓声频传,惊扰了刘邦。刘邦怒问何故,小娥回报:“万岁,小女若不击锣鼓,怎能面君,我的冤情如何得申呢?”接着便把皇侄劣迹呈述一番,然后指出真正凶手。刘邦听完,召囚犯和皇侄手下人对质。结果,奴才被斩,好汉被放,小娥平安回家。百姓闻讯,无不赞颂高祖英明。

此后,刘邦特传下圣旨,命令各级衙门必须左右各摆一面大鼓和一口大钟,并规定钟鼓一响官必上堂。这便是“击鼓鸣冤”的由来。宋朝时,钦宗为了议和而罢免主战派李纲,以太学生陈东等为首的数万人击鼓喊冤,上书要求复用李纲。清朝时规定“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可击鼓。上诉程序从基层到各衙门仍不得申冤者,方许擂鼓,否则要处以重刑,而且擂鼓之声并非都“直达圣听”。

4.历史上真有“午门斩首”的制度吗?“午门”是什么地方?

古装戏中,大臣得罪了皇帝,皇帝一生气,便下令将其“推出午门斩首”。那么“午门”究竟是指什么地方,中国历史上真的存在这种制度吗?

“午门”在历代宫殿沿革中都存在。紫禁城中午门为正门,位于南北中轴线上,因其居中向阳,位当子午,故名午门。其前有端门、天安门、大清门,其后有太和门(明代称奉天门,后改称皇极门,清代改今名)。各门之内,两侧排列整齐的廊庑。这种以门庑围成广场、层层递进的布局形式是受中国古代“五门三朝”制度的影响,有利于突出皇宫建筑威严肃穆的特点。

午门的平面呈“凹”字形,沿袭了唐朝大明宫含元殿以及宋朝宫殿丹凤门的形制,是从汉代的门阙演变而成。午门分上下两部分,下为墩台,正中开三门,两侧各有一座掖门,俗称“明三暗五”。墩台两侧设上下城台的马道。五个门洞各有用途:中门为皇帝专用,此外,皇帝大婚时,皇后乘坐的喜轿可以从中门进宫;通过殿试选拔的状元、榜眼、探花,在宣布殿试结果后可从中门出宫。东侧门供文武官员出入。西侧门供宗室王公出入。两掖门只在举行大型活动时开启。正楼两侧有钟鼓亭各三间,每遇皇帝亲临天坛、地坛祭祀则钟鼓齐鸣,到太庙祭祀则击鼓,每遇大型活动则钟鼓齐鸣。午门整座建筑高低错落,左右呼应,形若朱雀展翅,故又有“五凤楼”之称。

午门是皇帝举办各种仪式的地方,如颁发诏书。皇帝在立春赐春饼,端午日赐凉糕,重阳日赐花糕也在这里举行仪式。每年腊月初一,要在午门举行颁布次年历书的“颁朔”典礼。遇到战争,大军凯旋,要在午门举行向皇帝敬献战俘的“献俘礼”。明代皇帝处罚大臣的“廷杖”也在午门举行。

古代皇帝处决臣子一般不在午门举行,一般是押往柴市或菜市进行,如著名的“戊戌六君子”就是在菜市口被杀害的。那为什么会存在“推出午门斩首”的说法呢?这与上面提到的“廷杖”有关。明代时,如果大臣触犯了皇家的尊严,便以“逆鳞”之罪,被绑出午门前御道东侧行“廷杖”之刑。起初只是象征性的责打,后来发展到打死人。如正德十四年皇帝朱厚照要到江南选美女,群臣上谏劝阻,皇帝发怒。大臣舒芬、黄巩等受廷杖者130人,有11人被当场打死。嘉靖皇帝欲追封他的生父兴献王为帝,遭到群臣抵制。群臣百人哭谏于左顺门,皇帝下令施行廷杖惩罚,当场毙命17人,所以民间才有“推出午门斩首”的流传。实际上,午门是紫禁城的入口,绝不会轻易成为“刑场”。

5.“刑不上大夫”是什么意思,在古代得到彻底贯彻了吗?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周礼》。一般解释为“庶人没有资格接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那么在古代是否真的“刑不上大夫”,它得到真的贯彻和执行了吗?

“大夫”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官衔的一种品级,当时分为卿、大夫、士三个级别。每级又分为上、中、下。如上大夫就是“大夫”中职位最高的。在古代,官员犯罪,尤其是牵涉到官和民的诉讼中,“刑不上大夫”体现得很充分。例如百姓杀了官,是杀头的大罪,相反,皇室、官员杀死了百姓或奴婢则可能只是“杖责五十”。这是封建等级制度的表现,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表现。

但大夫真的从不被上刑吗?当然不是。一旦触犯皇帝或宗室利益,恐怕就不只是大夫本人上刑,而且还要满门抄斩或灭九族了。比如,身为秦朝丞相的李斯就被腰斩,身为明朝帝王之师的方孝孺被诛十族,等等,这在中国封建社会不胜枚举。

古代同样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但几乎从未实施。封建统治者对于官僚阶层的浪荡公子有时候可能会给予惩戒,但谁可以轻言处决皇子呢?所以最后也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

有人也曾提出这句话的新解,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下”或“上”应做以动用法,表示鄙视或尊崇的含义。那么整个词义就反过来了,就是“礼并不因庶人而废,刑不以大夫为上”,这与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内涵一致。

6.戏里经常演“三堂会审”,“三堂”指什么,古代真是这样审案吗?

喜欢越剧的朋友都知道,“三堂会审”是《玉堂春》的著名选段。剧中讲述的是书生王金龙和名妓苏三的一段情缘。那么什么是“三堂会审”,古代真有这项制度吗?

越剧《玉堂春》中,南京官家子弟王金龙与名妓苏三发誓白头偕老。王公子钱财被盗,潦倒关王庙。苏三得悉后,赴庙赠金资助,使王金龙得以回到南京。后来,老鸨和山西富商沈延林以假信私下将苏三卖给沈延林为妾,沈延林之妻皮氏“大娘”与赵监生私通,用药毒死沈延林,反诬告苏三。洪洞县官受贿一千两,将苏三问成死罪,解至太原三堂会审。主审官恰为巡按王金龙,遂使冤案平反,王金龙、苏三得以团圆。

剧中的王金龙所任巡按一职,又称“巡按御史”,是古代官僚机构监察机关的一种设置。“三堂会审”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处理案件的一种制度。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几千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惯的说法便是“三堂会审”。

可见“三堂会审”是从唐代开始的一项政治制度,它是统治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类似于现在的检察机关,但又有不同。现代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侦办官员违法的案件,但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是作为公诉人一方存在。

7.历史上有“春秋决狱”的说法,它是说春天秋天才审案吗?

中国是一个重视伦理和道德的国家,传统伦理观念也必然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上。这便是西汉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不是字面理解的“在春秋两季审理案件”,而是一项法律裁判的原则。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所谓“春秋决狱”便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并同时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关于断狱的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仅记载了少量案例。如“父子相互隐匿不为罪”,他认为父子关系亲密,相互隐匿为人之常情,且《春秋》上有云:父子一方犯罪后可相互隐藏。所以不构成犯罪,唐朝亦采此说。

再如儿子误伤父亲,按律当处死。但考虑到动机并非真心忤逆,所以应为无罪。若父子关系已断绝,一方殴打另一方,不作“打父亲判死罪”处。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董仲舒提倡的决狱方式是以“父子”为基本框架的,这也是三纲五常的核心内容。其实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现代社会中动机和伦理也是法律考虑的范畴,如动机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董仲舒虽然也尊重事实,提出区分“既遂”和“未遂”,“首犯”和“从犯”之别,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与现代法制精神仍然存在差距。

8.古代审讯有“五听”的要求,“五听”具体指什么?

“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

《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后人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自西周起,以后各朝各代均将“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如《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直到清朝,“五听”仍然是刑讯的后盾。

9.人们往往把罪大恶极的人称为“十恶不赦”,这“十恶”具体指的是什么?

形容一个人恶贯满盈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用到一个词“十恶不赦”,表示这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在现代汉语中,“十恶”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在中国古代,“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那么,“十恶”到底是指哪十种罪恶呢?

有律法规定的“十恶”,制定于1300年前的北齐。到了隋唐时期,内容略有增删,并正式定名为“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

“十恶”罪具体指的是:

1.企图推翻朝政的谋反罪。对统治阶级来说,谋反罪历来都是十恶之首。

2.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谋大逆。

3.背叛朝廷的谋叛罪。

4.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的恶逆罪。

5.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的不道罪。

6.冒犯帝室尊严的大不敬罪,包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等违法行为。

7.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不孝罪。

8.谋杀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不睦罪。

9.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不义罪。

10.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内乱罪。

可以说,“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所以,“十恶”之罪确立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可以得到赦免的重罪。由于其影响深广,所以人们一接触到罪恶大、不可宽恕的事情,很自然就想到“十恶不赦”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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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最初指什么?

“十恶”,最初是佛教用语,指10种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三恶道”苦报的恶业,行“十恶”而程度严重的,要受大苦报。故又称“十恶业道”。《佛说未曾有经》说,“十恶”为:“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傲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

10.古代最残酷的刑罚是“诛九族”,可是却有“诛十族”之事,这是怎么回事?

族诛是中国古代一种残酷的刑罚制度,即一人犯罪而实行残酷的株连法,尤其是犯了大罪,往往要被诛灭“九族”,即“株连九族”。

那么,“诛十族”是怎么回事呢?这事要从明成祖朱棣说起。

朱棣夺取皇位后,颁布了一个奸臣榜,上榜之人都是对他登基进行过干扰的六部九卿大臣。然后,朱棣举起屠刀,将这些人一批批屠杀干净。其中,方孝孺死得最为惨烈,“被诛十族”。

为什么唯独方孝孺会被诛了十族呢?

燕王朱棣攻破南京后,方孝孺始终闭门不出,终日号哭。朱棣召他进宫,他也坚决不从。于是,朱棣将他逮捕下狱,并派人轮番劝说。可劝说者都被方孝孺骂回。

朱棣即位时要草拟诏书,大家纷纷推荐方孝孺。方孝孺不但没有理会朱棣,反而存心要为建文帝鸣不平。他身穿孝服,在大殿上痛哭不止。

朱棣离座劝慰他说:“先生不要自己苦自己。我只是效法周公辅佐成王而已。”

方孝孺问:“成王在哪里?”

朱棣回答:“他已经自焚死了。”

方孝孺又问:“为什么不立成王的儿子为皇帝?”

朱棣道:“他尚年幼,国家需要有能力的大人来治理。”

方孝孺步步紧逼:“那为什么不立成王的弟弟呢?”

朱棣此时已经很不高兴,他强压住心中的怒火说:“这是朕的家事。”同时,朱棣命人备好笔墨纸砚,请方孝孺起草即位诏书。

方孝孺挥笔写下了几个大字:“燕王篡位。”并高声说:“你就是杀了我,我也不会给你起草诏书。”

朱棣说道:“哪那么容易死!你就不怕灭九族?”

方孝孺厉声喊道:“即便是诛十族又怎么样!”

就是这一声喊,喊出了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十族”之诛。

不久,方孝孺的家人宗亲连同门生故旧共计873人被磔杀于市,整个行刑过程持续了7天。同时株连的1000多人被发配充军。十族全部清理完后,朱棣才对方孝孺本人下手。

1402年,时年45岁的方孝孺被磔杀于聚宝门外(今南京雨花台东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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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

明代大臣方孝孺(1357~1402年),字希直,又字希古,人称正学先生,浙江定海人,著名学者、文学家、散文家、思想家,其才学文章在当时颇负盛名,曾负责《明太祖实录》等书的编修。约洪武九年(1376年)拜宋濂为师,洪武十五年,受明太祖朱元璋召见,洪武二十五年授汉中教授。

11.为什么把砍头叫做“枭首”,这种古代刑罚跟枭有关吗?

为什么古人将砍头叫做“枭首”呢?这种刑罚和枭有关系吗?

传说,枭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一种食肉鸟,羽色黑褐,头上长着两根上翘于天的白色羽毛,和猫头鹰极为相似。

由于它在出生后会把父母吃掉,只剩一个头颅,因而被古人认定为天下第一狠毒凶险的动物。所以,古人有“枭雄”、“枭将”、“毒枭”、“枭首示众”等说法。

“枭雄”为雄霸一方的王者,“枭将”是战场上能征善战的人,“毒枭”为手段狠毒异常的人,“枭首示众”则是把人的脑袋砍下来并悬挂于高竿上警示世人。

可是,枭在出生后为什么要吃掉自己的父母呢?

在母枭孵化小枭的时候,由于没有食物可吃,公枭便把自己的身体奉献出来,公枭跳起来,用自己有力的勾喙咬住枭巢上方树枝,从此便不再松口。

处于孵化期的母枭在饥饿难耐的时候,便用锋利似刀的勾喙啄食公枭的身体充饥,直到小枭出生。

小枭出生后,母枭没有任何食物可以喂它。它只能像公枭那样将身体奉献出来,作为小枭飞离枭巢前的“食物”。母枭先给小枭示范:它跳跃起来啄食悬吊着的公枭残骸,等树枝上仅留下枭首,母枭便会毫不犹豫地用最后一丝力气,将身体悬吊在公枭咬住的那根树枝上。

小枭饥寒交迫之下,按照母枭示范的样子,奋不顾身地去撕咬“食物”,为了吃到下一口“食物”,小枭唯一能做的就是死命地腾跳啄食。最后,小枭出窝了,树枝上又多了一只枭首。

12.凌迟为什么又叫千刀万剐?这种酷刑真的是将人割上千万刀吗?

凌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惨无人道的刑罚。凌迟本来写作“陵迟”,是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后来用作刑罚的名称,主要取缓慢之意,指用一种很慢的速度将人处死。

凌迟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成为一种刑罚是在辽。金、元、明、清都将凌迟规定为法定刑。在明朝及明以前,这种刑罚主要用来处罚那些十恶不赦的罪犯,如谋反、大逆等。到清朝乾隆时期,一些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如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等,也会被处以凌迟。

凌迟刑的历代行刑方法是有区别的。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再是枭首,最后肢解。

明朝时期,凌迟超过了千刀。被凌迟处死的太监刘瑾,据说被割了三天,共3357刀。第一天割完后,刘瑾还喝了一点粥,第二天继续。

清朝时期,凌迟的刀数不同于明朝,并有几种不同的切法。

有切二十四刀的: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四刀切两腿。

也有切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

凌迟刑是一种相当残忍的处刑方式,一刀一刀地割去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所以,民间也叫凌迟为“千刀万剐”。

清朝光绪年间,大臣沈家本在修订法律时,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得到清廷准奏——凌迟、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13.司马迁所受的“宫刑”是什么样的刑罚?

司马迁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史学家,鲁迅曾称赞他的《史记》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他本为汉武帝史官,后触犯帝威而被施以“宫刑”。那么什么是“宫刑”,为何遭受这种刑罚会令司马迁感到耻辱呢?

天汉二年,汉武帝派李广利领兵讨伐匈奴,另派李广的孙子、别将李陵随从李广利押运辎重。李陵带领步卒五千人出居延,孤军深入浚稽山,与单于遭遇。匈奴以八万骑兵围攻李陵。经过八昼夜的战斗,李陵斩杀了一万多匈奴,但由于得不到主力部队的增援,不幸被俘。由于信息传递有误,朝廷接到的消息说李陵投降了匈奴。汉武帝十分愤怒,询问太史令司马迁的看法,司马迁替李陵辩护,结果被打入大牢。后又传出李陵带匈奴兵攻打汉朝的消息,汉武帝信以为真,处死了李陵的母亲和妻子。司马迁也因此被判死刑。

按照汉朝刑法,死刑有两种减免办法:一是拿五十万钱赎罪,二是受“腐刑”。司马迁官小家贫,当然拿不出这么多钱赎罪。腐刑既残酷地摧残人的身体和精神,也是对人格的极大侮辱。司马迁当然不愿意忍受这样的刑罚,悲痛欲绝的他甚至想到了自杀,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面对。据《史记》记载:“是以肠一日而九回,居则忽忽若有所亡,出则不知所往。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也。”因为受辱,所以坚韧,也才有了《史记》。

“宫刑”中“宫”作动词,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刑。宫刑是古代最残忍的刑法,为五刑之一,仅次于大辟(斩首)。

14.古代有对女子的“幽闭”酷刑,这是一种怎样的刑罚?

“幽闭”是对女子实施的宫刑,开始于秦汉。王夫之《识少录》中说:“传谓‘男子去势,妇人幽闭’,皆不知幽闭之义。”那么“幽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鲁迅在《病后杂谈》中说:“对于这种刑罚,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没有细说“幽闭”是怎么回事,他可能只是不忍说出或实在是耻于说出祖宗的这桩“伟大发明”。

清朝褚人获《坚瓠集》,在卷四里有“妇人幽闭”一条,作者引用明代王兆云《碣石剩谈》中的一段话,把“幽闭”解释为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王兆云自称,这个解释得自“刑部员外许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见,“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是破坏女性生殖器官的酷刑。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宫刑与五刑中的其他四刑一样,后来被废除,这是人类进步的必然。

15.我们常听说“午时三刻问斩”,为什么要选在这个时刻行刑?

我们常听说“午时三刻问斩”问斩,那么,古人为什么要选在“午时三刻”行刑呢?

这就要从古人的时辰划分说起。古人将一昼夜划分为十二个时辰,又划为一百刻(“刻”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

“午时”大约在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则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的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古人认为,杀人毕竟是件“阴事”,就算被杀的人真的罪有应得,他的鬼魂也会前来纠缠,会对法官、监斩官、行刑刽子手不利,而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则可以压抑鬼魂。这应该是“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另外,“午时三刻”的时候,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此刻处决犯人,犯人的痛苦相对会小一些。也就是说,选择“午时三刻”行刑也是从体谅犯人的人道主义角度考虑的。

16.古代的“笞刑”只打屁股不打背,这是谁规定的?

“笞刑”是一种抽打犯人身体的刑罚,一般只打屁股不打背,并且对于施刑用的竹板也有详细规定。那么这个刑罚最初是如何产生的,只打屁股不打背又是谁规定的呢?

先秦时期,五刑为墨、劓、、宫、辟,都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残忍刑罚。到了汉朝,统治者有感于前朝统治者因严刑峻法灭亡的教训,制定了新五刑,就是人们常说的笞、杖、徒、流、死五种。笞是其中最轻的一种,汉以前虽然也有,但并非主要的刑种。汉文帝时实行刑法改革,笞刑从此成为常用的刑种。

但最初的的笞刑并不规范,笞打什么部位、用什么刑具、怎样施刑,都没有严格的规定,笞数最多竟达四百,常常是刑未毕而人已亡。汉景帝八年颁布《棰律》,对笞刑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用刑的部位为“臀”,这样就避开了人最重要的胸、腹、腰等要害部位。但并不包括笞背,相传只打屁股不打背的做法是唐太宗规定的。

甄权是唐初著名的针灸学家,曾长期担任潞州地方官李袭誉的随军征士。后来李袭誉官至少府监,甄权拿自己精心绘制的《明堂人形图》给他看。李袭誉将其献给唐太宗,李世民觉得很有用处,就下令修订,修订完成后唐太宗仔细观阅,他发现人体经络穴位多集中于胸和背,而臀部穴位则较少。唐太宗于是联想到五刑中的笞刑,遂下令以后施行“笞刑”一律不准打背,而只能打屁股,这便是只打屁股不打背的由来。

笞刑其实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关汉卿的《窦娥冤》中,窦娥这样唱道:“一杖下,一片血,一层皮。”足见其残忍。唐太宗的做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将罪犯打死,在当时是一种进步。现在世界各国已基本废除笞刑,这是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

17.“象刑”是一种什么刑?中国历史上到底有没有这种刑罚?

美国作家霍桑的小说《红字》中,海丝特·白兰在丈夫两年生死不明、杳无音讯的情况下,与丁梅斯代尔牧师相爱,并生下了女儿小珠儿。由于私自相爱,海丝特被判“通奸罪”,衣服上被强制绣上一个红字“A”。这红字“A”就是一种象征性的惩罚,意味着一个人被同类永久地、彻底地抛弃。

那么,象刑是一种怎样的惩罚,中国历史上有没有这种刑罚呢?

部分人士认为,“象刑”在上古时代就是象征性的刑罚,即用“画衣冠、别章服”的办法来代替肉体刑罚,以此达到惩戒的目的。

也有人认为,上古时代根本就没有肉刑,只有“象刑”。因为那时的老百姓根本就不犯法,即使有个别的违法行为,大家也只是用“象刑”警示他们,使他们因心理上感到羞耻而悔改。

荀子却认为,所谓“象刑”根本就不存在,是后人臆想的,他说:“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意思是说,假如只是象征性地惩罚一下,不是太便宜恶人了吗?荀子说的可能有点绝对,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主要是道德教化。最理想的境界就是民受教化而至淳朴,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官员无案可审,监狱为空。

不管怎样,一个尊重犯人人格和尊严的社会,不仅是历史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象征。

18.为什么监狱又叫“班房”,古代监狱演进情况如何?

在古代,监狱里关押的主要是未决犯,即未经最后裁决的等待秋审的人犯。而那些已经批复的徒、流犯,则要解赴配所的驿站、仓场、衙门、军营、边疆做各种劳役和杂务,如无危险甚至可不收监。

当然,监狱也关押新捕获的案犯和解囚路过的人犯。

而班房则相当于“看守所”。衙役拘捕或传唤来人犯、人证等,恐其逃脱,延误审判,又想乘机敲诈,于是就有了“班馆”的出现。发展到现在,人们就用班房泛指监狱了。

那么,古代监狱经过了怎样的演变呢?远古时代,狱是用来驯养野兽的栅栏或岩穴。到了氏族社会,狱则用来关押俘虏。到夏朝,正式出现了中国最早的监狱。

商周时期,监狱也叫“圉”、“圜土”或者“囹圄”。周朝监狱中关押的犯人,如果能改过自新,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释放,但是释放后三年内不能被当平民对待。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监狱规模不断扩大。到秦朝时,监狱数量更多,基本上各郡县都有监狱。秦律中已有了监狱管理方面的详细规定。

汉朝时期的监狱更多更滥,中央设廷尉狱,各官府、地方各县也自行设置监狱。当时,全国约有监狱2000多所。像这样监狱泛滥的现象,在东汉以后得到了改变——实行了地方州县各置监狱的制度。

后世多沿袭东汉的监狱体制,只是在形式上有所改变。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狱;明清以刑部为中央司法机关,改设刑部监狱,同时对监狱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知识链接

中国最早提出创建监狱的人

皋陶,与尧、舜、禹同为“上古四圣”,是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皋陶又是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是“司法鼻祖”,他的“法治”、“德治”思想,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唐玄宗以李氏始祖皋陶为荣,于天宝二年(公元743年)追封其为“德明皇帝”。皋陶被认为是中国最早提出创建监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