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囚论
唐贞观六年,唐太宗下令把已判死刑的三百九十名罪犯释放回家,并限定他们第二年秋天一定要回来报到接受死刑。第二年九月被释放的罪犯全部自动归案,无一人逃亡。唐太宗将其全部赦免。对这一历史佳话,欧阳修却认为唐太宗此举是不近人情、不可为常法的,是一种“上下交相贼”的行为,指出国家的法治必须“不立异”、“不逆情”,才能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使那些奸佞残暴之徒不敢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原文】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译文】
信用、道义应该用在品德美好的人身上,徒刑、死罪应该施加到品德败坏的人身上。刑罚判处死罪的,一定是罪大恶极,这又是品德败坏的人当中的特别坏的人。宁肯为正义而死,不肯随便侥幸地活着,因而把牺牲性命看做像回家那样自然,这又是品德好的人当中尤其难得的人。
在唐太宗继位后的第六年,审查了判处杀头的三百多名罪犯,下令释放他们回家,命令他们到时候自己归来接受死刑。这是拿品德好的人难做到的事情,要求品德最坏的人一定要做到。那些罪犯到了期限,终于自动归来,没有一个过期的,这是品德好的人难以做到的事,却成为品德最不好的人容易做到的事。这难道是与人情相近的事吗?
有的人说:罪大恶极,的确是品德坏的小人了;但是,等到恩德降临到他身上,可以使他转化成为品德好的人。因为恩德进入人的思想深,改变人的行为就快,是有这样的人的。
我说:唐太宗之所以做这件事,正是因为他想追求以德服人的好名声。然而,怎能知道唐太宗在释放罪犯的时候,没有想到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赦免,所以释放他们的呢?又怎么知道罪犯们在被释放回去的时候,没有想到他们只要自动归案就必定获得赦免,所以又归来的呢?如果是唐太宗料到罪犯们一定会归来才释放他们,这就是上面窥测下面的人心;如果是罪犯们料到唐太宗一定会赦免他们才回来,这就是下面窥测上面的心思。我只看到上面和下面互相窥测来凑成这种美名,哪里有所谓施舍恩德的皇帝和哪里有知道信义的罪犯呢?否则,唐太宗对全国人民施行恩德,到这时已有六年了,六年都不能使品德坏的人不干最坏的事,不犯最大的罪;却用一个短时间的恩德,就能使罪犯们视死如归,而且坚守了信用和道义。这又是讲不通的理论呀。
既然如此,那么怎样做才对呢?我说:先释放一批罪犯,如果他们按期归来,就杀掉他们,不要赦免。然后再释放一批罪犯,如果他们又归来,那就可以知道确实是被恩德所感召的了。然而,这是肯定没有的事情。至于释放后能归来就赦免他们,偶尔可以这样做一次;假如一再这样做,那么,杀人的都可以不死了。这能作为治天下的正常法制吗?不能做正常的法制,难道是圣人的法制吗?因此,唐尧、虞舜、夏禹、商汤、周文王的法制,一定要植根在人情之中,不标榜特殊来显示高明,不违背人情去追求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