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解
本文对复仇行为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在治世,不应采取个人复仇行动,而应当上告,通过统治者“施刑于其仇”;反对个人直接或“书于士”而实施的复仇。而在乱世无处伸冤时,则可以复仇;然而在有“复仇之禁”,复仇行为会带来杀身之祸,因而使家庭绝嗣的情况下,则应将仇恨深藏于心,不去进行复仇。全文层层论辩,由仇之缘起,讲到古说,再讲到处仇之道。行文流畅,“极意论驳,自成一家之言”。
【原文】
或问复仇,对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诸侯以至于有司,各修其职,其能杀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则其子弟以告于有司,有司不能听;以告于其君,其君不能听;以告于方伯,方伯不能听;以告于天子,则天子诛其不能听者,而为之施刑于其仇。乱世则天子、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书》说纣曰:“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盖仇之所以兴,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也。方是时,有父兄之仇而辄杀之者,君子权其势,恕其情而与之,可也。故复仇之义,见于《春秋传》,见于《礼记》,为乱世之为子弟者言之也。《春秋传》以为父受诛,子复仇,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绝之义,废不可绝之恩也。《周官》之说曰:“凡复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复仇者,以天下之乱,而士之不能听也。有士矣,不能听其杀人之罪以施行,而使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则何取于士而禄之也?古之于杀人,其听之可谓尽矣,犹惧其未也,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书于士则杀之无罪,则所谓复仇者,果所谓可仇者乎?庸讵知其不独有可言者乎?就当听其罪矣,则不杀于士师,而使仇者杀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或曰:“世乱而有复仇之禁,则宁杀身以复仇乎?将无复仇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复仇而不复,非孝也;复仇而殄祀,亦非孝也。以仇未复之耻,居之终身焉,盖可也。仇之不复者,天也。不忘复仇者,己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亲,不亦可矣。
【译文】
有人问复仇的事情,我回答他说:这不是太平盛世的做法。贤明的天子在位,从方伯、诸侯一直到各有关部门,各自实施他们的职责,被误杀的无辜者就很少了。如果不幸有了这种事,那么无辜者的子弟告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能处理;告到国君那里,国君不能处理;告到方伯那里,方伯也不能处理;告到天子那里,天子责备那些不能处理的人,而天子就为他处罚了他的仇人。到了乱世,天子、诸侯、方伯就都不能告了。所以《尚书》上说纣王:只要是犯有枉杀无辜罪行的人,只要你搜罗总能捉得到。百姓兴起,相互间变成仇敌。仇恨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上司不能上诉,无辜的罪行不能经常获得昭雪。在这个时候,有杀死自己父亲、兄长的仇恨,那么就杀掉仇人,君子权衡情况,饶恕了他并和他结交是可以的。所以复仇的大义记录在《春秋》里、《礼记》里,替那些身处乱世做人子弟的谈一谈。在《春秋传》里认为父亲被杀、儿子为父报仇是不可以的,意思是说不敢因为私人恩怨危害天下的公事。又认为父亲没有被杀,儿子为父报仇是可以的。意思是说不因为有可断绝的义气放弃不可断绝的恩情《。周官》上说:“凡是复仇的人,上书给掌管的人,杀了他不算有罪。”我猜测这不是周公制定的法律。那些借机复仇的人,是因为天下处于乱世,司法长官不能处理才出现的。有了司法官员,不让他办理杀人的罪行去执行法律,却让那些做子弟的人复仇杀人,那还要司法长官并给他俸禄干什么?古代对杀人的罪行,处理时可以说考虑到各个方面了,但还害怕有没想到的事情,说:“与其杀掉无辜者,哪如放过证据不足的人呢?”现在上报给司法长官,杀了他不算犯罪,果真是所说的可以报仇的人吗?又哪里知道他没有辩解的言辞呢?当处理他的罪行时,不被司法长官杀掉,却让仇人杀了他,这是什么缘故呢?所以我怀疑这不是周公制定的法律。有人说:“世道大乱就禁止人们复仇,那么是宁愿杀掉自身去复仇呢?还是不去复仇而保存后代呢?”我认为:能够复仇却不去做,是不孝;去复仇却没有了后代,也是不孝。不去复仇的耻辱,牢记终生是可以的。不能复仇,这是天意。不忘记复仇,决定于自身。抑制自己敬畏上天,心中不忘记自己的亲人,不也是可以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