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贸易监管的核心机制
(一)贸易监管的组织机制(协作机制)
贸易监管是一个复杂的集合,它的进行受到国内外各种措施的影响。这就要求我国加强与世贸组织、贸易伙伴国以及周边国家的合作,促进双方在海关监管、商品检验检疫、政策和市场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从而实现贸易双赢的目标。同时在国际合作中,还需注意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我国贸易监管的水平和能力。
由于贸易便利化涉及的领域较广、部门较多,几乎包括了贸易过程的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运输、电子数据传输、企业信息等所有环节,所以应建立一个快捷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合力营造贸易监管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推进相关机制的建设,实现加强我国贸易安全和便利化的目标。应在政府层面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决策协调机制。进行贸易监管需要政府部门、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加强联手,不懈努力,共同完善贸易安全和发展的支持体系。
第一,政府要提高维护贸易安全和贸易监管的效率,发挥民族合力为国家和企业在国际上获得竞争优势服务。同时,企业也必须加速培育竞争优势,企业是实现贸易安全的主体,要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抢夺世界产业的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选择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进行集中投入、重点开发,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同时,建立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机制。政府部门应与企业建立咨询机制,及时了解贸易便利化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在贸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贸易安全与便利化的实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企业及贸易商在改善贸易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贸易便利化政策要注重加强二者的合作,依法管理对外贸易,持续清理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加大对相关贸易政策的公布、评议及听政范围,听取行业、企业及个人的意见,改善对外贸易环境,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第二,充分发挥各专业商会的协作监管作用,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要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行业价格运行机制,切实做到行业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某些国家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和借口失去依据。第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监管,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以避免出口企业相互竞争而导致肥水外流。第四,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贸易便利化要求海关、商检等与贸易有关的部门简化程序和手续,减少繁文缛节,加快货物通关效率,减少货物通关时间。同时这些部门也要加强对贸易的监管。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是在强化以企业为单元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执法评估监督系统的同时,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确保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弱化微观事务管理,合并、精简和取消不必要的收费项目和检查次数。
具体来讲,一是充分利用海关数据实施监管。加强与海关的信息联网建设,全面掌握企业进出口和收付汇的真实情况,实现对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统一监管。二是建立与工商部门的定期信息核对机制。工商部门掌握涉外企业注册登记、年检和营业执照注(吊)销等信息,通过与工商部门定期的信息核对,可以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从而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三是联合公安部门加大对外汇资金违规流入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外汇收支、兑换环节的真实性监管,严厉打击虚假交易、逃汇、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类非法外汇交易活动。通过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制约、监管到位的协同监管机制,营造安全、稳定的外汇资金流动环境。
(二)贸易监管的审查机制
建立贸易监管的信息平台,实现联网监管和联网审查。加强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建立贸易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实现贸易监管全过程的电子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对于跨关区通关的实行一次验关放行。全面推行贸易联网监管审查,外经贸部门取消合同审批,转而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具体包括:以企业为监管单元、利用风险管理方式、实施分级监管和以对账目的监管代替货物实物监管等。
一是强化备案审批工作。加强对小额备案合同的管理,确保规范申报,严格执行保税料件、边角料内销征税制度,防止企业有意混淆出口成品规格型号的“模糊备案”、提交虚假对口合同等不规范的行为,逃避保证金台账管理和三级审批等情况发生。注重中期核查,改变单个手册审查的方法,通过以企业为单元的专项审查,将贸易企业管理按行业划分,结合核销关员的业务特点分配管理行业,最大限度地提高贸易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贸易审查环节中合同的前期审查工作,在手册备案时,由负责核销的关员参与审批,对备案合同进行复审,手册报核及时率达到100%,使核销关员在第一环节就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加大中期审查力度,弱化手册核销的风险,减少超期手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例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机制;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和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的监管。
(三)贸易监管的预警机制
建立综合性贸易监管预警机制不仅对于促进我国贸易的有序发展、维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将有利于我国产品贸易市场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监管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经济安全。
这一综合性的贸易预警机制有如下特点:①就产品而言,这一预警机制是在全国层面上监管我国出口比重较大的重点产品,②就目标市场而言,这一预警机制所针对的是流入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产品,③就针对的贸易壁垒而言,这一预警机制所针对的是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过渡性保障机制、纺织品特保措施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贸易救济措施。
目前,在国际间贸易摩擦日益严峻的情形下,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这三者之间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利益联合体,因此,应该多方协同作战,才能有效地解决出口贸易摩擦,构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预警机构“四位一体”的贸易预警机制(注:朱简:《构建浙江省“四位一体”贸易预警机制跨越国外贸易壁垒》,《改革与战略》2012年第6期。)。在所构建的“四位一体”贸易预警机制中,地方上的商业主管部门应该负责指导总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编制贸易预警工作的总方案,并在随后进行组织并实施;第二,负责重点敏感产品的建立,对于重点行业也应构建贸易预警机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资金与技术支持;三是指导专门的贸易预警机构开展工作,而商会或行业协会和贸易预警机构主要负责具体事宜的实施,具体来说,商会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预警工作人员的培训,并组织进行预警构建的经验交流工作,另外,还应收集并监测市场、产品、行业与贸易情况。对于贸易预警机构来说,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负责管理与控制预警系统的运行进程;二是评估预警信息的风险,从而使预警信息的风险能够被确认,一旦预警信息的程度达到了企业规定的高等级,那么还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专题预警报告的形式报送给主管领导。开展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工作,并按照贸易预警指标体系的要求,及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及数据,在得到预警信号之后,应积极地调整策略,强化预控,避免发生贸易摩擦现象。
在贸易预警机制中,企业商在出口之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通过贸易预警信息网络平台,在专题数据库中根据预警指标的要求,录入相关数据。然后,行业协会则要帮助贸易预警机构来查阅这些数据,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对贸易摩擦发生的概率进行计算,并同确定的信息做出比较,得到最后的预警信息,再告知企业。当企业得到了这些预警信息之后,应及时对出口战略作出相应的调整。另外,行业协会和贸易预警机构还应该把预警信息告知当地的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让他们也能够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如果企业陷入了困境,则应该请求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帮助,如果是某个行业面临危机,那么,在收到预警信号之后,当地政府应该依职权牵头,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从而让整个行业对出口战略作出及时的调整。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他们是贸易预警的一个主体,应该提高对相关信息的重视程度,积极会同贸易预警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来处置,开发海关外勤作业综合系统,实现前期和后续监管的良性互动。目前部分海关已开发设计出有助于加强加工贸易后续监管的工具和系统,值得推广和借鉴。如广州海关开发应用的“加工贸易企业稽查监控分析工具”,通过对加工贸易行业、企业月度进出口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进出口的异常变化,有效强化了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后续管理。
(四)贸易监管的追溯机制
追溯机制是一种信息系统,通过正确识别、如实记录与有效传递产品信息来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欧盟委员会2002年178号法令中,“可追溯性”被定义为:产品、饲料、畜产品和饲料原料,在生产、加工、流通的所有阶段具有的跟踪追寻其痕迹的能力。我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术语》中将“可追溯”定义为根据记载的标识追溯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注:《质量管理与质量安全术语》GB/T6583—1994。)。一旦发现安全问题,可按照从产品的最终消费至原料购入过程中各个环节所记载的信息查找原因,追溯问题产品的流向,回收未被消费掉的产品,撤销上市许可,切断源头,消除危害,减少损失。
追溯体系产生于食品安全危机之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保证的需求、企业间市场行为以及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追溯体系在食品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提高了食品的安全竞争力、促进了食品供应链的联系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在影响食品贸易格局的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带来巨大挑战。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努力推广出口产品的追溯体系。然而我国的二元体制(注:2003年颁布了《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2004年4月启动了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开始对出口水产品和肉类食品实行可追溯性管理;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业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管,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做好农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记录,规定进入流通的农产品要有包装和标签;2009年完成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的设计;《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也于2009年12月22日通过审定。)以及农产品的小农化生产给追溯体系也带来挑战。首先,我国政府应充分意识到追溯体系存在的合理性和长期性,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应对海外市场要求的政府协调机制,有效处理食品贸易中的食品追溯问题。同时,也可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展开合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外追溯标准对中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其次,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内追溯标准,利用行业协会来协调利益相关企业,提高供应链之间的垂直合作水平。在技术研发方面,可通过市场化机制吸引学校等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促进追溯体系的行业内的发展。最后,我国出口企业应正确认识产品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对待追溯体系的实施。追溯体系已成为贸易发展的新趋势,采用的也是日益更新的先进技术,企业应以开放的姿态来对待国际市场在产品追溯方面的要求,积极开发追溯技术,建立高效的追溯体系,争取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动地位。
目前我国的贸易监管追溯机制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认真分析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国家相应机构,对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运行机制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进行跨系统、跨区域的合作,与企业联手加强相关产品源头控制,建立各产品的监管追溯官方监控体系,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机制、质量安全认证机制、产品召回机制,并建立可供监管追溯的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库。要确保产品贸易安全,关键是建立先进的安全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完善的监管体系。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者,要加强相关产品的源头管理工作,特别是食品、农产品等,要特别向相关部门通报备案产品情况,严格执行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企业要与相关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交流信息,寻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国家必须加大投入,对企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供足够的物资保障,支持和鼓励企业规范管理,形成固定的工作制度,对相关的生产企业进行信誉等级和产品风险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和评估结论,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度高的企业给予优惠的政策,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