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经子解题(16)
《经上》第四十 《经下》第四十一 《经说上》第四十二 《经说下》第四十三 《大取》第四十四 《小取》第四十五 以上六篇,皆名家言。《经说》即释《经》者。鲁胜注《墨辩》叙谓《墨辩》有上下经,经各有说,凡四篇,盖即指此。《大/小取》之“取”,孙诒让谓即“取譬”之取,盖是。六篇唯《小取》篇较易解,余皆极难解,宜参看近人著述,已见前。
《耕柱》第四十六 《贵义》第四十七 此两篇皆杂记墨子之言,论明鬼、贵义、非攻、兼爱等事。又有难公孟子非儒之言,疑《公孟》篇简错也。
《公孟》第四十八 此篇多非儒之论,皆墨子与公孟子,旗鼓相当,多与《非儒》复者。间有杂记墨子之言,与非儒无涉者。
《鲁问》第四十九 此篇多非攻之论,亦及劝学、贵义、明鬼。
《公输》第五十 此篇亦言非攻。
《□□篇》第五十一 亡。
《备城门》第五十二 《备高临》第五十三 《□□》第五十四 《□□》第五十五 《备梯》第五十六 《□□》第五十七 《备水》第五十八《□□》第五十九 《□□》第六十 《备突》第六十一 《备穴》第六十二《备蛾傅》第六十三 《□□》第六十四 《□□》第六十五 《□□》第六十六 《□□》第六十七 《迎敌祠》第六十八 《旗帜》第六十九《号令》第七十 《杂守》第七十一 自《备城门》至此,凡二十一篇。今亡五十一、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共十篇。诸篇皆专门家言,不易晓。读一过,就其可考者考之可也。(凡读古书,遇不能解者,亦仍须读一过,不得跳过;以单词只义,亦有用处。且绝学复明,往往自一二语悟入也)今《墨子目录》,为毕氏所定。孙氏据明吴宽抄本,当养篇目,以《备城门》为五十四,《备高临》为五十五,册末《吴氏手跋》云:“本书七十一篇,其五十一之五十三、五十七、五十九之六十、六十四之六十七,篇目并阙”云云,是吴所据本,实如此也。
七、公孙龙子
正名之学,浅言之,本为人人所共知,亦为百家所同韪。盖欲善其事,必求名实相符;名实不符,事未有能善者。此固至浅之理,而亦不诤之论也。然深求之,则正有难言者。何者?名实之宜正为一事;吾之所谓名实者,果否真确,又为一事。前说固夫人所共喻,后说或皓首所难穷,使执正名之术以为治,而吾之所谓名实者,先自舛误,则南辕而北其辙矣。职是故,正名之学,遂分为二派:(一)但言正名之可以为治,而其所谓名实者,则不越乎常识之所知。此可称应用派,儒、法诸家是也。(二)则深求乎名实之源,以求吾之所谓名实者之不误,是为纯理一派,则名家之学是也。天下事语其浅者,恒为人人所共知;语其深者,则又为人人所共骇;此亦无可如何之事,故正名之理,虽为名家所共韪;而名家之学,又为诸家所共非。孔穿谓“言减两耳甚易而实是,言减三耳甚难而实非”,司马谈谓名家“专决于名而失人情”,皆以常识难学人也。夫学术至高深处,诚若不能直接应用;然真理必自此而明;真理既明,而一切措施,乃无谬误;此固不容以常人之浅见相难矣。今名家之书,传者极少。《墨经》及《经说》,皆极简质,又经错乱,难读。此外,唯见《庄子·天下》《列子·仲尼》两篇,亦东鳞西爪之谈。此书虽亦难通,然既非若《墨经》之简奥,又非如《庄》《列》之零碎,实可宝也。《汉志》十四篇,《唐志》三卷,今仅存六篇,盖已非完帙;《通志》载陈嗣古、贾士隐两注,皆不传。今所传者,为宋谢希深注;全系门外语,绝无足观。读者如欲深求,当先于论理学求深造;然后参以名家之说散见他书者,熟读而深思之也。
《迹府》第一 此篇先总叙公孙龙之学术,次叙龙与孔穿辩难,与《孔丛子》略同。俞樾曰:“《楚辞·惜诵》注:‘所履为迹,迹与囗同。’”下诸篇皆其言,独此篇是实学一事,故谓之迹。府者,聚也,言其事迹具此也。”见《俞楼杂纂》。
《白马论》第二 此篇言白马非马,他书称引者最多。
《指物论》第三 此篇言“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按《庄子》“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历来注家,皆不得确解。今按《淮南·齐俗训》:“至是之是无非,至非之非无是,此真是非也。若夫是于此而非于彼,非于此而是于彼者,此之谓一是一非也。此一是非,隅曲也;夫一是非,宇宙也”;(言限于一时一地而言之,则是非如此;通于异时异地而言之,则又不然)《泛论训》:“今世之为武者则非文也,为文者则非武也;文武更相非,而不知时世之用也。此见隅曲之一指,而不知八极之广大也。故东向而望,不见西墙;南面而视,不睹北方;唯无所向者,则无所不通。”以“隅曲”诂“指”,与“宇宙”及“八极”对言;则“隅曲”当做一地方,“指”字当做一方向解。庄子“指穷于为”四字当断句,言方向迷于变化耳。此篇之“指”字,亦当如此解。言人之认识空间,乃凭借实物:天下只有实物,更无所谓空间;破常人实物自实物,空间自空间之谬想耳。
《通变论》第四 此篇言“二无一”,“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以”同“与”)盖言统类之名,均非实有。
《坚白论》第五 此篇谓“视得白无坚,拊得坚非白”,盖辨观念与感觉不同。
《名实论》第六 此篇述正名之旨,乃名学之用也。其言曰:“天地与其所产,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云云,其说甚精。浅言之,则法家“综核名实”之治,儒家“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之说;深言之,则“天地位,万物育”之理,亦寓乎其中已。故知诋名家为诡辩之学者,实诬词也。
八、管子
《管子》一书,最为难解,而亦最错杂。此书《汉志》列道家,《隋志》列法家。今通观全书,自以道、法家言为最多;然亦多兵家、纵横家之言,又杂儒家及阴阳家之语;此外又有农家言。(《轻重》诸篇论生计学理,大率重农抑商,盖亦农家者流也)全书凡八十六篇,与《汉志》合,而亡其十。《四库提要》云:“李善注陆机《猛虎行》曰:《江邃释》引《管子》云:‘夫士怀耿介之心,不荫恶木之枝。恶木尚能耻之,况与恶人同处。’今检《管子》,近亡数篇,恐是亡篇之内,而邃见之,则唐初已非完本矣。”又曰:“今考其文,大抵后人附会,多于仲之本书;其他姑无论。即仲卒于桓公之前,而篇中处处称桓公,其不出仲手,已无疑义矣。书中称《经言》者九篇,称《外言》者八篇,称《内言》者九篇,称《短语》者十九篇,称《区言》者五篇,称《杂篇》者十一篇,称《管子解》者五篇,称《管子轻重》者十九篇。意其中孰为手撰,孰为记其绪言,如语录之类;孰为述其逸事,如家传之类;孰为推其义旨,如笺疏之类,当时必有分别。观其五篇明题《管子解》者,可以类推。必由后人混而一之,致滋疑窦耳。”予按某子之标题,本只取表明其为某派学术,非谓书即其人所著。(见前)《管子》之非出仲手,可以勿论。古书存者,大抵出于丛残缀辑之余,原有分别,为后人所混,亦理所可有。然古代学术,多由口耳相传。一家之学,本未必有首尾完具之书。而此书错杂特甚,与其隶之道、法,毋宁称为杂家;则谓其必本有条理,亦尚未必然也。今此书《戒篇》有流连荒亡之语,与孟子述晏子之言同。又其书述制度多与《周官》合;制度非可虚造;即或著书者意存改革,不尽与故事相符,亦必有所原本。此书所述制度,固不能断为《管子》之旧,亦不能决其非原本《管子》。然则此书盖齐地学者之言,后人汇辑成书者耳。《法法篇》有“臣度之先王”云云,盖治此学者奏议,而后人直录之。(《尹注》以“臣”为管子自称,恐非)亦可见其杂也。此书多古字古言;又其述制度处颇多,不能以空言解释,故极难治。旧传《房玄龄注》,晁公武以为尹知章所记。《四库提要》云;“《唐书·艺文志》,玄龄注《管子》不著录,而所载有尹知章注《管子》三十卷。则知章本未记名,殆后人以知章入微、玄龄名重,改题之以炫俗耳。”其注极浅陋,(甚至并本书亦不相参校,以致误其句读,即随误文为释)前人已多议之。明刘绩有《补注》。今通行赵用贤校本,亦已择要列入。清人校释,除王念孙《读书杂志》、俞樾《诸子评议》外,又有洪颐煊《管子义证》、戴望《管子校正》、章炳麟《管子余义》三书,然不可通者尚多也。
《牧民》第一 《形势》第二 此两篇皆道、法家言,(此书以道、法家言为主。凡属道、法家言者,以后即不复出)理精深而文简古,《形势》篇有解。
《权修》第三 此篇言用其民以致富强之术(此术谓之权)。
《立政》第四 此篇凡八目,多关涉制度之言。其中《九败》有解。《九败》辟兼爱寝兵之说,可知为战国时物。
《乘马》第五 此篇为《管子书》中言制度者。篇中备述度地建国、设官分职及赋民以业之法;可见古者立国之规模。而仍归其旨于无为,则道、法家言也。此篇难解。
《七法》第六 此篇为兵家言。“七法”及“四伤百匿”二目,言法为兵之本。“为兵之数”,言治兵之术。“沥陈”言用兵之术也。此篇但言胜一服百,而无兼并之谈,盖尚非战国时语。此篇亦难解。
《版法》第七 此篇言赏罚之道,亦难解。此篇有解。
《幼官》第八 《幼官图》第九 (以上《经言》)此两篇为阴阳家言。盖本只有图,后又写为书,故二篇相复。两篇皆难解。
《五辅》第十 此篇言王霸在人,得人莫如利之,利之莫如政。文明白易解,然仍简质。
《宙合》第十一 此篇先列举若干句,下乃具释之。按《管子》书中如此者多,盖经传别行之体;今其解释有在本篇之内者,有仍别行者。其仍别行者,如有解诸篇是也;即在本篇之内者,如此篇是也。此篇篇首诸语,盖一气相承,而以末句名其篇。注分为十三日,非也。此篇极精深而难解。其言“宙合有橐天地其义不传”云云,可见古哲学中之宇宙论。
《枢言》第十二 理精而文简质难解。
《八观》第十三 此篇言觇国之法。文极质朴,却不难解。
《法禁》第十四 此篇言法禁。其论法制不议,与李斯主张焚书之理颇同。种种防制大臣之术,亦必三家分晋、田氏篡齐之后,乃有是言,殆战国时物也。以下三篇,文皆朴茂,却不难解。
《重令》第十五 此篇言安国在尊君,尊君在行令,行令在严罚,说极武健严酷。按古言法术有别。言法者主商君,言术者宗申子。(见《韩非子·定法篇》)今《商君书》颇乏精义。法术家言之精者,皆在管、韩二家书中。如此篇等者,盖皆主商君之法家言也。
《法法》第十六 此篇颇杂。其言“斗士食于功,小人食于力”。即一民于农战之意。又云“令未布而民为之,不可赏罚”云云,则意与上篇同。又云:“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则商君变法之意。盖亦主商君之法家言也。篇中两云:“故春秋之记,有臣弑其君,子弑其父者。”又云:“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又云:“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必治国。”又云:“凡民从上也,不从口之所言,从情之所好,上之所好,民必甚焉。”又云:“贤人之行其身也,忘其有名也;王主之行其道也,忘其成功也。”皆与儒家言相近。论废兵数语,与上下皆不贯,疑下篇错简。篇中有“臣度之先王者”云云,疑直最后人奏议。(见前)此篇盖杂凑而成也。
《兵法》第十七 (以上《外言》)此篇为兵家言,文极简质。
《大匡》第十八 《中匡》第十九 《小匡》第二十 此三篇皆记管子之事。其中《大匡》上半篇及《小匡》“宰孔赐胙”一段,与《左氏》大同,余皆战国人语,述史事多颇谬。盖传达管子之事者之辞。自《大匡》后半篇以下,其事大略一贯。大中小盖犹言上中下;因篇幅繁重,分为三篇耳。《注》释《大匡》曰“谓以大事匡君”,盖谬。此三篇述史事不甚可据;而《中/小匡》中关涉制度之处颇多,足资考证。
《王言》第二十一 亡。
《霸形》第二十二 此篇记管仲、隰朋说桓公之事,多与他篇复。其文则战国时之文也。《霸言篇》说理颇精,而此篇无甚精义;疑原文已亡,而后人以杂说补之也。
《霸言》第二十三 此篇多纵横家及兵家言,其文亦战国时之文。
《问》第二十四 此篇列举有国者所当考问之事,可见古者政治之精密。文亦简质。
《谋失》第二十五 亡。
《戒》第二十六 (以上《内言》)此篇与儒家言相似处最多。其文亦战国时之文也。
《地图》第二十七 《参患》第二十八 《制分》第二十九 此三篇皆兵家言。其文则战国时之文也(《参患篇》与晁错《言兵事书》多同,盖古兵家言而错引之)。
《君臣上》第三十 《君臣下》第三十一 此两篇言君臣之道,道、法家言为多,间有似儒家言处。其文亦战国时人之文。
《小称》第三十二 此篇论敬畏民碞之理,文颇古质。末记管仲戒桓公勿用易牙、竖刁等事,与《戒篇》大同小异,与上文全不贯,盖亦他篇错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