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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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日俄战争(10)

(二)为中国速与日本交涉之说。此说谓满洲之地,既由日人夺之于俄,断不能无条件还我。既曰有条件,与其俟彼提出,或竟由彼与俄处分,尚不如由我提出之为得。彼之所愿欲,无损于我者,不妨开诚布公,与之协商。与之争持于前,而仍不免放弃于后,尚不如自始即开诚布公之为得也。此主以光明正大之外交手段谋解决者(主此说者,多欲援中俄伊犁交涉为前例)。

(三)则欲以满洲为一立宪王国,由中国之皇帝兼王之,如奥、匈、瑞、挪之例。此说实受外论之影响。当时外论,有欲以满洲为永世中立地者。“盖满洲之地,利权无限;我国既不能自保,又不克以独力开发,则终不免于各国之攘夺。而以满洲地域之广大,种族之错杂,各种问题之纠纷,设使一听各国自由竞争于其间,将不免成为远东之巴尔干半岛。莫如先由有关系之国,以条约明确保障,使为永世中立之地,庶可化干戈为玉帛也。”外人之论如此。我国人士,采择其意。又以(1)满洲之形势,本可独成一区,欲使之独立发达。(2)我国是时,立宪之论方盛。全国同时举办,势或有所为难,清朝又不免于深闭而固拒。欲先推行之于满洲,观其利弊,而中原可资为借鉴;且先推行之于清朝之故乡,亦可以减少满人之阻力也。此说谋在内政上为一大改革,而在外交上,兼可博得国际之同情,以阻一二国鲸吞蚕食之志者。

以上三说,各有理由。当时政府而有精神,外交而有手段,固亦未尝不可采用。然尸居余气之满洲政府,则何足以语此?亦惟束手以待人之处分而已。迨日俄之和议既开,而外人处分我之时期乃至。

日俄议和时,我国曾以公文照会两国,谓“和约条件,有涉及中国者,非得中国之承认,不能有效”云。日本报纸,颇议我为好强硬之言;又责我不知彼之好意。我国报纸,则反唇讥之曰:“我国之权利,皆以软弱而丧失;驯致贻友邦之忧。苟使事事皆守强硬之宗旨,非以赤血、黑铁来者,必不放弃,则所丧失之权利,必不致如今日之多;贻友邦之忧,亦不必如今日之甚也。”又曰:“涉及我之条件,当得我之承认,非关好意恶意也。假使日本今日,以好意割让东京于我,不得我之承认,能有效乎?”此等议论,非不言语妙天下,然空言抗议,究何裨于实事哉?日俄条约既成,小村全权,乃更来我国。以十一月二十六日(阳历12月10日)与我订结《满洲善后协约》如下:

中国政府承认日俄讲和条约第五条、第六条俄国让与日本各项。

日本政府,承认遵行中俄两国缔结之租借地及筑造铁路诸条约。

由此条约,中国遂将前此断送于俄之权利,又断送之于日。案旅大可转租与否,《中俄条约》无明文。然胶州湾、威海卫、广州湾之租借,咸与旅大性质相同。胶约第一章第五条云:“德国将来,无论何时,不得将此项由中国借去之地段,转借于别国。”又第三条云:“中国政府,将该地施行主权之权利,不自有之,而永借之于德国。”旅约第二条云:“租界境内,俄国应享租主之权利。”此“租主之权利”即德约所云“施行主权之权利”也。然则施行主权之权利在彼,主权仍在于我。愿否将施行主权之权利,另行租借与别一人,系属主权之行动;彼安得租借与人?况乎胶约明定不得转租,事同一律,可以援引者邪?然此时则惟有事实问题,安有从容讲论法理之余地。况夫威海借约,与旅大期限相同。旅约苟废,威约效力即随之消灭。狡焉思启封疆者,何国蔑有?外交上又生一重困难邪?

《满洲善后协约》又有所谓附约者。其条件如下:

(一)中国政府,于日俄两国军队撤退后,开下列地方为商埠。

(甲)盛京省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

(乙)吉林省之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

(丙)黑龙江省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二)如俄国允将满洲铁路护卫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商别项办法;日本之南满守路兵,亦一律照办。又如满洲地方平静,中国能周密保护外人生命财产时,日本亦可与俄国将护路兵撤退。

(六)中国政府允将安东、奉天间军用铁路,仍由日本政府接续经营,改为专运各国商工货物铁路。除运兵归国,耽延12个月不计外,以2年为改良竣工之期。自改良竣工之日起,以15年为限。届期,双方请他国评价人一名,妥定该铁路各物件价格,售与中国。至该铁路改良办法,由日本承办人员与中国特派员,妥实商议。

所有办理该路事务,中国政府援照《东清铁路条约》,派员查察、经理。

(七)中日两国政府,为增进交通运输起见,准南满洲铁路,与中国各铁路,接续联络。

(九)已经开埠之营口,暨虽允开埠,尚未开办之安东县、奉天府各地方,划定租界之办法,应由中日两国官员,另行妥商厘订。

(十)中国政府,允设一中日合办材木公司,以采伐鸭绿江右岸之森林。

(十一)满韩交界陆路通商,彼此以最惠国之例待遇。

以上各条款,无一不扩充权利于日俄条约以外。日人谓不乘机牟利,亦未免食言而肥矣。日人于此次战役,所牺牲者诚巨。谓其能丝毫不享权利,夫固情理所必无。然必欲一袭俄人之所为,则未免于以暴易暴。我国政府,何难据理力争,另行提出条件,与之商办?于三省可开放者开放之,主权必不容放弃者坚持之。非徒为我国保权利,亦所以弭争乱之原,而保世界之和平也。而乃束手无策,唯命是从。此则庸懦误国之罪,百口莫能自解者矣。

由此条约所生之结果,则日俄两国以长春为界,瓜分我国之铁路,而南满、北满之名词生焉。日本既获得南满,乃得陇望蜀,更垂涎于内蒙,俄人被限于北满,则亡羊补牢,思取偿于蒙、新。于是东蒙之名词,继南满而生;外蒙之交涉,并新疆而起,皆势所必至也。(辽东西自古为中国郡县,合关东三省而称为满洲,已觉不词。犹可曰:清当入关以前,据辽东西者亦若干年,而盛京且为其陪都也。若南北满之名词,则亘古未闻。蒙古自古以大漠为界,分漠南漠北。即今所谓内外也。而日人偏自造一东蒙之称,不亦异乎?)日人既攫得南满之权利,则事事模仿俄人之所为。光绪三十二年(1906)五月,设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资本2亿元。其半出自日本政府,即以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充之。又其半,名为听中日两国人入股,实则中国人无一入股者),此即俄人之东清铁路公司。七月,又设立关东州都督府,其权限亦与俄之关东省总督无大出入。而又设总领事于奉天,其权限,与其本国之知事相同,此则变本而加厉者也。满韩铁路连接,为日俄交涉条件之一。日人必欲达此目的,故于日俄战时,赶速造成安奉军用铁路。虽曰为运输计,亦以为交涉地也。我既许其改造,则日本之目的遂达。此路照附约,本应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动工。而日人延至宣统元年,始行着手。转以交涉囗囗,于六月二十一日,提出最后通牒,径行兴工,开自由行动之恶例。营口、安东、奉天各商埠,由两国派员划定租界,文本明白。乃民国十五年(1926),我国欲撤废奉天“洋土货专照”,日、英、美领事,竟曲解此条,谓奉天府所辖地面,即为商埠范围。岂不异哉?(洋土货专照,为光绪三十三年〈1907〉总税务司所条陈,经税务处批准者。以当时东三省商务未兴,为招徕外商计,领有此项专照者,均可免其重行征税。其章程本云试办。并有“嗣后如有窒碍,仍可变通办理”之语。今东省交通便利,商贾争趋。以有此项专照,故我国所失税款甚多。民国十五年〈1926〉,奉天欲将此项专照撤废,先从事于整理。乃照会各国领事:“自是年十一月一日起,领此项专照者,均须注明商埠之名,不得泛指一城一县,如沈阳、安东等类。其有持赴非商埠区域者,即作无效。”日领吉田茂,遽偕英领威尔泌孙,美领索哥敏,向省署抗议,谓“依据满洲附约第九条,奉天府所辖地面即为商埠范围,不得故意缩小。如有所改变,必须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云云。其曲解条文,至于如此,亦可异矣。我国虽力向抗议。然撤销专照之事,卒因此延未实行)。陆路关税减轻,为俄人所享之特惠。我国初与外国通商时,不甚计及征税之利益;并以陆路交通不便,特示宽大。今则东北一隅,铁轨四通,实为全国之冠。而犹留此特殊办法,为外人侵略之利器。《九国关税条约》欲以“秉公调剂”四字,裁抑一两国独享之特权,而迁延至今,犹未收效,岂不重可慨邪?(陆路通商,始于俄国。咸丰以前之条约,均为无税。光绪七年〈1881〉,收回伊犁,重订《陆路通商章程》。订明“两国边境百里内,为无税区域。俄商运货物至天津、肃州者,照海关税则,三分减一”。其后《东省铁路条约》第十条,及条例第三条,皆规定“中国于铁道交界之地,设立税关。由铁道输出入之货物,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铁路竣工之后,中国迄未设立税关。及《满洲善后协约附约》中国许开商埠多处,俄人恐中国在开放之地设立税关,于彼特权有损,乃要求中国协定北满税关章程。三十三年〈1907〉,六月,两国派员议定大纲。明年六月,由吉林交涉局与俄总领事按大纲订立章程。“两国边境各百里内,仍为无税区域。由铁路输入之物,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其输入东三省者,通过税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二。输入内地者,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日本援之。于民国二年〈1913〉五月,由日使伊集院与总税务司安格联,订立《满韩关税减轻协定》,由“满洲输出新义州以外,及由新义州以外输入满洲之货物,皆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输入满洲之通过税,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二”。十一年〈1922〉一月八日,大总统令:“中俄条约及通商章程内规定之三分减一税法,暨免税区域,免税特品各种办法,自本年四月一日起,毋庸继续履行。”我国即知会日本,要求废止《满韩关税减轻协定》。而日本援引《满洲善后协约附约》第九条,谓“英、法在缅、越,亦有减轻关税办法。日本此项权利,系根据最惠国条款而来。只能由九国关税条约,秉公调剂”云。案中法陆路通商系根据光绪十二年〈1886〉《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十三年〈1887〉《续订商务专条》。中英滇缅间,则根据光绪二十年〈1894〉之《中英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规定减税之率,各不相等。而要不若日本在满洲所享权利之优,日本在满洲所享减税之利益,实足使他国之货物,无从与之竞争。以他国无从朝鲜输入货物者也。故《九国关税条约》第六条,“规定中国海陆边界,划一征收关税之原则,即予以承认。特别会议,应商定办法,俾该原则得以实行。”即所以对付日本此等特殊利益也。该条约又云:“凡因交换局部经济利益,许以关税上之特权,而此特权应行取消者,特别会议得秉公调剂之。”则因我国与英法之约,皆有互惠条款,实与日本无涉也)。凡此皆由此约直接所生之恶结果也。其间接所生之结果尚多,不暇备论。请读第九章,便可见其大略。

日俄之战,又有影响于我国之内政者,则立宪之论是也。是役也,日胜而俄败,而日之政体为立宪,俄之政体为专制。我国民方渴望立宪,遂以政体之异,为其致胜负之最大原因。其说确实与否且勿论。而日俄之战,实与我国主张立宪者以极大之奋兴,要求立宪者以有力之口实,则无疑之事实也。于是清廷不能拒,乃有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之举(光绪三十一年〈1905〉六月),其后遂下诏预备立宪。行之不得其道,卒致酿成革命焉。我国政体之改变,原因虽多,而日俄战争亦为悬崖转石中,加以助力之一事,则众所公认也。

第九章 日俄战役之结果及战后情势之变迁

语曰:“作始也简,将毕也巨。”岂不然哉?日俄战役,直接之结果,既如前述。至其间接之结果,则推波助澜,至今而未有已也。此事若欲详论,必须别为专书,原非此编所克包举。然读史贵穷其因果。一事也,固不可不知其推迁之所届。今故提挈其大要,俾读者于日俄战役之影响,可以详知;而读他书时,亦可互相参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