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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公安机关常用刑事法律文书(2)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择,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制作相应的文书。文书内容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文书中空余部分、较短的文字内容,可用斜线“\”删去,如犯罪嫌疑人是男性的,填写“男/女”。又如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时,应当填写控告/移送。有较长文字内容的可用横线“—”删去,如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填写《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时,应当填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于带有“□”的选择性项目,在选定的□中打“”。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印制标准

(1)正式印制各种法律文书式样时,案卷的封面及封底用牛皮纸印制;《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提讯提解证》以及各种通知书、决定书等用80克胶版白纸印制;其他文书用60克胶版普通白纸印制。

(2)为了便于装订入卷,多联式文书的第一联长297mm,宽137mm,天头(上白边)37mm,订口(左白边)28mm,版心尺寸84mm×225mm,其他各联和单联式文书一律用A4型纸尺寸,即长297mm,宽210mm,天头(上白边)37mm,订口(左白边)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页码)。误差不超过1mm。

(3)正式印制时,对标明式样顺序号、“印”、“公安局印”以及注明应当含内容的文字不要印上。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凡是内容不固定的叙述型文书,如《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议意见书》等,可只印单位、文书名称、编号等开头的内容,其他内容参照制作和填写要求中注明的要求,在拟稿后书写或打印。笔录式文书可只印第一页或上半部分,其他内容参照制作和填写要求书写。

(4)文书的边线、横线、文字一律印成黑色。

(5)文书名称、内容和落款中出现“公安局”、“看守所”等字样的,可根据本单位名称改动后印制。

(6)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注释

[1]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主要有:治安案件受理登记表、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治安案件调解书、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及申诉裁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

第二节受案登记表

一、概念及作用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时的通用法律文书。它以报案笔录或者报案人书面材料为基础来填写,既是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文书,也是公安机关重要的原始材料。

制作受案登记表是接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法律手续,其有利于报案人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受案登记表也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下文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二)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接受机关首先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

(1)110指令、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的;

(2)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3)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4)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对于上述所列情形,不管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接受机关均应填写《受案登记表》,然后逐级上报,再由公安机关领导做出决定。对于明显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行政刑事通用)

受案登记表

(二)内容结构

《受案登记表》是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单联式填表型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对内使用的法律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首部由文书名称、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文书编号组成。

(1)文书名称为“受案登记表”。

(2)受案单位应为制作人所在的公安机关,并非制作人所在的某一部门。如“×市公安局”,则本处所指的印章应为“×市公安局”的公章。

(3)一般来说,文书编号应该按照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的简称、文书制作的年份和文书的顺序号来填写,《受案登记表》右上方的编号正是以这样的形式来填写的。但是,《受案登记表》右上方的编号在印刷时已按先后顺序印制好,因此《受案登记表》的编号不需要填写。

2.正文

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眉栏填写案件来源、报案人或移送单位信息以及接报情况。其中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案件受理方式,即究竟是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的,还是其他如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如果案件是报案人报告的,要在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种类、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现住址;如果案件是单位移送的,应填写移送单位名称、移送人、联系方式,“报案人”栏用横线划掉,反之亦然。接报情况应填写接报民警姓名、接报时间(具体到分钟)、接报地点等信息。总之,眉栏的各项内容必须依次准确地进行填写。

腹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以及是否接受证据。腹栏是受案登记表填写的重点部分,具体来讲,就是要把已知案情、涉案人基本情况和受害情况三项内容填写清楚。

(1)已知案情。要写清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案件,即写清案件的起因、经过、手段、动机、目的、结果,案发现场是否得到保护。对于控告、举报的,要具体写明控告人、举报人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写清当场抓获时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和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则要写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自首,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有哪些证据可以佐证。

(2)涉案人基本情况。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犯罪嫌疑人是谁等。

(3)受害情况,即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此处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尾栏包括受案意见和受案审批结果。要写明受案民警的受案处理意见并签名确认,即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还是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处理或不予调查处理等。受案部门负责人还应对受案民警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对受理案件签署处理意见并签名。一般有“立案侦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人民法院或××公安局”等批示意见。

3.尾部

尾部标明该受案登记表的份数和具体去向。

(三)受案回执

根据2012年版样式的规定,与《立案登记表》配套的样式有《受案回执》。当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和扭送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决定受理后,应当告之公民或单位受案登记表的文号,方便公民或单位查询案件的情况。受案回执一定要送达给报案、控告、举报和扭送的公民或单位,受送达的公民或单位收到受案回执后,应在受案回执上签名和署上签收日期。

受案回执与受案登记表一样,都是公安机关行政、刑事通用文书。

四、范文鉴赏

受案登记表

五、注意事项

(1)由于填写该表时案件情况还未经详细调查,加之表格栏目空间有限,故此表的填写要求文字简洁、客观。

(2)填写“已知案情”时,若知悉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则主要填写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如身高、体型、肤色、外貌特征、地方口音等。

(3)腹栏中的“简要案情”必须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身份来填写,不能以报案人作为第一人称的形式填写。

(4)受案审批栏中的“受案部门负责人”可以是公安部门的局长或者是主管副局长,或者是取得了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授权的其他部门领导。

(5)由于《受案登记表》是一纸一联,填写完毕后需在左上方盖上制作单位公章存栏备查。

(6)由于该文书右上方的编号在印刷时已按先后顺序印制好,故整本《受案登记表》全部填写完毕后,中间不得缺页。

(7)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并非指制作人所在的某一个部门,而应为制作人所在的公安机关,如“×市公安局”等。

(8)如果是公民或单位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案件,经审查受理后,应当填写受案回执,将受案的文号和查询情况告知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公民或单位,并要求其署名和填写签收日期。

第三节呈请立案报告书

一、概念及作用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文书。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阶段,因此,呈请立案报告书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呈请立案报告书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