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水深流:哲学遐思与文化断想(京师学术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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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哲学遐想(13)

一切对自然的加工、改造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助这种社会形式”进行的(马克思语)。作为人化自然,现存世界中的自然是被打上社会烙印的、被社会中介过的自然。在现存世界中,自然界意味着什么,自然对人的关系如何,人对自然的作用采用了什么样的形式和范围等,都受到社会形态的制约。这是一种在人类历史中形成的“人的现实的自然界”,是“人类学的自然界”(马克思语)。要把现存世界中的自然从社会中分离出去是不可能的。在现存世界中,自然不仅保持着天然的物质本性,而且被打上了人的烙印;不仅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且具有社会历史性。这里,自然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把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同费尔巴哈自然概念区别开来的东西,首先是马克思自然概念的社会(历史)性。

在现存世界中,如同自然被社会所中介一样,反过来,社会也被自然所中介。从根本上说,人类社会就是在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人类历史也无非是“自然界对人的生成过程”(马克思语)。在现存世界中,作为客体的自然,其本身规律决不可能完全被消溶到对它占有的社会过程中;自然不是外在于社会,而是作为一种恒定的因素出现在历史过程中。社会的目的、需要在根本上要通过自然过程的中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构成了社会存在和发展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社会发展既不是纯自然的过程,也不是脱离自然的超自然的过程,而是与自然运动“相似”的过程。把自然以及人对自然的理论和实践关系从社会中排除出来,就等于把社会建立在虚无上。

社会的自然与自然的社会都是人们“对象性的活动”的产物。实践是自然的社会中介和社会的自然中介,也是二者互为中介的现实基础。一句话,实践是现存世界得以存在的根据和基础,在人类世界的运动中具有导向作用。现存世界当然不能归结为人的意识,但同样不能还原为自然。人类意识、人类社会以至整个人类世界对自然具有不可还原性。社会的自然与自然的社会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现存世界只能是实践中的存在,实践才是现存世界的真正本体。实践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不断生成的本体,现存世界因此成为一个动态的、不断形成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开放体系。马克思的世界概念因此成为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概念。

现存世界的“现存性”包含着客观性,而现存世界的实践性又进一步确证现存世界的客观性,并使现存世界呈现出历史性。现存性、客观性、历史性、实践性构成了马克思世界概念的总体特征,从而使马克思的世界概念与传统哲学的世界概念区别开来。在马克思世界概念的总体特征中,实践性是根本的特征。在人的实践活动之外的存在,对人而言是“不存在的存在”,是“无”,即没有意义。离开实践来谈论“世界”,只能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关系,可以说,它是现存世界的缩影,而实践的内容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互换,以及物质与观念转换的过程。马克思正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反观现存世界,重审主客体的关系,建构了一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一种“真正批判的世界观”(马克思语),从而消除了精神的历史与物质的自然对立的神话。这是哲学世界观的深刻变革。

一般和个别不等于共性和个性

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两对范畴是相同的范畴,这一观点已成为“常识”。然而,犹如雷达有自己的盲区一样,人的思维也有自己的盲区,这个盲区就是常识。我们必须跳出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常识的罗陀斯岛。

尽管一般和共性含义的区别不大,但是个别和个性是不能等同的。所谓个别,是指单个的、特殊的、有别于其他事物的个体,即具体事物;个性则是指一事物之所以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性质,是一事物所独有而他事物不具有的特殊属性。

从范畴的分类看,个别属于实体范畴,个性属于属性范畴。实体是指实际存在的独立客体;属性则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各种性质。

亚里士多德把“个体”,即客观存在的个别事物,如“某一个个别的人或某匹马”称为“第一实体”,而把事物的数量、性质、关系等归为属性范畴,并认为“第一实体”是数量、性质、关系等属性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一性实体存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斯宾诺莎指出:实体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属性则“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可见,实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是属性的基础或承担者,而属性则依附于实体,是实体的不同侧面、特征或本质的表现。因此,个别不能等同于个性,个别是个性的基础或承担者,个性则是从属于个别的。

个别是相对于一般来说的,它和一般构成了一对矛盾,个性则是相对于共性而言的,它和共性构成一对矛盾。当然,个别和个性存在交叉情况和共同点。个别内在地包含了个性,同时,作为概念,个别和个性相对于现实中的形形色色的具体事物和千差万别的个性来说,二者都具有一般的特性,都是舍弃了具体事物和各种个性的差异,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之后形成的概念。

但是,个别和个性存在差异则是无疑的。个别是指独立存在的具体事物,是共性与个性的矛盾统一体,个性则是一事物所独自具有的特性。个别相对于一定的范围、过程是个别,相对于另一范围、过程则是一般,在普遍联系中则是特殊。同样,个性相对于一定的范围、过程是个性,相对于另一范围、过程则是共性,在普遍联系中,则是特殊性。个别既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又是对事物特性的抽象,个性则仅仅是对事物的性质、特性的抽象,这两个范畴逻辑层次是不同的。

马克思认为,一般是具体事物的“共同的东西”,个性则是具体事物的“不同特点”,而个别则是指现实中的具体事物,如一个个苹果、梨、桃等。列宁指出,个别是具体的事物、现象、过程,“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了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这里,即“树叶”、“伊万”、“哈巴狗”都是具体事物,是个别,“绿”、“人”、“狗”是一般。列宁还特别注明:“个别(事物、现象、过程),”而不是指事物的特殊属性即个性。

可见,个别包含个性,个性从属于个别,但个别不等于个性。明确了这一点后,一般和个别关系是否等同于共性和个性关系便好理解了。

事物都有它的质的规定性。事物的质,是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的。个性是指区别于其他事物,而为这个事物所特有的那一部份属性;共性则是指与其他事物所共有的那一部分属性。个性不等于共性,共性不等于个性,但二者又是互相依存的:不存在不具有共性而独立存在的事物,同样,也不存在不具有个性的事物,个性是事物相互区别的关键。共性和个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存于具体事物,即个别之中。

一般和个别与共性和个性是两对不同的范畴。一般和个别是反映一类事物和单一事物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共性和个性则是反映单一的、特殊的事物内部各属性之间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在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个别是一般的基础或承担者,一般和个别是不同层次的范畴;共性和个性谁也不是对方的基础或承担者,二者的基础或承担者都是具体事物即个别,共性与个性是同一层次的范畴。

在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中,个别是认识的起点,然后上升到一般,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渡环节。人们只有在具体事物的联系、比较中,才能区别共性和个性,从而发现一般。认识共性,必须将具体事物的属性加以比较、区别,找出相同属性,这就认识了共性,同时这也就认识了具体事物的个性。

个性不等于个别,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与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不能等同,不能依据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简单地推出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悖论”与思维本身的矛盾性

现代思维的发展表明,任何思维和论断中都存在着矛盾。现代思维本身就是从思维矛盾的辩证本性中生长出来的,它自觉地承认辩证矛盾,并把这一矛盾作为自身活动的原则。譬如,现代科学思维中的不完全定理、测不准原理、相对性原理、人择性原理等从各个方面体现出辩证矛盾。不完全定理体现着整体与非整体的矛盾,测不准原理体现着绝对与相对的矛盾,人择性原理体现着主体与客体的矛盾。而现代科学发展中的一系列“悖论”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人类思维发展中的“受阻”及其行程的曲折性,另一方面表明,实证性思维与辩证性思维的存在正是思维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

我不能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矛盾概念导源于对“力”的理解,只是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逻辑抽象,而现代系统论已经扬弃了“矛盾”观念。这种观点把近代对矛盾的理解绝对化了,其片面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矛盾概念的产生并不是对“力”的抽象,在牛顿力学产生之前,矛盾概念已经在直观的、经验的形态上形成了;二是从“力”的两极化抽象出的矛盾概念,仅仅是近代机械性思维的反映,只是对矛盾的一种特定的历史的理解;三是系统论不可能扬弃矛盾论,它扬弃的只是机械论的矛盾观,相反,现代系统论本身就体现着认识的深层矛盾,没有矛盾,也就没有系统。系统本身就是整体与部分、方面与要素、结构与功能矛盾的产物,而“系统悖论”的提出,本身就表明系统论本身也逃避不了矛盾。系统论并没有否定矛盾,而是深化了矛盾的内涵,展开了矛盾的新层次,体现出现代科学对矛盾的深层理解。

“辩证法本来是人类全部认识所固有的”(列宁语),矛盾是人的认识中内在的、固有的因素。只要人在思维着,运用着语言、符号、逻辑,就必然产生矛盾。矛盾是思维的本质,这是由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连续与间断、全面与方面的诸多关系决定的。

从主观与客观关系的角度看,思维是主体的活动过程,它必然具有主体的坐标、角度、方位,具有人的内在尺度,因而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永远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同一,二者总是历史的、具体的、有矛盾的统一。每一代人的思维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总是有限的,但无限性总是要通过有限性表现出来,绝对存在于无穷的相对中,这本身就是矛盾;无限性与有限性、绝对与相对这些矛盾又转化为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既同一又不同一的矛盾。这表明,认识不可能是纯客观的。

从连续与间断关系的角度看,思维要表述事物,就要把连续的东西间断化,把运动的东西静止化,把思维对象从整体中抽象出来,暂时割断它与其他事物的联系。而把连续的东西间断化,这本身就内涵着全部形式化、符号化思维的内在矛盾。就最简单的1+1=2而言,这在逻辑上是不言自明的,但实际上,1+1永远不等于2。这不仅在于世界上永远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等的具体的1,而且在于,1本身只是思维的合理的抽象,实际生活中的具体的1永远处于运动变化之中。因此,即使在1+1=2这一运算中,已经把运动的东西静止化,连续的东西间断化了,它本身已经是矛盾的过程。以最简单的语词“这”为例。“这”就是此事此刻,它既可以代表着具体的“这件事”、“这个人”、“这本书”,即表示着“个别”,又可代表“这件事”“这个人”“这本书”中的共同的“这”。所以,“这”本身就是矛盾,个别与一般的矛盾贯穿于“这”的使用中。

最简单的关系和语词中已经包含着辩证法的萌芽,高级的推理和创造性思维必然依靠辩证矛盾的运用。正是辩证矛盾才是思维运转的机制,对于辩证矛盾的运用程度,标志着人类思维的水平。实际上,系统论只是把握了某些方面,如结构方面、功能方面、相关性方面、输入—输出方面等。全方位思维的“全方位”只是相对的。“方位”永远不可能绝对“全”,要使“方位”绝对“全”,就必须使运动停止下来。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只要世界在运动,就永远有新的方位、新的方面产生出来。因此,思维的全面性本身只存在于思维的全面与方面的矛盾中,是在全面与方面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向全面本身逼近的历史过程。“全方位”思维也只是“方位”不断增多的思维运动而已。

现代思维本身就是一种辩证的思维,它摆脱了纯客观主义、绝对主义的思维方式,也扬弃了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思维方式,从而在主体与客体、绝对与相对、可能与选择、整体与部分、完全与不完全、确定与不确定的诸多矛盾中运动。不懂得矛盾,也就不理解现代思维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