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关于观念的起源组合 抽象 联系等方面的论述(2)
第四节关于观念间的联系或者联结
既然一切简单观念可以被想象所分离,并且又可以被想象任意结合在每一种形式内,所以如果这个官能不是被某些普遍原则所支配,让它在某种程度上的一切时间、地点内都能保持一致,那么,这个官能的各种作用都会变得最难以解释。如果观念都是完全分散的,从而导致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联,那只有利用偶然的机会才可以联结;各个简单观念之间如果没有某种结合的线索或是某种能结合的性质,让一个观念自然而然地引出另一个观念,那这些简单观念就不会以一定的规律联结成为复合观念(事实往往如此)。观念之间的这种结合原则并不应该被认为是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这种联系已经不包括在想象之中;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妄下结论,认为这种联系如果不曾存在,心灵便不可能结合成两个观念,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如官能那么自由;我们只能将这种联系当作时常占有优势的一种比较温和的力量,而且这种力量也是——除了令其他事物保持联系之外——让各种语言极为紧密地相应的原因;自然仿佛是在向每个人表明最适合结合为复合观念的一些简单观念;产生这样的联结,并使心灵通过这种方式在每个观念间推移的性质总共有三种:类似,时空接近和因果关系。
在观念之间的这些性质产生一种联结,并在一个观念出现时自然而然地引发另一个观念,这一点是无须证明的。显而易见,我们在思维的过程中,在观念经常性的转变中,我们的想象非常容易地从一个观念转移到任何一个与它相似的观念,而且仅是这种性质就完全能够变成想象的充分联系和结合的原则。同样明显的还有,因为感官在变更它们的对象时必须做出规律性的变动,根据对象彼此接近的顺序来加以接受,所以想象必然会由于长久的习惯而形成相同的思维方式,并在想象它的对象的过程中依次经历空间和时间。至于由因果关系产生的联系,今后我们还会有机会加以彻底研究,就不详细讨论了。在这里我们只提一点:没有什么关系能比因果关系更能在想象中造成紧密地联系于观念的各个对象之间,并让一种观念更加迅速地引出另一种观念。
要充分了解这些关系的范围,我们一定要注意,不仅是在一个对象与另外一个对象直接类似、接近或是它的原因的情况下,而且在两者中间被插进第三个对象,而被插入的这个对象相对于那两个对象又全都具备这些关系之一时,那么这两个对象就能在想象中产生联系。这样的联系可以被推至很远,即使我们同时又可以看到,每一步的推移将使关系大为减弱。第四代的堂兄弟是因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假如我能够使用这个名词的话);但是这种联系的亲密程度不如兄弟之间的联系,当然就更不能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相比了。我们可以说:一切血亲关系皆由因果关系而定,并且随在各人之间插入的起联系作用的那些原因的数量的多少来决定关系的远近。
上述三种关系当中,范围最广泛的是因果关系。不但在一个对象成为另一对象存在的原因时,并且当前者是后者的活动以及运动形成的原因时,都可以认为这两个对象是处于因果关系之中。因为在某种观点下看来那种活动以及运动只是那个对象本身,而且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中那个对象又是保持同一不变,因此我们就可以更加容易想象,怎样才能在想象中把对象之间的这种交互影响联系起来。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说明这个理论,不但一个对象在另外一个对象那里产生一种运动或是任何活动时,而且只要它具备产生这种运动或者活动的能力时,那这两个对象也就被因果关系联系起来了。我们可以看到,一切利益和义务关系的根源就在这里,而恰恰正是通过这种关系人类才能在社会中得以相互影响,并处于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之中。主人就是依靠暴力或合同拥有一种地位,从而可以在某些事情方面有权力支配被称为奴仆的另一些人的行动。法官是在所有争讼案件中能够凭借自己的观点来决定社会各成员之间对一切财物的所有权以及财产权的一个人。如果一个人拥有了所有权力,那么只要他运用自己的意志,就能把权力变为行动;而在一切情况之下这种转变都被认为是一种可能,而且在很多情况之下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极大的可能;在权威方面更是如此。在此,长官的快乐和利益都是来自臣民的服从。
因而这些原则就成为了我们简单观念之间的联结或者结合的原则,并在想象中取代了在我们记忆中的那些与观念结合的不可分离的联系。它是一种吸引作用,在精神界中的这种作用正如在自然界中的一样,同样起着神奇的作用,并表现在同样多的富于变化的形式之中。这种吸引作用的效果的各方面都表现得十分显著;但是它的大部分原因却都不被知晓,而最终只能归结于人性中的原始性质,我并不妄图说明这种性质。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应该具备的条件,就是对于那种想探求原因的过度欲望要有所约束,而在由充分数据的实验建立了一个学说以后,就应该感到满足,更进一步的探求将会使他陷入模糊的、不确定的推测之中。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如果他只考察他的原则产生的效果,而不是去探究这个原则的原因,那么他的研究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在观念的这一结合或联结的众多结果中,组建我们思想与推理的共同题材尤为明显,并通常是产生在我们简单观念之间的某一结合原则的一些复合观念。我们可以将这些复合观念划分为关系、样态和实体。我们将简单地依次对这些观念逐一加以探究,并且顺便讨论一下我们的一般的与特殊的观念,最后再结束现在的这个题目——它可以被看作我们这个哲学的基础。
第五节关于关系
关系这个名词一般用来形容两个差别很大的意义。一个意义是指将想象中的两个观念联系起来,然后依据前述方式使得一个观念自然地引出另一个观念的那种性质;另外一个意义是指在我们比较两个观念时所凭借的那种特殊情况,虽然这两个观念只在想象中随意结合。在普通语言中,前一种意义永远成为了我们运用关系这个名词时所指代的意义;只有在哲学领域,我们才会扩充这个名词的意义,用来表示没有联系原则的任一特殊的比较题材。比如,哲学家们觉得距离是一种真正的关系,因为距离观念是通过各个对象的比较而得到的;但是一般的说法却是没有东西比这类事物之间的距离更远的了,也没有东西比它们彼此更少关系的了,就仿佛距离与关系之间是无法相容一样的。
让各个对象可以进行比较,同时产生出哲学上有关观念的那些性质,如果逐一加以列举,也许那是一种没完没了的工作;但如果我们经过仔细考察以后,我们就能发现,它们可以较为容易地列入七个总目之下,可以把这七种关系认为是全部哲学关系的根源。
(1)相似关系:一旦离开了这种关系,任何哲学都不会存在,因为如果任何对象没有几分相似,那它就无法被人比较。虽然说相似关系是一切哲学关系必需的要素,但是并不能因此断言,这种关系就能产生观念上的联系或联结。当一种性质变得非常一般,为许多个体所共有时,这一性质就起不到让心灵直接注意到任何一个个体的作用了,正是因为这种性质提供了足够大的选择范围,所以想象就不可能固定在任何个体对象上。
(2)同一关系:在这里我所指的同一关系是在最严格意义下的应用于恒常不变对象上的那种关系;对于人格同一性的本性和基础暂时不做考察,留待以后讨论。在任何关系中,最为普遍的是同一关系,它是所有具有持续时间的存在物所共同拥有的。
(3)空间和时间关系:它是无数比较的源泉,比如上、下,远、近,前、后等。
(4)度量或计数的一切对象,在数量或数目上都可以进行比较;这是关系的又一个丰富的源泉。
(5)两个对象具有一种共性时,两者分别具有的这种性质的差异程度就产生了第五种的关系。如两个全是重的对象,其中之一较另外一个也许是较重一些,也许是较轻一些。两种同一种类的颜色,也许它们的色调不同,在那一方面就能够加以比较了。
(6)相反关系:初看起来,往往会认为是上述的“没有某种类似程度就没有任何关系存在”规则的一个例外。不过我们留意到,假设有两个观念原本是截然相反的,存在和不存在这两个观念除外,显然这两个观念也是类似的,因为它们都涵摄了那个对象的观念,尽管后面的“不存在”观念将那个对象排斥在它所不存在的所有时间、地点以外。
(7)其他的所有对象,例如热和冷,火和水等,只是凭着经验以及它们的种种原因或结果之间的相反关系,人们才认为是相反的,第七种的哲学关系是因果关系,它是一种自然的关系。我们将在以后说明这种关系中涵摄的相似关系。
人们自然会觉得,应该将差异放在其他关系之后,不过我觉得差异是关系的一种否定,而不是一切实在或积极的东西。差异有两种:与“同一”相反的差异和与“类似”相反的差异。前一种是数目上的差异,而后一种则是种类上的差异。
第六节关于样态与实体的论述
有的哲学家把大量的推理建立于实体和偶然性的差异上,同时还假想我们对两者怀有清楚的观念。我想请问这些哲学家们,实体观念是由感觉印象得来,还是从反省印象中得来的?实体观念如果是得自我们的感官的,那么我想请问的是从哪个感官传来的,用哪种方式传来的呢?如果是被眼睛所知觉的,它必然是一种颜色;如果它是利用耳朵所知觉的,那么这种观念必然是一种声音;如果被味觉所知觉,那么它一定是一种滋味;其他感官同样如此。但是我坚信,任何人不会说:实体是一种颜色,或是一种声音,抑或是一种滋味。如果实体观念真的存在,它一定是在反省印象中得来;但是反省印象被归纳为情感和情绪两种;两者都不能被用来表象实体。因此,实体观念只是一些含有特殊性质集合体的观念,当我们谈论实体或用实体进行推理时,我们也没有其他方面的意义。
像样态观念一样,实体观念不过是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而这些简单观念通过想象结合起来,我们给它一个特殊的名称,于是我们就能向自己或其他人提及那个集合体。这两种观念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组成实体的那些特殊性质,一般是指为了这些性质而被假设为蕴藏其中的一种未知的东西;即使不存在这种虚构,这些性质至少还会被假设成由于接近和因果这两种关系而密切地、不可分离地建立起联系。这样做产生的结果就是:一旦我们发现任何一个新出现的简单性质和其他性质有着相同的联系,就立即把这一性质列入其他性质的行列中,即便这个性质以前没有被列入最初的实体概念之中。例如,黄金观念最初可能仅仅是一种黄色、重量、可展性或者可熔性;然而当我们发现它可以溶于王水中的时候,我们就将这种性质,即它的可溶性加入到其他性质当中,并假设它隶属于那个实体,就如它的观念自始至终都是组成复合黄金观念的其中一个部分。由于被奉为复合观念的主要部分,因此,结合原则接受了后来出现的、并与其他最初发现的性质同样地包含于那个复合观念中的所有性质。
样态方面便没有这种情形,只需要研究一下样态的本性就可以明白这一点。组成样态的那些简单观念显现的性质并非是由相近关系与因果关系所结合,而是分布在不同的主体中;又或者,即使这些观念全部结合在一起,但并没有因此认为那个结合原则就是复合观念的基础。第一种样态的例子是跳舞的观念,第二种样态的例子是美丽的观念。这些复合观念只要接受了任何一种新的观念,都得改变原来标志样态的那个名词,这个理由是非常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