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关于知识和或然推断的论述(1)
第一节关于知识的论述
有七种各不相同的哲学关系:同一、类似、空间与时间关系、相反与因果关系、数或者数量的比例以及任何性质的程度。我们把这些关系归为两类:一类是全部取决于我们所进行相互比较的各个观念,另一类是能够不通过观念的任何变化就有了变化的。我们在一个三角形的观念中发现,它的三个角相加的总和等于两个直角相加的总和的这样一种关系;要想这种关系不发生改变,只要求我们的观念不变即可。反之,对于两个物体间接近与远隔的关系,只要其位置发生了变化,它们也就会随之改变,根本不要求对象本身或者它们的观念有何变化;这种位置取决于心灵所不可预测的若干多种多样的偶然事件。同一关系与因果关系是一样的。虽然两个对象绝对相像,甚至会在不同的时间里出现于同一地点,然而它们能够产生数量上的变化;关于一个对象引起另一个对象的那种能力绝非简单地发现于它们的观念,所以说,原因与结果显然是来自我们的经验中的各种的关系,而并非来自从任何抽象的推理以及思考中得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一个现象——纵然它是最简单的——能够对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对象具有的性质进行解释,抑或是我们不曾凭借经验与记忆就有预见的能力。
由上述可知,在这七种哲学关系之中,只有四种哲学是绝对地取决于观念的,从而可以作为知识与确实性的对象。这四种哲学分别是相反、类似、性质的程度以及数或数量的比例。一看就能够发现的是这些关系中的三种,恰当地说它们应当归于直观的领域,而并非隶属于理证的领域。当一些对象彼此相似时,对于这种相似关系,与其说首先刺激的是眼睛,倒不如说刺激的是心灵,几乎不用进一步加以考察。任何性质的程度和相反关系同样如此。存在与不存在之间相互消灭,同时又是绝对的不相容和截然相反,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当任何的性质如颜色、滋味、冷、热等存在十分微小的程度上的不同时,虽然我们无法精确地对其进行测评,可是当它们存在着巨大差异的时候,判断它们之中某一种相对于另一种,究竟是强些或弱些那就易如反掌了。不用经过任何的推理、研究,一下子我们就能够作出这个判断。
我们也能够以同样的方式来确定数量或者数的比例,并在一看就能够比较出任何数或者形的大小,特别是当这种差异极大且相当显著时更是如此。至于任何精确的判断或者相等的比例测量,我们仅凭一次单独的考察得到的只能是猜测的结果。至于极有限的广袤部分与极小的数仅仅是例外而已;这些是很容易被我们了解的,但同时在这里我们也不易导致任何重大的错误的发生。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我们对比例的衡量也只能是大致上的,或是在人为干预的条件下进行决定。
我已经介绍过,几何学以及判定形的比例的这门技术,在普遍性与精确性方面上说,虽然其优越性远远超过了感官与想象的粗略性判断,但永远也达不到绝对的确切和精确的地步。几何学的最初原理是来源于对象的一般现象,然而当我们对大自然所允许存在的最微小的对象进行考察时,那种现象是不会给我们带来任何保障的。我们的观念似乎是给了我们一个完整的保障:两条直线不可能共有同一条线段;但是经过我们对这些观念的考察后,就会知道,它们从始至终都在假设两条直线存在一种可被感知的倾斜度,但是当两条直线所形成的夹角极其微小时,就没有那么一条精确的直线标准,用来保障我们的这个定理的真实性。数学里的大部分原始判断情况也是一样的。
因此,仅存算术与代数学这两种科学,我们可以利用它们将推理不断延续到任意的复杂程度上,同时还能够保证精确性与确实性。还有一个精确标准,我们能通过它去辨别一些数是否相等和比例关系;依照数值来判断是否符合这个标准,进而确定它们的关系,不至于发生错误。当两个数是这样结合的时候,其中一个数包含的单位永远对应于另一个数包含的单位,我们因此就下结论说那两个数是相等的关系,正是因为几何学少了一个广袤方面的相等标准,所以很难被认为是一门完善而又准确的科学。
我觉得,虽然几何学没有代数学和算术所独有的完全确切性与精确性,但是和我们的感官与想象判断的不完善性比较来看,依然具有其优越性。这一说法可能引起疑义,所以我们应该再次解释一下。我认为几何学存在着不足,是因为它的最初的、基本的原理仅仅是从现象而来;或许有人还会说,这个缺点必将永远夹杂于几何学之中,乃至几何学在对其比较对象或者观念进行比较的时候,永远达不到比我们的眼睛或想象单独一方就能达到的更大程度的精确性。我不否认这种缺点会一直伴随着它,使它不可能达到极大的确实性:可是我们不要忘了,这些基本原理是在最简易且具有最少欺骗性的现象上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原理就能为它们的结论提供一种精确的程度,这种效果是这些结论在处于单一状态下所不能企及的。人的眼睛判定不出千边形的角相当于一九九六个直角,也判定不出类似于这个比例的任何其他推测;在判定几条直线不能相合以及两点之间我们无法画出一条以上的直线这类问题时,它不会导致多大的错误发生。这便是几何学的本性与用途所在:它能一直引领我们研究到那些现象,因为这些现象具有简易性,这种特性能避免我们步入重大的误区。
在这里,我还将提出另外一个观点,它来自这个同一的数学论题所作的提示,是一个和理证性推理相关的一个观点。数学家们常常会说:作为他们研究对象的那些观念的本性,可以说是十分精致的与细微的,它们不在想象的概念范畴,所以必须有一种纯粹的、理智的观点参与才能为我们所了解,能够担当起这个任务的观点恐怕就唯有灵魂的高级官能了。相同的看法也占据了哲学部门的大多数,主要是用它来解释我们的抽象观念,告诉我们怎样才能形成诸如一个既非等边、也非不等腰、每边亦不限于某一特定比例和长度的三角形观念。不难看出,哲学家们为何会如此钟情于那些精致的与细微的知觉这一概念,原因就在于他们能够借此来掩盖他们犯下的许多错误,还能利用模糊且不确定的观念,用以拒绝和反抗清楚观念的判断。以便我们识破这个诡计,我们可以通过回想一番我们的全部观念是来自印象的复现,它同时也是我们屡屡坚信的那个原则。由此我们就能够马上推断出,既然我们的所有印象都是清晰与确切的,因此,由印象复现得来的观念也一定和它一样有着相同的本性,如果不是因为我们个人原因,是绝对不会有任何晦暗、复杂的东西出现。因为一个观念的本性相比印象的本性,要更为微弱和低沉,可是在其余各方面都皆与印象相同,所以不会带有多么大的神秘性质。假如观念的微弱使它变得模糊不清,那我们就更应该保持观念的精确与稳定,从而更大程度地弥补这个不足。要是做不到这一点,反而还要去妄自谈论推理与哲学,那只能是一种枉然。
第二节关于或然推断与因果观念的论述
对于作为科学基础的那四类关系,我觉得一定要解释的也就只限于此。至于其余那三种关系,即因果关系、同一关系与时空中间的位置却并非决定于观念,即便在那个观念保持同一的时候,这些关系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对于这些关系,我们应该详加说明。
一切推理都只是用来发现和比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之间存在的那些恒常或不恒常的那种关系。无论两个对象是否处于完全呈现在感官之前的状态,或者只有其中的一个呈现出来的时候,我们都能予以这种比较。当两个对象以及它们的关系呈现在我们感官之前的时候,我们称其为知觉,而不是推理。确切地说,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只是利用了感觉器官被动地接受了那些印象,而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思想活动。按照这一思维方式,我们便不应该将同一关系,抑或是时间与空间关系得出的任何观察活动看作一种推理,因为对于这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心灵都没法超越那些以直接方式呈现在我们感官面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关系或者真实存在。只有因果关系才能导致这样一种联系,即使我们仅凭一个对象的活动与存在就相信了在这之前或以后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者活动;另外那两种关系能够在推理中得以应用,也仅限于它们为这种关系所影响或者它们影响这种关系的范围以内。任何一些对象中的东西都不能取得我们的信任,因为它们永远处于一种远隔或者接近的状态;当凭借着我们的经验和观察知道了它们在此方面的关系不会发生改变的时候,我们就总是在说,一定有一种秘密原因在促使它们分离或结合。这种推理还能被拓展到同一关系。虽然一个对象在我们感官之前若隐若现了好多次,我们往往假设它的个体仍然是同一不变的,虽然知觉产生了间断,但我们还是承认它的同一性;我们可以这么说,假使我们的眼睛一刻不停地盯着它,我们的手也在不停地触摸它,它传来的就会是一个不间断的、保持不变的知觉。但是对于超越了我们感官印象以外的这个结论,它建立的唯一基础只能是因果联系,除这之外,我们就没有任何保证能使我们的对象保持不变,不管这个新出现的对象多么类似于原来呈现在感官前的那个对象。每当产生了那样一种绝对的相似关系时,我们通常都会探究这一关系究竟是否为那一类对象所共同拥有;有没有可能或者有很大可能存在某种原因在发挥作用,从而发生了那种变化和相似关系;通过我们对这些原因与结果的确定,就得出了有关那个对象同一性的判断。
由此得知,在并非完全取决于观念的第三种关系当中,因果关系是唯一可以拓展到我们的感官之外,同时将我们看不见、触不到的存在及对象展示给我们的。因此,在关于知识的这个题目即将结束之前,我们应当尽量清晰地阐明这种关系。
依据程序,我们把因果关系的观念作为最初的考察对象,还要考察它出自何处。我们如果还未曾彻底明白我们即将进行推理的那些观念,那我们便无法得到准确的推理过程;假如我们没有追溯到一个观念根源以及考察产生这个观念的原始印象,也就无法做到对那个观念的完全理解。考察印象,能让观念变得清晰起来;考察观念,亦能使我们的所有推理变得清晰。
因此,我们能够对被我们叫作原因和结果的任何两个对象加以观察,反复检查它们的每一方面,以使我们找出产生极其重要观念的那一印象。一看我就能够感觉到,在对象的所有特定性质中我是绝对找不到这个印象的;因为我无论选定这些性质中的哪一种,还是能够找到某种即使不具备那种性质,但依然被归在原因或结果的行列之下的对象。的确,无论是存在于外界还是内心的任何东西,都被看成了一个原因或结果,虽然我们都知道,任何性质不可能完全地寓于所有的存在,为它们取得那个应该得到名称。
因此,因果关系的观念必定来自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我们现在的任务便是尽力找到那种关系。第一,我发现了,被看作原因或者结果的那部分对象总是相互接近的;对于它存在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的任何其他时间或地点,只要有些许的离开,任何东西便都无法发挥作用。虽然有时相互远隔的对象好像是相互产生的,但是只要一经考察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用一系列的原因联系起来的,这些原因自身是相互接近的,即便是对那些远隔的对象来说,也是相互接近的;而当我们在特殊例子中找不出这种联系时,我们同样假设存在这种联系。所以,我们能够将相近关系看作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条件。至少我们能凭借一般的观点来假设它的确如此;我们会在以后的章节中寻找合适的机会,借以考察和澄清哪些对象可以并列、结合,哪些对象不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