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关于空间与时间观念(5)
第二,如果这个论证会引发争执,对于真空观念的实在性,至少可以说是可能性,也能够以下面的推理来证明。假如任何观念都是可能观念的一种必然而准确的结果,那么这个观念也是可能的。即便我们承认此刻的世界的确是一个充实的物体,我们亦能够轻易地设想它被除去了这个运动;这个观念当然能够被认为是一种可能。我们不得不承认可以设想万能的神能够将所有物质任何一部分毁灭,但遗留的那一部分仍然是静止不动的。因为,任何能进行区别的每一观念既然可以为想象所分离,而任何能够为想象所分离的每一观念亦能够被设想成个别存在的;所以就有如单独一个物体的方形并没有涵摄每一个物体的方形,而一个物质分子的存在很显然亦不涵摄每一个物质分子的存在。既然这点已被承认,我就要问,消灭与静止这两个可能性观念的并存的结局将会怎样呢?当我们把这一房间里的所有空气以及那些细微物质全部消灭之后,同时假设墙壁依然如故,没有各种运动以及变化的时候,那么我们设想在这样的情况下的结果又会如何呢?一些形而上学家们是这样回答的:因为物质与广袤是同一的,所以其中之一的灭亡势必涵摄着另一个的灭亡。由于现在房间中的每个墙壁之间不存在距离可言,因此墙壁就处于相互接触的状态,类似于我的手紧贴着我面前的那张纸一样。但是,虽然这是一种再普通不过的答复,但我还是请问形而上学家们,你们能不能依据你们所作的假设想象这样一种情况,地板、屋顶还有与房间相对的那些墙壁,彼此接触着,但同时保持静止,且在同一的位置。既然自南向北的两面墙壁同自东向西的两面墙壁相反的两端相接触,那么自南向北的两面墙壁又怎么可以相互接触呢?况且地面和屋顶既然被位置相反的四面墙壁分开,又怎么做到彼此的会合呢?如果你变换了它们的位置,那你就是假设了一种运动。你如果假定了它们之间有东西存在,那么你就是在假设一种新创造的东西。但是如果严守着消灭与静止这两个观念,那么从这两个观念得出的新观念显然不能作为各部分接触的那一观念,而是某种别的东西,能够断定的是它属于一个真空的观念。
把问题更加向前推进一步的第三个反驳,不但提倡真空观念是实在的、可能的,还觉得它是无可避免的,一种必然。这种说法是基于我们根据物体所观察到的那些运动,认为要是真空不存在了,那么这种运动也是无法设想的和不可能的,一个物体只有进入了真空,才能为其他物体保留空间。我不想对这个反驳作详细说明,因为它主要属于自然哲学的范畴,而自然哲学并不在我们现在所研究范围之内。
为了给予这三种反驳以答复,我们必须对问题进行相当深入的研究,还要对各个观念的本性与根源加以详细考察,以免我们在还没有充分理解争论的主题的时候,就去进行讨论。显而易见,黑暗观念并非一个有着积极意义的观念,是对光的一种否定,更恰当的表达,应该是对有色、可见对象的否定。一个有视觉的人,周围要是没有了一丝的光,即使他再向四面如何转动眼睛,实际上他此时的知觉和一个盲人的知觉没什么两样。如此可以断定,这样一个人既无黑暗的观念亦无光的观念。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并非由于我们去除了可见的对象,才去承认不存在物质的广袤印象;实际上,绝对黑暗的观念与真空观念两者完全不可能是同一的。
进一步假设,如果一个人在空中悬着,同时被某种不为我们所见的力量慢慢向前推动着;那么他当然看不到这种使他移动的力量,并且这种不变的运动永远也无法使我们得到广袤观念或其他任何的观念。即便假设它不停运动他的肢体,还是不能完全给他以那个观念。在这种情形下,他意识到某种感觉或者某种印象,这种感觉或者印象的各个部分是前后接续的,还能给他以时间观念;但这些部分绝非是按照这种方式排列着的,绝对可以成为广袤观念或者传来空间的必要条件。
因为在全部去除了所有可见的、可触知的东西以后,黑暗和运动绝不能为我们带来无物质的广袤观念或者真空观念,那么,第二个问题也就产生了:如果将它们混合于可见的、可触知的东西中,能否可以传递这个观念呢?
哲学家们往往承认,在眼前呈现出的所有物体都好像是被涂在了一个平面上,它们与我们各种距离程度,不是靠感觉发现的,而是由理性发觉的。这就有如它们可以被我置于它们中间的任何可见的对象隔开一样,当我凝望抬起的双手、叉开手指时,手指就会完全被天空的蓝色隔开,因此,为了了解视觉是不是可以传达一个真空的印象与观念,我们要假设的是:我们看见在一片无尽的黑暗中的一些发光体,而且这些物体发出的光只够照亮物体自身,并不把周围对象的任何印象呈现给我们。
关于触觉对象,我们也一定要作出有关一个平行的假设,但对于我们的假设不应该完全去除所有可触知的对象:一定要具备可以被触觉所触知的某种东西;然后将手或者别的感觉器官待一段运动时间之后,再遇到另外一个触觉对象;在离开了这个另外的对象之后,接着又碰到了一个;我们能够以这个方式随意持续下去。但是问题产生了,这些时间的间隔到底能不能为我们提供没有物体的广袤观念?
首先分析第一个情形:当只有两个发光体在我们眼前呈现时,我们当然可以知觉到它们的状态是连接着的,还是彼此分开的;抑或是以较长距离隔开,还是被短距离所隔开;如果它们之间的距离发生了改变,我们是否依然能够知觉距离的增加或减少以及这些物体的运动。正因为它们的距离不是有色的或不为我们所见的东西,也许有人就会因此觉得这是一个纯粹或真空的广袤,不但可以为心灵所理解,同时还能够为感官明显感觉到。
即使这是我们的一种自然的、最熟知的思维过程;但我们还是要经过一番思考、校正。当然,我们能说,两个物体一开始出现在一片彻底黑暗之中时,我们唯一能够感觉到的变化仅仅是两个物体的出现,其他所有一切仍然和原来一样,是光的一种完全否定,是任何有色的或可见对象的一种完全否定。不但于这两个物体而言,可以说远隔的东西是此种情形,对于二者之间的距离本身,亦是如此;这种距离完全是光或者黑暗的一种否定,既没有组合、部分,也没有不变的和不可分的。既然这个距离带来的知觉同盲人用他的眼睛接受的知觉没有什么不同,也与在漆黑的夜晚时所传给我们的知觉并无差异,那么这个距离也一定有着同一的特性;因为盲与黑暗没有给我们以广袤观念,所以两个物体之间的黑暗和不可区别的距离,同样无法使我们产生那个观念。
如前所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见发光体的现象与绝对黑暗之间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那些对象本身及其如何刺激我们的感官。从对象自身发出的光线所形成的角度;眼睛从这一物体到那一物体过程中需做的运动;为这些对象所产生运动和影响的器官的每一部分:以上所述的这些因素就构成了我们判断距离的唯一知觉。但又因为这里的每个知觉都是简单、不可分的,因此它们肯定不能为我们提供广袤观念。
我们能通过对触觉、可触知的物体、固体之间的假定距离和间隔的考察来说明这一点。现在,我要假定两种情形:一个悬在空中的人,他的肢体被来回运动,但没有碰到那些可触知的对象;而另一个人,在他碰到某一可以触知的对象之后,便离它而去,在他可以知觉到的一种运动之后,再次触碰到一个其他仍旧可以被触知的对象;那么我要问的是,这两种情形有何差异呢?是不是人人都会说,差别就在于我们知觉到那些对象,对于在两种情形下由运动所产生的感觉都是一样的。因为没有其他知觉伴随时的这种感觉无法传达给我们广袤的观念,以及那种混合并没有使那种感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即使它能与可触知对象的印象混合起来,但同样不能给予我们那个观念。
虽然对于运动与黑暗来说,即使是在单独地或者可触知的、可见物伴随的情况下,都无法传达一个关于真空或者没有物质的广袤观念,但它们却是我们错误地认为我们可以形成那样一个观念的原因所在。因为,对于那些可见的、可触知对象的实在广袤或组合来说,那种黑暗与运动有着一种密切的关系。
第一,我们能够说:在完全黑暗的世界中呈现出的两个可见对象,从它对感官的刺激方式,及其发出的而后聚合于眼中的那些光线形成的角度来说,就和两个可见对象之间的距离充斥着能够为我们提供真正广袤观念的可见对象一样。而在两个物体之间未曾放有任何可触知的物体的时候,我们的运动感觉就与我们触碰到各个部分远离的那个复合物体时所获得的运动感觉一样。
第二,由经验我们发现,假如在两个物体之间摆放一些具有某种广度的可见的对象,那么另外的两个对象,就其位置而言,也能用同一个方式来刺激感官;后面的两个物体之间也能因此接受同一广度的可见对象,而不会有任何能够感知的碰撞或者渗透,更不会改变呈现在感官的那一角度。同样,假如我们首先触碰到的是另一个对象,在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可以触及某个对象,我们将那个运动所产生的知觉称作由自己的手或其他感官的运动,由此经验便告知了我们,在感觉到那个对象的时候,我们全部的运动感觉,就会与那种在两个物体之间插上了坚固、可触知的对象所带来的印象时的那种感觉一样。也就是说,一个不可见的同时又是不可触知的距离,它能变成一个可见的同时又是可触知的距离,而那些远距离的对象却没有任何的改变。
第三,我们能够这样说,对于每一种自然现象,这两种距离产生的效果大致相同,这是处于这两种距离之中的另外一种关系。因为像冷、热、光、引力等所有性质,既然都随着距离而有所减弱;所以无论只是利用几个被远隔的对象来刺激感官的方法而被认知的,抑或这种距离是被可感知的、复合的对象所标志出的,两者没有什么不同。
因此,那种能够传达广袤观念的距离与没有任何有色或者坚固对象所充斥的另一种距离之间便存在三种关系。彼此分开的对象,不管是被何种距离分开,但用的都是一样的方式来刺激感官;发现的第二种距离是能够接受第一种距离的;两种距离都能使每一种性质的力量得以减弱。
存在于两种距离间的那三层关系,可以更容易使我们解释,为什么后一种距离往往会被错误看成前一种距离,以及在我们没有丝毫视觉或触觉对象观念时,为何自己仍旧会想象着一个广袤观念的出现。这是因为,在这种人性科学中,我们能够构建一个一般的原理,也就是说只要是两个观念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心灵往往会看错它们,而且在它的全部讨论和推理中的用某一个取而代之。这种现象会在诸多场合出现,并且如此重要,所以在这里我不得不停下来对其原因进行考察。我先要提到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详细准确地区分现象本身和指出我即将给出的那个现象的产生、出现的理由;我们千万不能因为理由上的任何不确定,就此推断现象本身的不确定。即便我的说明不免虚妄,但现象是真实的。说明的虚妄并非是虚妄现象的结果;虽然我们还可以说,这样一个结论的得出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这正是我竭力要证明的那个原则本身的一个鲜明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