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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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2)

二、企业绿色责任建设的当代启示

企业绿色责任的建设,得益于其背后哲学基础的思考。人类物质活动的困境,更是加深了人类对自身命运的思考。人类自中世纪以来,从“祛魅”到“自大”,再到自然的报复,其间经历了一个从向往自由到理性获取自由的过程。

(一)环境正义乃绿色责任应有之义

面对不断加重的环境资源危机,学界一直呼吁亟待重建环境正义,就是学者在环境哲学思考上的一次努力。环境正义作为环境伦理学中的热点问题,源自世界环境保护运动高举环境正义的口号,其实践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也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主要内容。其所包含的几个基本的环境道德原则告知人们:一是所有人都应拥有平等享受清洁环境而避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二是环境享用的权利与环境保护的责任、义务应相统一。

环境正义的概念于1982年首次提出,1980年代后期在美国得以确立,1991年美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人华盛顿峰会提出“环境正义17项原则”之后得以广泛传播。环境正义的观念之所以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开始出现,许多学者认为它是美国现代民权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政府将6万吨聚氯联苯(PCB)废料填埋在北卡瓦伦县一所废弃物处置场。此举由于危及当地居民的健康,因而遭到强烈的抗议。民众的这次反对有害废弃物倾泻的活动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抗议活动,由于所在地区瓦伦县是北卡罗来纳州非裔美国人密集居住区,涉及种族问题,因而环境问题首次和种族问题联系在一起,“环保”和“种族公正”两个概念的交织,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美国少数民族、原住民和低收入人民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环境污染负担。瓦伦县居民的抗议直接指向当局,也揭示了被决策者所忽视的问题:其居住的地区面临着比白人社区更加严重的环境危险,这涉及居民的生存问题。“瓦伦县填埋事件”的影响越来越大,溢出了美国本土,随后在欧洲、非洲和南美的诸多国家引起共鸣。环境公正运动自此在全球范围内一发而不可收。

环境公正问题是对传统伦理学的质问。当今生态与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人类文明将会自毁的警醒引发对传统伦理学缺陷的反思,然而,这一反省路径长久以来得不到学界的重视。传统伦理学一直以来只关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关注人的利益和权利,而对非人类的自然界的生存权利长期忽视。人类一直以来错误地以为,非人类的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直到生存危机的出现,人类才不得不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于是,一种新的环境伦理观应时而生。

新的环境道德伦理观在坚持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对人与人、人和自然的关系给了新的把握和诠释,抛弃了以往把人当作目的,把自然当作工具的做法,认识到人和自然均不是目的,而是应该把人和自然看成一个文明系统,当成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将道德伦理赋予一切维护和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与共同进化的行为过程中,以求在实践中,寻找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途径。可见,环境正义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多领域研究的一种现实趋势。强调环境正义的重要性可以成为人类环境伦理分析的关键。不仅仅是在理论上,也包括在实践中,环境正义的思路可以为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寻找出一种新的视角与方法。

20世纪后半期,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的破坏,人类与大自然的冲突逐渐公开化,人类的生存遭到致命的威胁。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成为焦点。人类很难在短期内摆脱长久以来对自然的奴役、征服的态度和对自然无节制的索取。当自然环境危机的报复成为无法避免的梦魇时,人类的理性开始发挥作用。人类意识到,拯救人类自身只有依靠人类的理性,理性反思几个世纪以来的错误路径,并加以纠偏。

(二)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

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要走出几个世纪以来,人为万物之主宰、人是世界中心的观念意识。树立起人对自然的敬畏之心,以这样的态度,才能正确思考当前全人类所必须予以解决的最基本问题,也就是人和自然在当下和未来应该如何相处?在理论上,学者们在处理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时,逐渐达成了可供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法国施韦泽在1923年发表的《文化与伦理》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把价值领域扩大到所有生命的理念,阐述了他关于环境道德的基本原则:“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美国环境主义者利奥波德则认为,我们不应该把自然环境仅仅看作是供人类享用的资源,而应当把它看作是价值的中心。

我们研究的道德所指的也是人们通过自身的实践,对自己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自觉的反映形式,同时也是依靠教育、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潜移默化地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行为规范准则的总称。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但是把道德研究引入生态环境道德研究,是赋予人对自然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可以说,生态环境道德是一个新的领域。

何谓生态环境道德?从目前的研究看,主要是指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改造、发展和建设的实践中,对自己所依存的生态环境的一种自觉的反映形式和所持的态度,是人类与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之间,人们相互之间或者说是人类与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它是生态学、环境科学与伦理学相互交融、相互结合的产物。也可以说,这是伦理学拓展的新领域。这个“新”体现在伦理学由人际道德向自然道德的拓展,把人类道德关怀拓展到自然界,扩展到地球的整个生态环境领域,把一切自然物、生物都视为人类道德的对象。这样,在实践中对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要求更加严谨和范围更广,也更易于调节人与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从而在认识上把人与自然置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加以审视。

生态环境伦理重点关注的就是环境正义。从内涵上看,环境正义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地理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和社会意义上的环境公正。一般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国籍、民族、种族、性别、教育、区域、地位、贫富等,都平等享有秩序、整洁及可持续性环境的自由以及免受环境破坏的危害之权利。环境正义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人们平等的环境权利,并尽量减少人们之间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从而维护人们的价值与尊严。环境正义的实质就是环境责任和生态利益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分担和分配,由此,也能够清晰地分析出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以及解决生态危机所应采取的正确应对方略。

近来欧美国家流行的“环境正义”,简言之,即环境风险的公平分配状态,确切而言,其实质是抗议“环境不正义”。“环境不正义”,即环境风险的不公平分配的状态,可能是由于族群、收入、区域等因素而产生的。例如垃圾处理场、核电厂、高污染工厂等不成比例地建在低收入、穷乡僻壤,或者弱势族群占多数的地区。“环境正义”观念提出以来获得颇多回应,后来发展为17条比较一般性的基本原则,例如尊重地球及生态系统、人类应互相尊重、彼此平等、可持续利用、反核及危害生存之毒物、尊重所有人之自主权、民众平等参与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