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奥斯曼帝国的社会与经济
一、 疆域与人口
奥斯曼帝国的人口数量并无准确的统计,然而瘟疫、饥荒、战争、移民无疑是影响奥斯曼帝国人口数量的主要因素。根据相关资料的统计,鼎盛时期的奥斯曼帝国由三大区域组成,其中包括希腊、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在内的欧洲东南部巴尔干地区的领土面积约88万平方公里,安纳托利亚的领土面积约76万平方公里,包括叙利亚、伊拉克、埃及、马格里布和阿拉伯半岛沿海地区在内的阿拉伯世界领土面积约75万平方公里。
另据资料统计,奥斯曼帝国的总人口,苏莱曼一世当政期间约为1200万人,16世纪末增至2200万人。1800年前后,奥斯曼帝国的总人口约为2500万—3000万人,其中巴尔干半岛约有人口900万,安纳托利亚约有人口600万;在阿拉伯世界,埃及约有人口350万,马格里布约有人口450万,叙利亚约有人口175万,伊拉克约有人口125万,阿拉伯半岛约有人口100万。
奥斯曼帝国的不同地区在人口密度方面表现为明显的不均衡状态。巴尔干地区的人口密度是安纳托利亚地区人口密度的两倍,安纳托利亚地区的人口密度是新月地带人口密度的3倍,阿拉伯半岛长期处于地广人稀的状态,人口密度不及安纳托利亚的1/5。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所遵循的传统治国理念是,公正的社会秩序需要国家的有效统治,国家的有效统治需要维持强大的军队,维持强大的军队需要充足的物质财富,充足的物质财富需要臣民的辛勤劳作。基于上述治国理念,苏丹的臣民至少在理论上严格区分为阿斯卡里(Askari)和拉伊亚(Layia)两大阶层。阿斯卡里一词源于阿拉伯语,本意为军人或战士,特指称作加齐的圣战者和称作欧莱玛的穆斯林宗教学者以及宫廷的侍从和政府的官吏,享有免纳赋税的特权,构成奥斯曼帝国的统治阶层。拉伊亚一词也源于阿拉伯语,本意为牧人看守的畜群,特指经济活动的从事者,包括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承担缴纳赋税的义务,构成奥斯曼帝国的依附阶层。拉伊亚按照生活方式区分为定居者与游牧者,按照从事职业区分为农民、工匠、商贩和牧人,按照民族血统区分为突厥人、阿拉伯人、柏柏尔人、库尔德人、塞加西亚人、斯拉夫人、希腊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等,按照宗教信仰区分为穆斯林、基督徒和犹太教徒。奥斯曼帝国规定,不同的社会阶层身穿不同的服饰,以便相互区分,避免混淆,其中农民和工匠不得身穿华丽的服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不得身穿相同的服饰,不同的宗教群体居住在城市和乡村的不同区域。
二、 米勒特制度
奥斯曼帝国疆域辽阔,臣民的社会构成表现为明显的多元状态,语言、血统、经济活动和生活方式诸多方面差异甚大,不同的宗教信仰则是确定社会成员地位和区分诸多社会群体的基本标志。在此基础上,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沿袭哈里发时代形成的吉玛人(al-Dhimmah)制度,实行所谓的米勒特制度(Millet system)。
吉玛在阿拉伯语中本意是保护性的契约;吉玛人也称吉米(Dhimmi,又译齐米),意为根据契约受到保护的人,特指在伊斯兰国家的疆域内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而接受统治者保护的非穆斯林臣民。吉玛人的概念源于《古兰经》的相关启示。《古兰经》严格区分多神崇拜的阿拉伯人与一神信仰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将前者称作“以物配主的人”,而将后者称作“有经典的人”。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伊斯兰国家局限于阿拉伯半岛的范围,曾受天经是非穆斯林接受伊斯兰国家保护的先决条件,吉玛人则是所谓“有经典的人”之宗教概念在现实领域的逻辑延伸。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伊斯兰国家征服阿拉伯半岛以外的广大区域,非穆斯林臣民数量剧增,犹太人和基督徒无疑处于被保护者的地位,琐罗亚斯德教徒也被纳入吉玛人的行列。
提供保护与人身依附两者之间无疑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吉玛人作为被哈里发国家保护的社会群体,长期处于依附和从属的地位。与穆斯林相比,吉玛人至少在理论上处于无权的地位。另一方面,吉玛人在缴纳人丁税的前提下构成相对自治的社会群体。吉玛人有权自行征税,自行审理诉讼,操各自原有的语言,延续各自原有的生活方式,自行选择宗教信仰。
奥斯曼帝国将苏丹统治下的臣民划分为穆斯林米勒特、希腊人米勒特、亚美尼亚人米勒特和犹太人米勒特四大群体。米勒特一词源于阿拉伯语,本意为宗派和教派。“米勒特是一种宗教—政治社群,因其归属之宗教命名。米勒特的成员遵守该宗教的规定甚至于该宗教的法律,由自己的领袖主持行政——自然,其限度是不能和国家的法律与利益相冲突”。
穆斯林的米勒特包括奥斯曼帝国境内信奉伊斯兰教而操土耳其语、阿拉伯语、库尔德语、阿尔巴尼亚语以及希腊语和其他巴尔干、高加索地区语言的诸多族群。奥斯曼帝国的穆斯林最初主要分布在安纳托利亚地区;1500年,安纳托利亚的穆斯林约80余万户。16世纪征服阿拉伯地区的结果是,穆斯林人数剧增,成为奥斯曼帝国最大的米勒特。与此同时,阿拉伯人取代突厥人,成为奥斯曼帝国境内最大的穆斯林族群。
巴叶济德二世
希腊人的米勒特是人数最多的非穆斯林米勒特,包括信奉基督教东正教派的希腊人、塞尔维亚人、保加利亚人、罗马尼亚人以及少量的阿尔巴尼亚人、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希腊人的米勒特,其最高首领是伊斯坦布尔的东正教教宗。东正教教宗的任命需经苏丹核准,被授予3根马尾的帕夏标志,具有广泛的宗教权力和相应的世俗权力。
亚美尼亚人的米勒特包括信奉亚美尼亚派基督教的亚美尼亚人以及埃及的科普特派基督徒和叙利亚的雅各派基督徒,而亚美尼亚派在拜占庭帝国统治时期长期被东正教视作异端教派。亚美尼亚人的米勒特,其宗教首领的驻地最初位于高加索地区的埃希米亚兹因,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于1461年迁至伊斯坦布尔。
犹太人的米勒特包括操西班牙语的犹太人、操阿拉伯语的犹太人和操希腊语的犹太人,分布在奥斯曼帝国的众多城市。巴叶济德二世(Bayezid II,1481—1512年在位)当政期间,超过20万犹太人被天主教徒逐出伊比利亚半岛,移居奥斯曼帝国境内,分布于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埃迪尔内、萨洛尼卡和巴勒斯坦,帖撒罗尼迦成为当时世界上拥有最大数量犹太人的城市。此外,来自德意志和中欧地区的犹太人移民,称作阿什肯纳兹,也生活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的诸多地区。16世纪的伊斯坦布尔约有人口70万,其中穆斯林占58%,包括东正教徒和亚美尼亚人在内的基督徒占32%,犹太人占10%。
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诸多族群尽管划分为不同的米勒特,却呈错综交织的分布状态。在巴尔干半岛,多数居民属于斯拉夫人、希腊人和阿尔巴尼亚人,土耳其人构成少数族群。在安纳托利亚高原,土耳其人占据人口的多数,也有相当数量的居民属于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库尔德人。叙利亚、伊拉克、阿拉伯半岛、埃及和马格里布无疑构成传统的阿拉伯世界,而土耳其人则是凌驾于阿拉伯人之上的统治者。“在奥斯曼帝国,没有一个行省的人口操单一的语言”。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臣民尽管包括不同的族群,分别属于不同的米勒特,然而土耳其语无疑构成奥斯曼帝国的官方语言。政府官员无论来自哪个族群,均须在正式的场合操土耳其语。
米勒特作为宗教群体,并不具有民族的内涵。换言之,每个米勒特包含不同的民族成分,相同的民族却由于信仰的差异而分别属于不同的米勒特。米勒特制度的实质,在于苏丹与诸多宗教群体首领的权力分享,进而构成奥斯曼帝国统治臣民的重要政治基础。向奥斯曼帝国缴纳人丁税,是非穆斯林诸米勒特区别于穆斯林米勒特的主要标志。人丁税通常采用货币的形式缴纳,征纳对象是具有相应经济条件的成年男性自由人,教士、妇女、儿童和赤贫者免纳人丁税。基督徒和犹太人在缴纳人丁税的条件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处于二等臣民的地位。据统计,1477年,伊斯坦布尔共有居民16324户,其中9486户属于穆斯林米勒特,3743户属于希腊人米勒特,1647户属于犹太人米勒特,434户属于亚美尼亚人米勒特。另据统计,1490—1491年,巴尔干地区缴纳人丁税的非穆斯林为67.4万户,安纳托利亚缴纳人丁税的非穆斯林为3.3万户。1528年,奥斯曼帝国征纳的人丁税总额为4600万阿克切,占奥斯曼帝国全部岁入的8%,其中4230万阿克切征自鲁梅利亚,370万阿克切征自安纳托利亚。
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结构呈现为马赛克镶嵌的状态,定居社会与游牧世界、城市与乡村、贵族与平民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诸多的社会群体利益各异,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信仰差异尤其构成划分社会群体的首要因素。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穆斯林主要分布于安纳托利亚和阿拉伯地区,基督徒大都分布于巴尔干地区。被奥斯曼帝国征服以后,在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克里特和保加利亚,为数众多的基督徒改奉伊斯兰教。相当数量的穆斯林分布于巴尔干地区的波斯尼亚和阿尔巴尼亚以及马其顿和色雷斯,安纳托利亚和阿拉伯世界也有少量的基督徒。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穆斯林大都属于逊尼派,巴尔干半岛、安纳托利亚、叙利亚和伊拉克分布着少量的什叶派穆斯林,苏非教团的影响遍及城市和乡村的各个角落。基督徒划分为诸多教派,其中东正教的信众人数居多,形成伊斯坦布尔、安条克、耶路撒冷和亚历山大四大教区。
19世纪末阿尔巴尼亚斯库台穆斯林
不同的米勒特成员生活在城市和乡村的各自区域,分别恪守各自的宗教法律,操各自的传统语言,沿袭各自的生活习俗,隶属于各自的宗教首领,相安无事。穆斯林男子与非穆斯林女子之间的通婚现象随处可见;非穆斯林女子嫁与穆斯林男子后,可保留原有的宗教信仰,但是所生的子女则被视作穆斯林。与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宗教迫害相比,奥斯曼帝国长期奉行宗教宽容的政策,允许异教信仰的合法存在,对于异教徒提供相应的保护。然而,由于奥斯曼帝国坚持伊斯兰教统治的传统原则,穆斯林贵族垄断国家权力,非穆斯林不得担任政府官职,不承担兵役,不得分享国家权力。米勒特制度的意义在于,诸多宗教社团俨然是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国中之国,诸多宗教的文化传统在奥斯曼帝国长期延续,进而导致奥斯曼帝国社会结构之浓厚的多元色彩,直至成为奥斯曼帝国解体和崩溃的隐患。
三、 封邑制度
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时代的历史传统,援引伊斯兰教的相关原则,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奥斯曼帝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起源于奥斯曼帝国作为征服者的统治权。奥斯曼帝国的国有土地称作米里(Miri),特指乡村的耕地,耕作内容局限于粮食作物。城市的土地和乡村的宅地以及牧场和果园系非国有的私人地产,不属于米里的范畴。
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至少在理论上拥有全国的土地,以提供兵役作为条件将土地赐封给穆斯林贵族,进而在奥斯曼帝国直接控制和执行奥斯曼帝国法律的巴尔干和安纳托利亚诸多地区建立封邑制度。奥斯曼帝国封邑制度的原型,来自拜占庭帝国的普洛尼亚制度和塞尔柱苏丹国时代的伊克塔制度。封邑制度作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逻辑延伸,不仅是奥斯曼帝国军事制度的重要基础,而且成为奥斯曼帝国经济社会制度的突出特征。
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封邑不同于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世界的采邑领地,其前提条件是国家对于土地的绝对控制,而封邑面积的增减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兴衰表现为同步的状态。伊斯坦布尔的苏丹明确宣布,所有耕地皆为米里即国有土地,只有称作穆勒克(Mureck)的自由领有地和称作瓦克夫的宗教地产不在其列。1528年,87%的耕地被纳入米里的范围。封邑包括土地和耕种土地的农民。封邑的耕作者构成国家的佃农,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世代享有土地的耕作权,地租的征纳标准、征纳时间和征纳方式由苏丹确定,封邑的领有者无权更改。奥斯曼帝国的法律禁止农民弃田出走,封邑的领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追回逃亡的农民。封邑的领有者并无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土地收成的享用者,未经国家允许不得出卖和转让土地或将土地赠予他人。根据伊斯兰教法,封邑的领有者必须保证土地处于耕种的状态;如果土地荒芜超过3年,则由国家收回。封邑制度的实质,在于土地受益权的赐封而非土地所有权的赐封。
奥斯曼帝国的封邑制度沿袭哈里发时代的惯例,土地受益权的非世袭性和封邑的频繁更换构成奥斯曼帝国封邑制度的明显特征。所有封邑至少在法律上由苏丹直接赏赐,并由中央政府登记造册,贵族内部的等级分封则被严格禁止。尽管封邑的领有者试图获得苏丹的允准,将封邑传给子嗣,然而封邑的世袭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提供必要的兵役无疑是领有封邑的前提条件。1530年,苏莱曼一世颁布法令,明确禁止行省长官即贝勒贝伊自行分配军事封邑。“从这时起,贝勒贝伊必须为有资格得到封地的人提出申请,帝国政府根据申请书发给授地通知,并将他登记在封地簿册上”。
苏莱曼一世
苏莱曼一世在位期间,巴尔干和安纳托利亚普遍实行封邑制,阿拉伯地区则实行包税制。16世纪后期开始,苏丹往往在封邑的领有者死后收回封邑,改为包税地,由包税人直接向伊斯坦布尔缴纳赋税,封邑制度随之出现衰落的征兆。进入17世纪,封邑数量逐年减少,包税范围不断扩大。以安纳托利亚西部的艾丁桑贾克为例,1573年的封邑包括提马尔590处和齐阿迈特50处,1633年的封邑下降为提马尔260处和齐阿迈特30处,下降幅度接近40%;1563年,70%的提马尔由领有者世袭继承,1610年,只有10%的提马尔由领有者世袭继承。另以埃尔祖鲁姆为例,1653年时共有提马尔5620处,1715年时提马尔数量减少2120处,下降幅度为2/5。
四、 农业与农民
奥斯曼帝国属于典型的农本社会,绝大多数的人口生活在乡村,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构成奥斯曼帝国经济生活的基础,土地无疑是获取财富的首要来源,小农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农民普遍沿袭休耕和轮种的农作技术,采用家庭耕作的传统方式,农具简陋,技术落后,粗放经营,自给自足。奥斯曼帝国传统农业的典型作物,是以谷物为主的粮食作物。冬小麦构成最重要的粮食作物,秋季播种,春季收割。夏季作物种类繁多,水稻、亚麻、棉花、烟草、甘蔗和咖啡在诸多地区广泛种植。至于游牧的经济活动,主要分布于定居世界边缘的高原、山区和沙漠地带。游牧民大都从属于传统的血缘组织,处于居无定所的生活状态,追随称作舍赫和贝伊的部族首领,向奥斯曼帝国缴纳赋税,提供劳役。
奥斯曼帝国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税构成奥斯曼帝国首要的岁入来源。耕种米里的农民作为国家的佃农,领有称作西夫特的份地,缴纳国家规定的租税,享有世袭租佃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随意转让和分割继承,不得置土地处于荒芜状态超过3年,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小农阶层。“在土地上劳动的农民,只要保持耕作和纳税,他就有权一直耕种这块土地……农民可以把这种权利传给儿子,但是在没有得到提马尔领主的特别允许之前不能把它卖掉或赠与别人”。在理论上,官府根据土地的耕作条件征纳农作物产量的10%—50%作为土地税。然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征纳的数额取决于国家控制的程度。农民除缴纳土地税以外,还承担名目繁多的杂役,所剩无几。税收包括货币税和实物税两种形式,各地区由于所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不同而存在明显的差异,货币税与实物税的比例不尽相同。
西帕希
伊斯兰教法禁止农民弃田,强调土地必须处于耕种状态,旨在保证农业生产和土地收益。官府严格限制农民的迁徙行为;耕作者固着于土地,弃田逃亡者受到领主和官府的相应惩罚。153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 如果农民离开土地而使土地荒芜超过10年,需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如果农民离开土地不足10年,封邑的主人有权在法官准许的情况下要求遣返农民。“离开土地并试图在城镇定居的农民被强制遣返。农民只有设法在城市居住超过10年并且拥有经常性的工作而无需社会援助时,才能成为合法的城市居民”。“假如一个耕作者成为一个有收入的手工艺者,西帕希(Sipahi)会强迫他纳税以作为补偿金,这种税称为‘中断耕作税’”。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农民在诸多方面处于官府的保护之下,境况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西帕希通常行使维持乡村秩序的权力,然而教界的卡迪负责乡村的司法审理,形成对于西帕希的监督和制约。
村社组织和部族群体作为中东地区的古老传统在奥斯曼帝国境内长期延续,农民普遍生活于具有浓厚血缘色彩和封闭倾向的村社和部族之中。村社首领和部族长老控制水源的分配和耕地的使用,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征纳赋税和仲裁纠纷的职责,构成连接国家与农民的中间环节。农民作为土地的耕作者,依附于村社首领和部族长老,处于村社和部族的保护之下。分成制是中东地区由来已久的租佃方式,地主与农民根据耕地、水源、劳动力、农具和种子五项要素划分农作物的收成。农民主要缴纳实物地租,同时承担一定的劳役,货币地租尚不多见。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制度,以及村社和部族对于土地的共同占有权,排斥着农民支配土地的个人权利。
五、 城市与行会
奥斯曼帝国的城市普遍位于定居地区,依托定居农业作为基本的粮食供应地,为农产品提供市场,吸收乡村的剩余产品,同时向乡村提供手工业品,满足乡村市场的需要,进而形成与乡村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城市大都分布于商路沿线。安纳托利亚的伊斯坦布尔、布尔萨和安卡拉,巴尔干半岛的埃迪尔内,埃及的开罗,叙利亚的大马士革和阿勒颇,伊拉克的巴士拉和巴格达,皆为奥斯曼帝国的贸易枢纽。伊斯坦布尔作为奥斯曼帝国的首都,具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发达的区域性贸易。保证伊斯坦布尔的物资供应,是苏丹政府的重要职责。伊斯坦布尔地处东南欧与亚洲以及地中海与黑海之间,系东西方之间过境贸易的交汇点。欧洲的纺织品和东方的香料构成伊斯坦布尔过境贸易的首要内容,商旅驼队频繁往返于伊斯坦布尔与伊朗、叙利亚、伊拉克、中亚之间。马尔马拉海东侧的布尔萨(Bursa)也是安纳托利亚的重要商业据点和东西方之间的商品集散地。1340年,乌尔汗在布尔萨建成大型的巴扎。此后,布尔萨的人口迅速增多,1485年约5000户,1530年增至6350户,1580年达到12850户。伊朗的生丝、欧洲的毛纺织品、埃及的糖和印度的香料,是布尔萨市场的主要商品。
城市作为奥斯曼帝国的重心所在,具有经济、政治、军事和宗教的多重功能。伊斯坦布尔无疑是奥斯曼帝国最大的城市,然而1453年穆斯林攻陷此城时,人口不足5万。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以归还财产和给予信仰自由作为条件,吸引出逃的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重返故里,同时下令从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迁4000户家庭移居伊斯坦布尔,迁3万户农民移入伊斯坦布尔周围的35个无人居住的乡村,以保障伊斯坦布尔的农产品供应。1453—1481年,奥斯曼帝国在伊斯坦布尔新建清真寺209座,学校24所,公共浴室32处,客栈和巴扎12处。1477年,伊斯坦布尔的总人口接近10万。16世纪初,伊斯坦布尔的人口达到40万,成为当时欧洲和中东最大的城市。16世纪末,伊斯坦布尔的人口增至80万,其中40%系非穆斯林,主要分布于加拉塔(Galata)地区。热那亚人曾经是伊斯坦布尔最大的商人群体。随着奥斯曼帝国的广泛征服,希腊人以及犹太人和亚美尼亚人逐渐取代热那亚人的地位。希腊人在包税、大宗贸易批发和航运领域独占鳌头,加拉塔区几乎成为希腊商人的世界。
19世纪末伊斯坦布尔加拉塔大桥景色
1800年前后,奥斯曼帝国约15%的人口生活在1万人以上的城市。另据相关资料的统计,1800年前后,安纳托利亚的主要城市伊斯坦布尔约有人口75万,伊兹密尔约有人口10万,布尔萨约有人口5万,安卡拉、埃尔祖鲁姆和科尼亚也有相当数量的城市人口;埃及10%的人口生活在开罗、艾斯尤特、马哈拉、坦塔、罗赛达、迪米耶塔、亚历山大港等城市,叙利亚20%的人口生活在大马士革、阿勒颇、霍姆斯、哈马、耶路撒冷、的黎波里等城市,伊拉克15%的人口生活在巴格达、摩苏尔、希拉、巴士拉等城市。一些研究者甚至认为,1800年前后中东的城市人口比例高于同时期的基督教欧洲。
伊斯坦布尔街头小吃摊
清真寺和市场是城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伊斯坦布尔的大市场位于圣索菲亚教堂的附近,店铺超过千家,构成伊斯坦布尔的主要商业区。1463—1470年,穆罕默德二世在伊斯坦布尔建造新的大清真寺,周围环绕着8所宗教学校,学生总数超过600人,2处客栈每天接待旅客160人,附近的大市场有店铺320家。17世纪中叶,伊斯坦布尔有清真寺150座,宗教学校130所,客栈100处。
官府将城市划分为各个特定的生活区域,派出官员进行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官员是称作卡迪的穆斯林法官,负责向米勒特和行会颁布法令并确保执行。称作伊赫提萨卜的市场稽查制度是伊斯兰世界的传统制度,旨在保障公平的交易,被纳入沙里亚的框架之中。市场稽查员称作穆赫台绥卜,作为穆斯林法官卡迪的下属和伊赫提萨卜的执行者,履行管理市场的职责,监督产品的质量和交易的过程,规定交易价格和交易内容,征纳交易税。每个城市按照宗教或职业划分为若干社区,每个社区围绕自己的宗教建筑或市场,社区之间相互独立。耶尼切里在和平时期充当城市警察的角色,负责城市的治安管理。
奥斯曼帝国城市主要的手工业部门包括食品加工业、纺织业、建筑业、金属加工业、制革业和木材加工业。城市手工业普遍采用作坊的经营方式,设备简陋,资金匮乏。在奥斯曼帝国的诸多城市,手工作坊通常组成行会,其内部体系与中世纪西欧城市的行会颇为相似,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封闭性和排他性。在17世纪的伊斯坦布尔,手工业的从业者共计26万人,分别属于1109个行会;在同时期的开罗,手工业的从业者共计12万人,分别属于262个行会。“所有手工匠都有自己的行会,所有手艺人都属于自己的团体,当然农村手工匠例外,他们独自经营”。手工业行会由从事同一行业的若干手工作坊组成,作坊内部实行严格的等级制,明确规定工匠、帮工与学徒的地位。学徒的期限通常为1001天,其间由工匠负责学徒的食宿,不支付报酬。学徒在期满之后,经考核升至帮工,继续在作坊从业3—5年,领取报酬,直至成为工匠和独立开设作坊。然而,工匠开设作坊往往受到行会的严格限制,加之财力匮乏,困难重重。行会首领通常负责以固定的价格购置生产原料,然后分发给行会的各个作坊。行会垄断原料供应,实行统一的原料供应价格,规定和限制原料供应的数量,监督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限制作坊的数量和从业者的人数,排斥内部竞争。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会的产品主要销往本地市场,而市场通常处于行会的垄断和控制之下。行会内部存在明显的职业世袭现象,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往往具有家族色彩的宗法关系。
伊斯坦布尔的理发师
行会作为城市的民间组织,行使广泛的公共职能。官府在向行会成员征纳捐税的前提下,通常允许行会自行管理内部事务。安纳托利亚的行会表现为明显的自治倾向,行会首领在城市具有广泛的权力和影响。“工匠和手艺人都加入行会,行会则对其成员和产品实行监督,有些地方行会势力很大,足以有效地控制当地的政府”。另一方面,行会通常存在于米勒特的框架之内,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行使相应的社会职能。“行会执行所有种类的社会职能,经常与宗教团体或米勒特联合……作为其所属的宗教对个人的强制性要求的补充”。在安纳托利亚,穆斯林的行会大都建立在苏非教团的基础之上,隶属于不同的苏非教团,处于不同苏非教团的保护之下,崇拜各自教团的苏非圣徒,与苏非教团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而构成苏非教团在城市社会的延伸,具有浓厚的民间色彩。
六、 商业与商人
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亚非欧大陆中央地带,最重要的运输方式是陆路的驮运。驮运的规模相当可观。1800年,苏丹达尔富尔前往开罗的商队由5000峰骆驼组成,运载货物超过1000吨;特拉布宗与大不里士之间的商队由1.5万峰骆驼组成,每年往返3次,运送的货物超过2.5万吨。然而,驮运的特点是速度慢、费用高、危险性大。地中海和黑海沿岸的希腊人以及红海和波斯湾沿岸的阿拉伯人采用海运的方式,多瑙河、尼罗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构成主要的内河运输通道。运往伊斯坦布尔的谷物和运往埃及的木材,主要采用海运的方式。
奥斯曼帝国的商业活动,包括地方贸易、区域贸易和国际贸易三种类型。地方贸易构成最重要的贸易活动,经营者大都系小商人和手工业者,通常采用实物交易的方式。区域贸易系奥斯曼帝国境内不同地区之间的贸易,如安纳托利亚与埃及的贸易、埃及与叙利亚的贸易、伊斯坦布尔与其粮食供应地之间的贸易,往往采用集市贸易的方式。国际贸易包括中东与欧洲之间的贸易以及中东与中亚、印度等地之间的贸易,后者的重要性超过前者,红海和波斯湾构成国际贸易的主要通道。奥斯曼帝国与欧洲之间的贸易主要通过4条路线,即通过里海和黑海与俄国之间的贸易,通过巴尔干地区与奥地利之间的贸易,通过地中海与西欧之间的贸易。伊斯坦布尔是奥斯曼帝国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枢纽,布尔萨、埃迪尔内、亚历山大港和开罗也在奥斯曼帝国的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奥斯曼帝国具有发达的区域性贸易,日常生活用品是区域性贸易的主要内容。伊斯坦布尔人口众多,谷物作为首要的生活物资来自帝国境内的诸多地区。色雷斯、多瑙河盆地、南俄草原、安纳托利亚西部沿海和埃及出产的谷物,经海路和陆路源源不断地运抵伊斯坦布尔。1483年,驶向伊斯坦布尔的商船多达4000余艘。黑海俨然是奥斯曼帝国的内湖,黑海沿岸则是伊斯坦布尔和爱琴海地区的主要农产品供应地。希腊商人长期经营黑海贸易,希腊商船航行于伊斯坦布尔与黑海诸多港口城市之间,贩运谷物、肉、鱼、油、盐、皮革和木材。埃及素有“地中海谷仓”的美誉,所产谷物不仅供应伊斯坦布尔,而且销往叙利亚和希贾兹,同时从安纳托利亚南部输入木材,从叙利亚输入染料、橄榄油和各种干果。
19世纪末伊斯坦布尔景色
伊斯兰教法明确区分伊斯兰世界与异教的世界,两者之间在理论上只能处于战争的状态,奥斯曼帝国也起源于加齐对基督徒发动的圣战实践。然而,奥斯曼帝国与基督教欧洲的战争并未导致东西方之间商路的中断和贸易的衰落。相反,奥斯曼帝国与基督教欧洲之间的贸易往来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关税和贸易税的征收构成苏丹政府的重要财源。蒙古西征期间,阿塞拜疆的大不里士曾经是东西方之间的贸易枢纽。自14世纪开始,安纳托利亚成为欧亚大陆的主要贸易通道,而布尔萨(Bursa)逐渐取代大不里士成为安纳托利亚最重要的贸易中心和东方商品销往欧洲的集散地。伊朗的生丝、埃及的糖、印度的香料以及弗兰德尔和佛罗伦萨的毛纺织品,是布尔萨市场的主要商品。
13世纪中叶,意大利的托斯卡尼成为欧洲最早的丝绸生产中心,所产的丝绸销往罗马、布鲁日、伦敦和香槟市场。14世纪,波伦那、热那亚、佛罗伦萨和威尼斯相继建立丝绸加工业,伊朗北部的里海沿岸则是欧洲主要的生丝来源。伊朗商人将生丝自大不里士经安卡拉运抵布尔萨,继而由热那亚人转运到欧洲。15世纪的一位欧洲旅行家曾经在大马士革跟随一支穆斯林商队前往布尔萨,3000峰骆驼运载着来自东方的香料及其他货物,而货物的买家则是热那亚商人和佛罗伦萨商人。与此同时,安纳托利亚成为连接东欧诸地与印度洋世界的贸易纽带,来自南方的香料、糖和各种织物与来自北方的毛皮和奴隶成为南北方之间的贸易内容。
奥斯曼帝国征服马木路克王朝以后,派遣海军赶走葡萄牙人,占据也门和亚丁港,控制自埃及经红海水域至印度洋的贸易通道,埃及的开罗和亚历山大港、叙利亚的阿勒颇、也门的亚丁以及伊拉克的巴士拉成为奥斯曼帝国在阿拉伯世界的贸易中心。阿勒颇(Aleppo)是黎凡特地区最重要的生丝和丝织品集散地。伊朗和叙利亚的生丝及丝织品运抵阿勒颇,继而由威尼斯商人销往欧洲,1600年的交易量达到140吨,价值150万金币。1599—1602年,阿勒颇的关税年收入达到30万金币,而整个叙利亚每年上缴苏丹的全部关税收入为46万金币。1605年,从阿勒颇出口威尼斯的货物价值150万金币,出口法国的货物为80万金币,出口英国的货物为30万金币,出口荷兰的货物为15万金币。17世纪,伊兹密尔(İzmir)成为布尔萨和阿勒颇在东西方贸易领域的竞争对手。每年有5—6支亚美尼亚商队贩运伊朗的生丝和丝织品,经大不里士—埃里温—安卡拉—伊兹密尔的商路销往欧洲。
巴尔干地区与意大利之间长期保持密切的贸易往来,众多商业城市分布于多瑙河流域和亚得里亚海沿岸,杜布罗夫斯克则是意大利商人在巴尔干地区最重要的贸易据点。意大利商人主要贩运波斯尼亚和塞尔维亚的银矿资源,同时向巴尔干地区出口意大利纺织品,换取皮革、羊毛、乳酪、鱼、蜂蜜和奴隶。
苏丹政府鼓励东西方之间的商业交往,保护帝国境内穆斯林臣民土耳其人、阿拉伯人、波斯人和非穆斯林臣民希腊人、犹太人、亚美尼亚人、斯拉夫人的贸易活动。与此同时,苏丹政府以条约的形式保护来自欧洲诸国的基督教商人在帝国境内的贸易活动。最早获得条约保护的欧洲基督教商人是意大利的热那亚人。14世纪中叶,热那亚与威尼斯处于战争状态,威尼斯与拜占庭以及保加利亚结盟,奥斯曼帝国则与热那亚结盟,是为苏丹政府赐予热那亚人条约保护的直接原因。14世纪80年代,穆拉德一世赐予威尼斯商人享有条约保护的贸易地位。15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与威尼斯激烈争夺巴尔干沿海地区和爱琴海岛屿,穆罕默德一世遂赐予威尼斯的对手佛罗伦萨商人享有条约保护的贸易地位。巴叶济德二世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与威尼斯依然处于战争状态,苏丹遂于1498年赐予那不勒斯商人享有条约保护的贸易地位。1536年,苏丹政府赐予哈布斯堡家族的对手法国商人享有条约保护的贸易地位。1580年,英国获得条约保护的地位。1612年,荷兰获得条约保护的地位。进入17世纪,法国逐渐取代威尼斯,控制黎凡特地区的过境贸易。至于奥地利商人,由于哈布斯堡家族与苏丹政府处于战争状态,其在帝国境内的贸易活动不受条约的保护。
所谓的条约,实际上是苏丹政府颁布的特许状,赐予帝国境内的欧洲基督教商人享有米勒特的自治地位,苏丹赐封的领事作为米勒特的最高首领行使贸易监督权和司法权。在条约的保护下,欧洲基督教商人获准在奥斯曼帝国境内自由旅行。欧洲基督教商人的米勒特,主要分布于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贝鲁特、阿勒颇、开罗。法国商人和意大利商人居多,其次是英国商人和荷兰商人。
作者点评:
综观世界历史,诸多国家和地区皆曾经历封建主义的发展阶段,而贵贱尊卑的等级社会和自给自足的农本经济构成封建主义的普遍现象,奥斯曼帝国也不例外。奥斯曼帝国是建立在圣战基础上的庞大封建帝国,通过领土的兼并形成了辽阔的版图,囊括了亚非欧大陆中央地带的不同教派和诸多族群。奥斯曼帝国延续了阿拉伯帝国的历史传统,一方面具有浓厚的伊斯兰教色彩;另一方面奉行相对宽容的宗教政策。米勒特制度提供了穆斯林臣民与非穆斯林臣民长期并存的社会框架,避免了同时期欧洲基督教世界宗教迫害现象的发生。不同宗教信仰的诸多族群尽管处于贵贱尊卑的不同社会地位,却得以在伊斯坦布尔苏丹的统治下相安无事,奥斯曼帝国呈现出马赛克镶嵌的斑斓色彩。在近代西方冲击的大潮到来之前,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亚非欧大陆中央地带具有农本社会的典型特征,个体生产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农业无疑构成基本的生产领域,土地则是首要的财富来源。在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农民依附于土地,进而依附于封建国家。